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信用卡套现借款给别人,借贷关系无效!

首页 > 综合 > 正文 2021-02-01

发表自话题:信用卡借钱步骤

文/常遇春律师(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接触到很多关于民间借贷的咨询,发现有不少咨询者均是通过信用卡套现后再把钱转借给相对方。关于此种方式借款和普通的借款关系有什么区别以及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本文将通过下面的案例予以详细。

案例1

【基本案情】

张X与王X系同事关系,王X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X借款。2018年5月25日,张X通过其持有的信用卡在太原市小店区新洋电器经营部分三次刷卡套现15万元(其中建设银行尾号××信用卡两次刷卡共7万元、民生银行尾号××信用卡刷卡8万元)出借给王X。王X于2018年8月17日出具借条,载明:“本人王X于2018年8月17日向张X借款壹拾万元整(.00),到2018年9月17日全部还清。”还款期限到期,王X未能还清对张X的借款,经协商未果,张X特诉至法院要求王X还清上述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本系一种有效的资金融通形式。但如果出借人本身资金不富余,而使用信用卡套现出借,如借款人未及时偿还借款,出借人容易陷入以卡养卡、无力偿还的深渊,甚至会造成不良的信用记录,得不偿失。本案原告张X作为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现转借于被告王X,本院认定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于本案纠纷,原、被告均应付相应的责任。本案虽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双方债权债务仍然成立,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王X从原告张X处所得资金应予返还。

【律师点评】

上述案例涉及到通过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再将款项转借给他人,对于此种借款方式效力如何以及和普通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常遇春律师对此做几点阐释:

1、何为信用卡套现?

信用卡套现,是持卡人未通过正常合法手续,如ATM或银行柜台提取现金,而是通过其他手段,如在商铺POS机上进行虚假的刷卡消费,将卡中的信用额度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信用卡套现系不诚信的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情节严重者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通过信用卡套现方式借款给别人,受法律保护吗?

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出借双方可以约定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时间、借期利息、逾期还款违约责任(逾期还款的将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出借人主张权利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如果出借人通过信用卡套现的行为套取现金后另将现金支付给借款人,违反了我国 《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此种情形下的借款关系无效。

虽然出借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被认定为无效,但是也并不是说借款人可以不用偿还借款,双方债权债务仍然成立,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实践中,处理该类行为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按照民间借贷行为无效认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关于信用卡套现行为导致的债权债务关系需另行起诉;另一种是,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无效,基于合同无效的后果而判决返还相应款项。不管是哪种处理方式,通过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借款对出借人来说都徒增了维权风险,此种借款方式是不可取的。

案例2

出借人套现出借借款后经起诉被法院以借贷行为无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又该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还可以不当得利为由再次起诉。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原告王某通过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在被告某个体工商户的POS机刷卡30万元,原告提交的中国光大银行对账单可以佐证转款事实,被告亦承认收到上述款项。但原、被告双方对转款的原因存在不同说法。

原告表示因为案外人王某向其借款,要求直接到其好友(被告)的POS机刷卡30万元,然后被告会转给案外人王某。后原告王某与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另案诉至法院,其诉请的220万元借款中包括了该30万元POS机转款,但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并未认定该30万元系原告出借给案外人王某的借款,原告王某遂认为被告获得的刷卡3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遂以不当得利纠纷诉至法院。

被告表示认可收到上述款项,因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款项系原告向被告购买高档皮具而支付的货款。庭审中,被告并未提供书面的买卖合同、发货凭证、货品清单等相关证据,佐证上述说法。

【案由分歧】

对于被告的POS机上刷卡的法律性质、本案的案由及如何处理,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

观点一、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被告获取该30万元POS机刷卡无合法根据,构成了不当得利,原告王某诉请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及其孳息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观点二、本案系委托借款法律合同纠纷。按原告主张,其在被告POS机上刷卡是想通过此方式向案外人王某出借30万元,故原被告存在委托借款关系,在原告已明确诉称双方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情形,原告仍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法院,存在不当,应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案应认定为不当得利纠纷,原告诉请应予以支持,第一种观点更合理。原因如下:

其一、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而非委托借款合同纠纷。

法官对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判断,应依赖于法律规范,定性于法律事实,即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前提,而非仅仅根据当事人所表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中,原告表示其按照案外人王某的要求,在被告POS机上刷卡是想通过此方式向王某出借30万元。但被告对此进行否认,认为原告在其POS机刷卡是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仅仅是支付货款。因此,原被告双方对该30万元款项性质各执一词,并未达成委托借款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且双方均无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委托借款关系,客观上并未形成基础法律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存在委托借款基础法律关系没有客观事实依据。

同时,原告在诉状中明确表示被告获得的刷卡3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并诉请被告返还30万元及孳息。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是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本案以不当得利立案并审理并无不当。

其二、原告诉请返还不当得利应予以支持。

不当得利即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且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对此取得利益的一方应负返还的义务。本案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在于被告作为受益方是否具有保留利益的合法依据。原告表示因为案外人王某向其借款,要求直接到其好友(被告)的POS机刷卡30万元,然后被告会转给案外人蒋勇。原告提交了已生效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该款项并非系原告出借给案外人蒋勇的借款。因此,原告上述举证已经足以证明被告获取该30万元,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原告已经完成了基本举证责任。被告提交作为收受款项的一方,同样需要对自己获利的原因作出合理的或者解释并提交初步的证据。现被告主张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款项系原告向其购买高档皮具。但被告未提举相应证据加以佐证,故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其作为不当得利受益方应当返还原告案涉30万元款项。关于利息的问题,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

律师提醒

实践中,通过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借款给别人是非常难以举证的,出借人在第三方进行虚构交易支付货款,第三方扣除相应手续费把现金返还持出借人,出借人再把现金支付给借款人,如果出借双方之间没有书面约定,借款人不承认收到现金借款的话,出借人主张还款难度极大,很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建议各位朋友,有钱可以外借,没钱切不可套现玩火。

--END--

法世界

简介:万物皆有序,有法天下和。传递法律资讯,分享实务干货,欢迎关注转发。

标签组:[信用卡] [法律] [民间借贷] [法制] [出借人] [收款机] [刷卡套现] [不当得利

上一篇有了信用卡大额回款码,再也不用找人借钱

下一篇信用卡千万别预借现金?这些后果持卡人要了解

相关阅读

相同话题文章

相关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