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一个小时借到两万
12月21日上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关于车辆抵押贷款涉嫌“套路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杨宾(化名)等5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同时还指出,被告人杨宾系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庭审现场
借款2万元,当场就被收取高达一万元的手续费
2018年1月11日,泸州男子范某因急需用钱,准备将自己的一台帝豪轿车抵押贷款。他通过了解得知,杨宾等人经营的车辆抵押贷款业务不仅可以不押车,还能分期还款,遂找到杨宾等人办理抵押业务。
今年1月11日,范某与杨宾等人在泸州市某宾馆地下停车场见面,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个月的质押车辆合同。之后,被告人等通过银行账户转款2万元贷款给范某,并即刻收取现金手续费1万元。
随后,杨宾等人以安装GPS为由,将范某的车开走并扣押。范某电话索要车辆,杨宾等人要求先还钱。范某担心付款又取不到车,遂放弃还款。杨宾等人将车以2万元的价格转卖他人。
在泸州,有上述经历的不止范某一人。据庭审现场的公诉人指出,2017年底至2018年3月期间,经过查实的共有7人,先后在杨宾等人处办理了车辆抵押贷款业务,均遭到了扣车、索要钱财等情况,并不存在“不押车可抵押贷款”。
声称不押车,后却以装GPS为由将借款人车开走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7名被害人遭到勒索的金额基本都大于贷款金额,但不会超过太多。今年1月18日,被害人杨某在杨宾等人处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时,同样被诱骗签订了为期一个月的质押车辆合同。之后,被告人等通过银行账户转款2.5万元贷款,并即刻收取现金手续费1.2万元。此后,被告人等以安装GPS为名将杨某大众宝来轿车开走并扣押,勒索杨某3.2万元现金和2条大重九香烟后将车辆归还。
庭审现场,公诉机关当庭介绍了杨宾等人实施“套路贷”的具体方式——
首先,对外宣传办理车辆贷款业务,并口头承诺不押车且可以分期付款,以此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签订质押车辆合同。其次,借保证金、评估费等各种名目,向被害人以现金方式收取高额手续费。然后,以安装GPS为由将被害人的车辆开走并扣押。
最后,如果被害人按要求支付欠款,便可取回车辆;如果被害人因害怕付了款取不到车拒绝支付钱款,杨宾等人则将扣押的车辆进行变卖。每完成一单,杨宾向陈某等人提成500至1000元不等的费用。
指控:涉嫌敲诈勒索和恶势力,主犯是缓刑期犯新罪
日前,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宾等5名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依法向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21日,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年底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杨宾、邱某某(在逃)、陈某、童某某、陈某某、任某等人商议共谋实施“套路贷”犯罪,累计作案7起,其中4名被害人在支付高额“违约金”后取回车辆,其余3名被害人的车辆被杨城等人变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宾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公诉机关还认为,被告人杨宾、陈某、陈某某、童某某、任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杨宾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童某某、陈某某积极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活动,在该集团中起骨干作用,系重要成员;被告人任某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杨宾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其代理律师均认为,上述7起事实存在,但并不构成敲诈勒索。被告人杨宾自述称,他不清楚什么是“套路贷”,车辆抵押贷款业务是公司经营行为,转卖他人车辆也是在贷款人无法按时到款后进行的债权转让行为。同时,杨宾辩称,他与其他被告人系同事和朋友关系。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摄影报道
编辑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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