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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很有可能会被认定属于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法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义务以及赔偿责任是有规定的。因为公司的税务风险,以及公司高层在开票中(如果开票不是有财务负责人开的话)的不规范引致的发票风险,合同签署中的财务责任,违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风险,以及财务负责人对费用发票审核不细致造成的报销风险,都是财务负责人的风险。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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