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合法网贷平台有哪些
中国人民银行于9月15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为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简单说一下,该《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第二章金融机构行为规范,主要从银行、支付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顶层设计、全流程管控、信息披露和金融营销宣传等方面进行规范。第三章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从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权角度,进一步强化了信息知情权和信息自主选择权。第四章金融消费争议解决,对争议解决的程序性规定以及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第五章监督与管理机制,根据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就制度制定、协调机制、监管执法合作等进行明确。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银行、支付机构责任、高管责任以及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责任。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参照适用的机构类型、解释权、生效和废止等内容。
我们先来看一下第三章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我们相信,每一个金融消费者都非常关心这一点,因为它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特别是P2P网贷平台,我们具体看一下网贷平台在个人信息的处理下存在哪些问题: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银行、支付机构处理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金融消费者或者其监护人明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金融消费者不同意处理其金融信息为由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但处理其金融信息属于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问题一:
晋商消费金融旗下网贷平台如期分期,在签订贷款协议的同时,不但要求签订《晋商消费金融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还强制性要求签订《晋商消费金融个人信息查询、采集及使用授权书》、《天机个人信息使用授权书》及《天机认证服务协议》三项。属于收集和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并且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一次借款需要签订多达8项相关的文件。
第三十一条,“银行、支付机构通过格式条款取得消费者金融信息收集、使用同意的,应当在格式条款中明确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内容和使用范围,并在协议中以显著方式尽可能通俗易懂地向金融消费者提示该同意的可能后果。”
问题二:
很多网贷平台在签订协议时,并未明确标明使用范围。即使有标明使用范围的,却并未遵守。有很多P2P网贷平台,均是在未征得借款人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把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导致借款人个人隐私在网络上泄露。并且有些平台在签订协议时,大量使用专业术语,晦涩难懂,导致很多借款人根本看不懂它到底要表达一个什么玩意,稀里糊涂就点击了“同意”,间接性的中了平台的“圈套”。这一类型最典型的就是某安普惠,只借款协议一项就高达12页之多。
第三十二条,“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问题三:
关于这一条,很多网贷平台已经严重违背规定。平台在手机借款人手机号、身份证信息、通讯录、通话记录等信息后,对借款人进行“暴力催收”,对和借款无关人员打骚扰电话,发骚扰短信,甚至有平台催收人员“嚣张至极”,把骚扰电话打到派出所。大大的超出了消费者信息的使用范围。
第三十四条,“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和电子数据管理等规定,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和存储所收集的消费者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被篡改。”
问题四:
有一部分网贷平台,开发者对借款APP“粗制滥造”,或者专门用来贷款引流,没有过硬的技术手段,没有专业的技术管理团队,APP上线后,漏洞百出,经常出现无法登录、闪退等现象。试问,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信息怎么还不会泄露?借款人的信息怎么还不会被篡改?他们连最基本的对借款人的信息保护都做不到,那样的APP缘何能够上线运营?
再看第四章金融消费争议解决。
第三十七条,“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通过金融消费者方便获取的渠道公示本机构的投诉受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官方网站首页、移动应用程序的醒目位置及客服电话主要菜单语音提示等。”
问题五:
关于投诉方面。第一,国内知名大的P2P网贷平台或者消费金融公司,都有自己的内部投诉受理方式,主要以电话投诉为主。然而,一部分平台在拨打客服电话时,很难找到投诉的有效方式,客服在接到投诉电话时,多半都在推脱,很难及时给予解决。第二,很多网贷平台,你根本找不到内部投诉的渠道,没有网络投诉方式,也没有电话投诉方式。所以,很多借款人被逼得只能通过第三方投诉,如聚投诉等,可是第三方投诉也有两个问题,有的平台你根本找不到平台的运营主体,而有的大平台对于第三方投诉平台的投诉却又置之不理,借款人根本拿他们没有办法,只能在被无限的骚扰中“惶惶不可终日”。
最后,我们看一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银行、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金融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金融消费者明示同意,收集、使用其金融信息的。(二)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的。(三)未公开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规则,未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四)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五)未建立以分级授权为核心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或者未严格落实信息使用授权审批程序的。(六)未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导致消费者金融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被篡改,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的。
以上六条,广大金融消费者都应该多多了解。细细品之,你会发现网贷平台在或多或少的侵害着你本人的权益,特别是有过P2P网贷经历的借款人。针对银行和支付机构,人民银行监管机制在不断的加强和完善,而网贷平台的专项整治工作也会越来越有力度,相信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实施后,针对P2P网贷、消费金融等对于借款人的相关权益也会不断加强,可能以后在看到某平台暴雷后,不会只看到公安机关发布的“保护出借人的利益”,也可能会有针对平台对借款人造成的伤害作出相关的回应。
注:以上相关文件中国人民银行网站9月1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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