得物可以分期付款吗?(得物支持什么分期付款)

首页 > 时事 > 气象灾害 > 正文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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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一般适用于生产周期长,成本高的产品,随着社会的发展分期付款也渐渐的取代了人们传统的消费方式,满足了一些有消费需求的年轻人。虽然分期付款的方式促进了消费,但是它也存在着不少隐患。律师对话第54期,邀请到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的戴忠勤律师为大家分析分期付款商品存在的问题。

1、分期付款商品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戴忠勤律师答:

(1) 应对商品质量标准做出明确约定,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受人收到货物后的质量异议期,如买受人在质量异议期内,未通过约定方式通知出卖人,视为质量合格。作为买受人应当预防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劣品。

(2)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为避免争议,同时为了保障出卖人自己的权益,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商品使用期间使用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

(3)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易与融资租赁合同相混淆,融资租赁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包括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2、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3、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因此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时应明确合同名称为“购销”“买卖”、并对合同款项性质、期满后商品所有权归属做出明确约定,避免由此导致的不必要的纠纷。

(4) 作为买受人来说,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核实清楚是否还要支付手续费、保险费、管理费、担保费等额外的费用。

2、分期付款都有哪些方式?

戴忠勤律师答:

常见的房屋买卖中的分期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

在其他交易金额大的交易中,分期付款交易也常是合同双方选择的交易方式。

3、何时转移商品所有权?

戴忠勤律师答: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为了避免出项买受人仅仅支付了小部分款项,就取得上商品所有权,因此常会约定买卖人付清款项前所有权保留。因此如双方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当买受人的履行未达到出卖人设定的条件时,商品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4、法律是如何认定所有权转移的?

戴忠勤律师答: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来说,如果是标的物是动产,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不适用交付转移所有权的主要有以下情况:

(1)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是不动产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自登记时发生转移。

另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已经登记并实际交付,即使当事人之间还存在价款没有支付完毕等情况,也可以认为双方已经完成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但未经登记,即使已经交付,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以及普通债权人,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这个意义上讲,未经登记,买受人取得的仍然不是一个完整的所有权。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在交付之后,仍然负有为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义务。

需要的是,物权法上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加以排除。

(2)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

一般来说,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包括了实际交付以及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如提单)两种方式。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关于交付的其他具体情形,如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如果当事人进行约定的,则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从而排除了实际交付方可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保留加以约定,简言之,即使依据买卖合同交付了标的物,但基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出卖人仍然可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3) 一物数卖的问题

在交易过程,特别是在不动产交易中,出卖人可能将一物数卖,即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其中:有的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有的没有支付价款,有的已经占有了标的物,有的甚至已经办理了登记。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则应当认定各个合同都是有效的,但究竟应当根据哪一个合同来确定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经常发生争议。

3.1.标的物是不动产的情况

标的物是不动产的,对于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根据登记来确认所有权的归属。因此,在一物数卖的情况下,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取得所有权。就商品房买卖来说,应当以办理预告登记为确认所有权的依据。

3.2.标的物是一般动产的情况

所谓一般动产,是指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之外的其他动产,例如:电脑和煤炭等。

标的物是一般动产,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的,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3.标的物是特殊动产的情况

标的物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的,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一物数卖的情况下,各个合同都已生效,但标的物只有一个,因而只能由一个合同中的买受人受领标的物。由于其他合同的买受人也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所有,出卖人因履行其中一个合同而对其它合同中的对方当事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5、尚未付清全部款项商品毁损灭失的如何处理?

戴忠勤律师答:尚未付清全部款项,如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得,商品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如买受人对于商品的毁损灭失存在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商品意外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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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组:[法律] [买受人] [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的转移] [分期付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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