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行为,苏州接下来有这样的打算!_借款

首页 > 综合 > 正文 2020-09-13

发表自话题:苏州正规民间借贷公司

据黄浩东代表了解,这些“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行为一般为短期借款,借款本金五万元金额以上的利息,通常为月息六分左右,甚至更高。比如:10万元的借款,一个月利息就要6千元左右,折合全年就是七万元左右,年化利率一般达到70%。借款凭证:主要是以借条的形式存在,借条上面一般不体现利息,仅表明借款金额。比如:借款十万元,借条上会标明:汇款九万元及一万元现金,合计:人民币十万元整。汇款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渠道进行,有汇款凭证可以证明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其实这一万元的现金是没有借出去的,直接归放贷人所有;还有就是放贷人汇款给借款人十万,逼着借款的人立即取出一个月的利息,以现金形式交还给放贷人,也就是说,借款人只借到的扣除一个月利息的金额。这些现象表面上是合法的,其实本质上就是“高利贷”性质。

黄浩东代表认为,“高利贷”性质的民间放贷人员催讨带来严重后果:借款人由于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利息,在“逼迫性”催讨逼迫下,经营的企业被迫倒闭,企业倒闭以后也会引发员工下岗,严重的还出现夫妻离婚、直接“跑路”的方式来逃避催讨,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去年市人代会上,黄浩东代表提出了《关于严厉打击“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行为、有效维护苏州市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一是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及“高利贷”性质民间借贷违法事例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以“鲜活”的事例教育群众。二是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行为;还要继续严厉打击赌博行为。三是苏州二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纠纷案件中,要捋清事实,发现疑点,将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切实做到严厉打击“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行为。四是相关建议金融机构在政策、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苏州市小型企业资金的金融支持力度,减少非法的“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行为。五是监察部门要严肃惩处公职人员涉及“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隐藏在其背后的“保护伞”。只有保持高压态势才能有效的维护苏州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苏州市公安局介绍,去年开始,中央部署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将非法高利放贷的黑恶势力作为一类打击重点,同时两高两部也在出台了关于办理黑恶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公安机关打击高利贷过程中出现的套路贷、非法讨债等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撑。市公安局高度重视非法放贷、非法讨债问题,明确要将打击锋芒对准贷恶合流、赌恶合流违法犯罪活动,期间多次专题研究部署。全市公安机关通过坚持现代打法,不断建立健全打防工作机制,坚决遏制以放贷、讨债为名侵害老百姓利益、影响安全感的违法犯罪行为,年内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去年,全市公安机关迅速启动,在常熟、园区、新区、吴江等地先后查办了数个以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的方式诈骗、敲诈受害人财产,涉嫌套路贷、高利放贷、非法讨债的犯罪团伙,第一时间形成威慑。

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八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凌晔说,以前,因部分借款人法律意识淡薄,借条不区分本金,给侦办带来一定困难。去年,两高两部也在去年出台的办理黑恶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等,苏州公安局认真落实指导意见,将套路贷作为扫黑除恶的一项重点工作,共摧毁了黑社会性质组织4个,打掉了黑社会犯罪集团26个,涉黑涉恶团伙42个。

参与办理该建议的相关部门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是组织专题研商。由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公检法等部门,就套路贷、软暴力讨债等此类新型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进行专题研商,在犯罪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达成共识,有效破解案件侦办中取证难、认定难等问题。同时,研究出台针对此类案件办理、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指导性意见,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工作,确保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案必查。

二是加强情报研判。进一步加大情报信息的收集研判力度,对涉债类警情进行全面梳理,对讨要赌债、高利贷等法律不支持债务以及雇佣黑恶势力、社会闲散人员或所谓“讨债公司”等明显与债务无关,并采取暴力手段讨债的第三方人员进行全面排摸,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案件和重点人员,依托合成研判机制,深挖案件线索,开展扩线侦查,适时依法开展打击。

三是开展合成作战。一方面加强对以放贷为名的新型违法犯罪案件的打防对策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加强相关警情前期处置和案件后期侦办工作,另一方面依托合成侦查机制,整合各警种条线警力资源,进一步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力争继续摧毁一批非法放贷讨债的涉黑涉恶团伙,惩处一批违法犯罪人员,严防此类违法犯罪发展蔓延。

四是加强社会联动。加强与工商部门和金融单位的协作配合,对非法放贷讨债问题开展源头治理,加强对投资担保公司、中介公司等经营资质的审核把关,对金融大厦等非法放贷公司易藏匿的场所进行集中治理。通过广播、电视,以及、微博等载体,开展针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宣传,全面提升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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