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用微信借钱的平台
IT之家6月8日消息 杭州中院今天发布了一个通过和支付宝借款的案例,其中涉及到了截图、支付宝实名转账等电子证据的判决,还需要大家注意一些内容。
案例中的老陈和老周是数年前在杭州相识的朋友。老陈称,2017年老周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老陈张口借1万元,老陈立刻爽快地向老周提供的账号转账1万元。2018年的一天,老周又向老陈借500元,老陈心想数额不大,再次爽快地把钱转到那个账号。2019年,老周再向老陈借款1万元,这次老陈心里泛起了嘀咕:上次借的10500元还没还呢。但碍于朋友情面,老陈还是将1万元转到了老周的支付宝账户。
但此后,老陈因家中有事向老周催讨借款。老周一次又一次地以种种理由、种种借口来敷衍老陈,分文不还。老陈万般无奈,将老周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老陈出示了、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的打印件以及电话录音记录,意图证明老周向其借款20500元的事实。
然而,该收款账户并不是实名账户,老陈需要向法庭提供证据来证明该账号属于老周,但老陈手里并没有这类证据。此外,在老陈提交的电话录音中,老周陈述的借款数额与老陈庭审中陈述的数额存在不同及矛盾之处,这令电话录音的证明力又打了折扣。而在起诉时,老周因下落不明,无法亲自到庭作出。综合上述情况,老陈及其代理律师意识到自己证据不足,便主动改变了自己的诉讼请求,仅要求老周还款10000元。
因支付宝账户是实名认证账户,老陈提供的转账记录可以证明老陈向老周转款10000元的事实,最终,法院认定老陈通过支付宝向老周转账10000元,判决支持了老陈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小视频等均属于证据分类中的电子证据,电子证据较为特殊,存在被伪造、篡改、删减的可能性,所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判断一直是一个难题。
IT之家此前报道,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正式施行,记录也被纳入到电子数据分类中,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但我们在诉讼时需要注意,考虑到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并非随便的几张截图就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进行辅助证明。
如果我们想要将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小视频等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首先,要保存好的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可以将聊天内容等在法庭上向法官出示,千万不要因为使用清理功能而消除了重要记录。如果感到有必要固定证据,可以选择到公证处对证据进行公证,或者进行证据保全。其次,应同时提交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其他证据,比如使用终端设备登陆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完整的聊天记录等等,这样既可以证明持有记录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又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此外,在转账或发送红包时,我们可以在聊天中明确对方的身份、款项性质及用途并在转账附言栏做好备注。
最后,还是建议大家,在进行日常经济往来时,尽量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不要因为碍于情面、嫌麻烦而造成后期不必要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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