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上海正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P2P网贷通过网络平台形成借贷关系,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法律必须对其上限进行管控。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里面对于民间借贷利率是这样规定的: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对该法条解读,对于民间借贷利率有两个关键数字,24%和36%,最高院对借贷利息给出了明确的“两线三区”:即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24%利率以上部分的利息,属于高利贷。
一、利率在0%至24%区间的利息
法律支持出借人(或投资人)的合法权利,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利率在24%至36%区间的利息
这一区间的利息属于“自然债务区”,即为自然之债,自然之债是指虽为法律所认可,但却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对于自然之债,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自愿履行,则履行有效。所以该区间的利息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力得以执行。但是如果借款人同意支付或已经履行的,法律不予禁止,尊重既定发生的事实。
三、利率在36%以上的利息
超出36%的利息属于“无效区”,对于这一部分的约定法院将认定为无效,法律支持借款人要求返还的权利。即便借款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出借人予以返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了解实际真正受到法律保护的利息上限为年化24%。那么这个24%的数字是如何得出的呢?
早在1991年,最高院就印发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这里开始,可以看出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为央行基准利率的4倍。
通过跟踪1991年以来20多年央行利率颁布的整个利率,最高院研究后发现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点几,最高的是百分之十二点几,中间较多的是5%-8%。在2015年出台最新的司法解释时,选取中间数选定6%,又参照传统四倍的含义,四六二十四,实际上将4倍的利率通过法律法规进行了具体量化,也是长期以来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一个执法标准。
总结:对于约定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法院应予支持。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利息,法律不予干涉以双方约定为准。年利率在36%以上的利息,法律认定为无效。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002年06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关于"高利贷"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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