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北京备案成功的p2p
此番区分对待,可以让地方性“小而美”的平台不必盲目扩张,只需要把省内业务经营得更有质量就有机会拿到备案。
稳定了P2P网络借贷平台行业的信心,使得企业主更安心从事经营,而不是重心放在“抢地盘”上。
3.实缴较高的注册资本金
“涉众”是网贷行业不能回避的一个事实,如何能在服务金融消费者的同时,让金融消费者安心是一个重大痛点。
几经寻觅,自2014年起行业里就有“准备金”、“维权经费”、“公益信托”、“企业生前遗嘱”等,飒姐亲眼见证了整个变迁过程,然而,这些都没能发挥决定性作用。
因此,移植监管传统金融机构的方法将注册资本金提上来,顺理成章。
也许,有些朋友觉得不公平,凭啥非金融机构要承担这么重的实缴义务?
放眼国际市场,金融危机后国际组织对各国金融监管的指导意见也是增加注册资本金等。
这是一个成熟的管用的方法,在没有更好的办法之前,为了解决问题我们还是得决然地采用。
02
首批获得试点的P2P平台有几家?
从零壹数据统计看,全国正常运营的P2P网贷平台里,实缴注册资金达到5亿的平台不足10家;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以上的有200余家。
不排除4月份到6月份紧急增加实缴资本的企业,最终试点开始时能达到5亿实缴注册资本的P2P网贷平台,我们预计将达到10家左右。
我们做一点小提醒,如今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借钱充资本金不一定划算,一旦发现“抽逃注册资本”等问题,又是一堆法律风险甚嚣尘上,千万三思后行。
在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的200余家P2P中,其中5000万是区域性P2P备案的标准之一。
那么,要从200余家中剔除全国性P2P平台若干家,保留省级或区域内的稳健型平台,则最终拿到备案的区域性网贷平台数量不会太多。
但这并不是说每个省都有名额,东部及南部沿海地区经济相对发达,可以多保留良性平台;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不宜强求保留“带病”平台。
否则,由于“涉众”和“风险外溢”等特点,P2P网贷平台一旦爆雷,其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伤害老百姓的财产权,也损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可能导致区域稳定考验、舆情考验等一系列问题。
更不用谈司法成本极高:出动警力、办案人员等,还要支付高额会计鉴定报告费用等。
03
2020年备案工作能完成吗?
备案工作是否能完成,其实与“出清”工作是否顺利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把坏人赶出互金行业,这是我们共同的愿望。
然而,如何甄别“好人”和“坏人”恐怕是件难事。
应该说,我国金融监管采取了世界先进的“监管科技”方法,对国内目前尚存的1000余家P2P平台,金融监管机关都有“冒烟指数”和数据监控等手段,且效果显著。
对于一些风险事件,实际上是能够提前发现并及时处置的。
当然,选择什么样的时机去挤爆一些伪P2P平台,确实考验行政机关的智慧。
加速出清将是未来一年的工作重点,出清速度越快,顺利完成备案的难度越小,因为房间里的人数量有限,“坏人”被清理了,剩下的人里面“好人”的概率会上升(当然,我们不能说剩下的都是好人,只能说概率提升)。
网传今年6月份开始P2P备案试点,北上广等发达地区将先行先试,预计2019年底大概率首批备案名单将颁布。
届时,是否会存在“虹吸效应”,广大出借人迅速将资金转移到这些已经备案的平台上来,值得关注。
但飒姐认为资金迁徙的规模可能不大,毕竟首批指标不足10家,其接纳新资金的能力有限(毕竟三降还将持续一段时间)。
如果按照这个速度,2020年备案工作全部结束的难度较大,时间紧,任务重。
04
写在最后
我们也观察到坊间传闻,备案同时将启动“风险准备金”、“风险补偿金”等手段保护金融消费者资金安全。
这些资金从哪里出?如果是P2P网贷平台自掏腰包,是不是会涉嫌“自担”,从而触碰法律红线,值得商榷。
如果是出借人集体决议拿出来,是否可以参考“互助保险”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亟待讨论。
如果能采取市场化的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也许更合规,但保险公司又觉得“太麻烦”“不划算”。
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定性是:信息撮合中介机构,其合法权益也必须受到法律保护。
在保护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问题上,不能过度倾斜保护,导致平台利益严重受损,否则长此以往,必然会造成平台商业模式畸形,最终酿成恶果,得不偿失。
在网贷平台公司治理方面,股东的背景(股东的声誉、资金实力、社会影响力)也许会成为备案与否的关键实质考量因素。
另外,对于公司治理,备案要求中可能也会给出具体建议,但我们相信一定会把握一个原理:不参与企业经营的股东,对于网贷平台的出借人不承担“刚性兑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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