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报告 个人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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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自话题:南京民间借贷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报告 个人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怎么确定

2021-01-14

[导读]:  曹芳律师,南京口头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

 曹芳律师,南京口头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报告

  实践中,许多民间借贷多是出于双方的信任基础上而建立的合同关系,但由于一方违背承诺,不还钱,另一方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因此,举证的问题就出现了,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举证报告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民间借贷纠纷举证报告

  举证


  关于举证的学说,有行为说、双重标准说及危险负担说等学说观点,在现阶段占主流的观点是;危险负担说;,该学说认为,所谓举证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构成要件处于真伪不明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承担。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实际上采用了上述危险负担说观点,该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即是把举证分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首次明确地肯定了民事举证具有双重含义,弥补了第64条只规定行为之不足,明确了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将作出对负有举证一方不利的裁判结果。


  举证的分配


  举证的分配,指法院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举证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是因为事实真伪不明而引起的诉讼上的风险,如果仅让一方当事人负担所有的举证显然有失公正,因此有必要将举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在我国的民事实体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时对某一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作出了明确规定,此时,无疑应按规定确定举证的负担。但在大多数情形下,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举证的分配,仍有必要设定一定的原则来作为分配举证的标准。审判实践中通常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的标准,并参照其他分配举证的学说,对少数例外情形实行举证的倒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据此,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举证应遵循的标准是: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负举证,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则需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指负担证明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证据的证明力达到证明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得到证明,并作为裁判的依据;否则,就应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或者待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会有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证明待证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双方证据相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这三种状态。证明标准即是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和证据相当、待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分水岭。


  我国法学理论及审判实践中,证明标准经历了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的过渡。


  根据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长期以来,学界一直认为我国实行的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第73条规定了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分配的规则作出判断;。 这一规定,被认为在我国开始确立了;明显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也有学者认为是"高度盖然性"、"盖然性占优势"标准,实际上是从追求;客观真实;到追求;法律真实;的转变。


  二、民间借贷诉讼举证需要哪些证据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一般来说,谁起诉谁就要承担举证,即通常情况下都要由原告来提供对方有过错的证据。除了侵权和其他的法律规定的举证倒置的情形,均由原告承担举证。因此,民间借贷诉讼举证归出借人或者是贷款人。


  三、民间借贷借款不还的后果是什么

  1、借款纠纷诉讼被告


  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债权债务纠纷诉讼,债务人成为被告,要面临承担履行债务的后果。


  2、财产被强制执行


  债权人获得胜诉后,债务人仍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通过后,法院应当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银行的账户,如果有资金应冻结划扣。


  3、承担刑事


  法院判决应承担履行债务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欠款人还会被追究刑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可判七年。


  4、限制老赖的措施


  限制高消费指令;


  限制出境;


  网购受限;


  不得担任老板、董事、监事、高管;


  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举证报告的内容,由此可知,举证是很有必要的,举证分配需要综合双方存在的其他法律关系、其他辅助证据及证据间证明力大小进行综合审查与考量。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咨询。



个人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怎么确定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特别容易产生纠纷。特别是现在这个货币流转如此之快的时代民间借贷非常盛行,其实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就是民间借贷行为。那么个人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怎么确定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民间借贷纠纷该如何处理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个人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虽在部分情况下适用条件不充分,但作为专门规定管辖的法律条文,多数时候还是有其应用的合理性,在没有更具体的条款可用时,比起用确定管辖,以该批复确定管辖更为合适,但应区分情况稍作变通。


  1、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划出借款的行为由贷款方本人完成时,比如出借现金、银行转账,;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贷款方所在地,此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适用条件,应以贷款方所在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2、以实际划出借款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不管是侵权行为地还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总是要选择跟法律行为或事实本身具有密切联系的点,这也是国际私法通行的确定联结点的原则。笔者认为,贷款方划出借款的行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贷行为能够完成的关键,所以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应该算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密切联系点。诸如通过借信用卡的借贷行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贷款人所在地和实际划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时就应以实际划出借款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


  二、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1、从书面证据上讲,当事人应考虑合同、借据、公证书和发票等书证。


  根据人民法院印发的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就证人证言来讲,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法院庭审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中规定,确认借贷关系一般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可见,证人的证据效力也是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


  3、当事人还应注意,所诉的债务纠纷案件是否涉及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结论、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等,这些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也应向法庭提供。


  三、民间借贷纠纷该如何处理

  1、处理纠纷,提供证据很重要。

  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有4倍的限制。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谋取高利。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有无约定利率争议的处理。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定期无息借贷的处理。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违法借贷行为的处理。

  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保证的处理。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


  8、行为人的承担问题。

  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


  9、与合伙组织发生借贷纠纷的处理。

  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个人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怎么确定;等相关法律知识。在生活中,引发民间借贷纠纷的因素很多。产生民间借贷纠纷时,我们要根据借贷合同来确定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正确地处理,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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