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四川省明确:要实现医保统一结算药械货款

首页 > 综合 > 社会保险 > 正文 2020-09-29

发表自话题:货款容易通过比较可靠平台

导 读:

8月28日,四川省医保局发布《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显示,四川省医保局按规定在银行开设药械货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并监管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通过平台开展的药械采购货款收付业务,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医药机构委托使用医保基金预付药械货款业务

除因划转账户利息外,监管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办理与药械采购业务无关的收付业务。监管账户可设立明细账户进行分账管理。

药械货款在线结算分为带量采购结算和非带量采购结算两种类型。

对于带量采购结算,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后,医药机构应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预付药械货款。

在购销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合同采购量执行过半后,于15个工作日内再次预付剩余部分的药械货款。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基金预付款转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在收到基金预付款后,将款项支付给对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

发生退货并产生退款时,医药企业应在确认退货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将药械货款退回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在收到退款后,将款项支付给对应医药机构的结算账户。结算账户是指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用于在线结算药械货款的银行账户,主要信息包括:开户单位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等。每单位限在平台登记一个结算账户信息,医药机构和医药企业登记的结算账户为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的结算账户为医保基金支出户。

带量采购结算方式

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后,医药机构应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预付药械货款。在购销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合同采购量执行过半后,于15个工作日内再次预付剩余部分的药械货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基金预付款转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在收到基金预付款后,将款项支付给对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发生退货并产生退款时,医药企业应在确认退货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将药械货款退回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在收到退款后,将款项支付给对应医药机构的结算账户。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医药机构做好带量采购的基金预付款清算工作,在医保基金月度拨付费用或年度清算费用时进行等额扣减,当次医保结算费用不足以充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预付款时,差额部分在下一次医保结算费用中继续抵扣,直至结清。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后的超量部分,按照非带量采购结算类型处理。

非带量采购结算

医药机构在药械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将药械货款支付给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货款后,将款项支付给对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发生退货并产生退款时,医药企业应在确认退货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将药械货款退回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退款后,将款项支付给对应医药机构的结算账户。

操作流程如下:


来源:四川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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