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有人已经被判了10年_借款

首页 > 社会 > 法制 > 正文 20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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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故意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有人已经被判了10年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通过借贷的形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

实践中,此类犯罪对发生于朋友、亲戚、熟人之间,由于此类犯罪案件与民事案件中的借贷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因此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带来了不少困扰,对于此类案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同时避免将犯罪行为错误认定为民事纠纷。

【基本案情】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除了上述还款外,赃款均无法追回。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发最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喂保护公民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2030年8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后续有还款行为,但在进行认定时,应综合考虑所有因素综合判断时一般的民间借贷还是借款型诈骗罪,被告人本无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其在借钱时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分:

1、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 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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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2、行为人借款后的实际用途

诈骗人在骗的财物后不打算归还,因此会肆意挥霍,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

正常借贷人一般会根据借款用于如做生意、投资等正当用途。

3、行为人借款时是否采取了诈骗手段

诈骗人一般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如虚构用于投资或者营利性活动,或承诺高额回报的利息,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使被害人误信其能还本付息。

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4、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行为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对于欠款的事实会以各种理由搪塞应付,或者转移资金、逃避隐藏。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在因客观原因不能归还借款后,会想法设法寻求补救措施,减少被害人的损失。

5、行为人是否具有还款的能力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如果行为人借款时已经负债累累,无任何财产,此时即使借款时有出具借条,仍然可以判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借款人财物状况良好,事后因客观情况无法按时归还借款,但有其他财产用以担保出借人利益不受损失,此时可以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认定为诈骗。

对于本案,张某其将借款用于偿还小贷公司欠款及个人消费可以看出,其欠下巨额债务,但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谎称做生意、其母亲生病等事实,骗取徐某借款供其适用。张某骗取的款项,除归还了小部分借款外,其余全部用于还贷和个人消费,均已无法追回。可见其主观上根本没有还钱的打算和规划,故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客观上骗取了被害人的财物,其犯罪数额巨大,给公司财务造成了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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