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越来越多,却存在“无法可依”的尴尬_行业

首页 > 财经 > 金融 > 正文 2020-08-09

发表自话题:哪种小额贷款好

原标题:小额贷款公司越来越多,却存在“无法可依”的尴尬

非存款组织放贷条例亟需尽快出台,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迅猛却长期无法可依专家建议

一笔3万元的贷款,就让农民养殖户冯某度过了难关。发放这笔贷款的,是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按照原银监会的认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自2008年开始试点。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133家,从业人数90839人,贷款余额9550亿元。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近日完成的一份行业调研报告显示,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三农”、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等方面,弥补了金融服务的不足,但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立法工作明显滞后,行业存在制度短板。

业内人士建议,结合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的发展实际,亟需加快出台非存款组织放贷条例,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无法可依”的局面。

相关法规制定提上日程,行业法律地位亟需明确

从全国层面来讲,截至目前,专门用来规范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行业内习惯称其为“23号文”。

在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相关负责人看来,“23号文”由原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并下发,其能够制定的最高层级规范性文件是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不足,部分内容已经过时,不宜继续作为一个试点时间超过10年、机构数量近万家、贷款和资本规模上万亿元的行业“根本大法”。

根据立法法和国务院发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3号文”尚达不到规章的层级。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原银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尽快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经营规则,并建立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

2014年,原银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并征求相关部委意见,后因行政许可须由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问题、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出台先后顺序问题等,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暂时搁置。

此后,全国多个省份据此陆续出台规范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例如,2016年7月,《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涉及地方金融监管的省级地方金融法规,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归属为“地方金融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就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范围,不仅肯定了它的合法地位,同时将其服务范围扩大至中小微企业。

在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中,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今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金融法治工作会议提出,加快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等履职相关重点立法。

为解决全国层面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无法可依”的局面,应加快推进相关立法工作,即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国家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纳入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中,特别是要确认小额贷款公司‘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属性和法律地位”。

前述“调研报告”建议,现在亟需统一、明确的监管规则,同时有必要对地方监管部门执行中央监管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建议进行全国性备案,建立健全全国监测网,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地进行监管,以掌握小额贷款风险动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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