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上海民间借贷联系方式
原标题:颤抖吧,职业放贷人!
对职业放贷人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进行严格规制!
01
立案环节
针对职业放贷人所涉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环节应当严格审查:
(一)由原告签订诚信保证书;
(二)对原告制作立案询问笔录;
(三)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正确身份信息及详细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现住址等;
(四)对原告在立案环节申请撤诉的,应规范撤诉程序,要求原告具体理由,并留存借据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备查,防止滥诉。
02
审理环节
针对职业放贷人所涉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双方的关系、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合法来源、交付方式、利息款项流向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或民间高利借贷等非法活动:
(一)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是否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是否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是否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
(二)审查借款的银行往来凭证、现金支付的具体履行过程等细节,及出借人的资金来源、交付的金额、在场人员等细节;必要时审查出借人家庭其他成员的经济状况、借款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所借钱款用途等情况。
上述情况下,为查明事实,可以采取隔离质证、交叉询问等方式对当事人或者证人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主动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人民法院针对职业放贷人在提起诉讼过程中,涉及被告对案件事实提出抗辩的,应当通知原告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经院长批准,可以依法拘传;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按对其主张的相关事实不予认定处理。
对被告抗辩实际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原告系挂名的,且提供了相关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对原告可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职业放贷人所涉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结合民间高利借贷的交易习惯,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适度强化出借人的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关系是否具有合法性:
(一)是否套路贷(通过各种手段恶意垒高债务以侵吞借款人及其亲属重要资产);
(二)是否高利贷;
(三)是否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或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
(四)是否暴力收贷;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应认定合同无效的其它情形。案件审理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或其他相关机关。
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确定借贷事实是否具有真实性:
(一)是否存在预扣利息、服务费、手续费、中介费、保证金等(所谓砍头息),借多实际交付少;
(二)是否存在实借金额预加高息,实借金额少借据金额多;
(三)是否存在“借一押一”(一笔借款签二份借条),或“借一抵一”( 一笔借款签一份借据,另签一份被担保人空白的担保合同),虚增债务;
(四)是否存在签订“阴阳合同”、空白合同,肆意篡改出借人、借款金额;
(五)是否存在利滚利,利息定期计入借据本金;
(六)是否存在一笔借款让借款人和担保人分别出具借据;
(七)是否存在逼迫借款人取现退款,伪造银行流水;
(八)是否存在故意设置障碍人为制造借款人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收取违约金;
(九)是否存在现金还款不还借据,或还款(部分还款)后将空白合同交第三人再行主张债权;
(十)是否中间人交易,是否存在还款给中间人、出借人亲友后出借人不认账。
人民法院审理职业放贷人所涉民间借贷案件时,查明出借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借人提交的借条、借据等借款凭证所记载的出借资金金额明显高于实际交付的出借金额,且不能作出合理的;
(二)出借人在借款人未提出抗辩时故意隐瞒高息或以服务为名收取费用,实为变相高息的事实(高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或者出借人在借款人提出抗辩并提供证据证明高息的事实后,出借人仍否认相应事实的;
(三)出借人在借款人未提出抗辩时故意隐瞒借款人已经全部或部分还本付息的事实,或者出借人在借款人提出抗辩并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已还本付息的事实后,出借人仍否认相应事实的;
(四)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非实际出借人,但仍以自己的名义多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
(五)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借贷的;
(六)套取金融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的;
(七)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的;
(八)其他虚假陈述的事实等。
如发现上述情形,人民法院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等非法活动,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根据无效的过错程度,对主张的利息可以不支持、按照年利率6%支持或依法予以收缴。
对于职业放贷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的,应认定该担保行为无效,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03
执行环节
针对职业放贷人所涉民间借贷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应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调查以下事实:
(一)借款实际交付的金额及交付方式,是否预扣利息;
(二)借款实际约定的利率,已经支付的利息及支付方式;
(三)借款本金还款情况及还款方式。
人民法院经过对被执行人调查取证后,能够初步证实案件为民间高利借款的,且申请执行人隐瞒部分事实的,传唤申请执行人进行核实,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调查的内容作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若被告在执行阶段提交的证据证实可能存在“套路贷”等情形的,提请院长决定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对涉及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慎用拘留、罚款、布控、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等措施;对于本金与利息已经执行到位的,人民法院向税务部门通报,由税务部门依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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