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个人医疗贷款利率
确认2021年专项扣除附加信息!
7种情况,需要修改扣除信息
根据本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1)需要修改2021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的;确认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2020年夫妻一方填写子女信息,2021年变更为另一方填写的,2021年夫妻一方需要先删除子女教育信息,再确认;之后另一方填写信息即可;
(3)2020年填写的租赁合同显示“已失效”,需要重新修改租房信息,再确认;
(4)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5)2021年需要修改老人信息,如有老人2020年去世,2021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6)继续教育信息有变化的,如考取了部分证书的;
(7)2020年不符合专项扣除标准,但2021年符合了,可以扣除了的;
4种方式,可以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个人所得税app;
(2)在web端电子税务局平台填;
(3)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填;
(4)提交扣缴义务人,有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端填报;
如果选择提交给单位的,最迟3天内单位能够下载到你的信息,到时可以与单位确认。
没有变动,最好也要确认信息
一般情况下,如果纳税人没修过,已经有的信息会视同有效自动延长。
但建议2021年度较上年无变动的,确认一下自己的信息是否填写正确。防止因系统升级造成信息失效、不符合扣除条件、单位无法下载等问题。
No.3
2021年最新最全!
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题总结
专项扣除的内容有哪些,具体扣除标准是什么?
详见下表。
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答
(一)子女教育
1.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2.我不是孩子亲生父母,但是承担了他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答:一般情况下,父母负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可依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对情况特殊、未由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未成年子女,相应的义务会转移到其法定监护人身上。因此,假如你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你就可以依法申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3.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二) 继续教育
1.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2.没有证书的兴趣培训费用可扣除吗?
答:目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上述培训之外的花艺等兴趣培训不在扣除范围内。
3.我现在处于本硕博连读的博士阶段,父母已经申报享受了子女教育。我博士读书时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可以申报扣除继续教育吗?
答:如你有综合所得(比如稿酬或劳务报酬等),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取得证书的当年,可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3600元/年)。
(三) 大病医疗
1.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2.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3.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16万吗?
答: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根据本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四) 住房贷款利息
1.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2.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五) 住房租金
1.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2.员工宿舍可以扣除租金支出吗?
答: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租金,可以扣除。
3.公租房是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的协议,但员工是需要付房租的,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这种需要保留什么资料留存备查呢?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员工租用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订的保障房,并支付租金的,可以申报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与公司签订的公租房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备查。
(六) 赡养老人
1.由于纳税人的叔叔伯伯无子女,纳税人实际承担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是否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能否按照独生子女扣除,如何判断?
答:只要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扣除。如果还有其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纳税人共同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则纳税人不能按照独生子女扣除。
3.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未如实申报专项扣除信息有啥影响?
01 影响个人信用
如果纳税人:
(1)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4)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5)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29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先责令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一旦被列为失信对象,将会被限制就业,限制消费,限制出行等等。
02 影响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如果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拒不更正也不情况,税务机关可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来源:税务大讲堂,财务第一教室,梅松讲税,国家税务总局,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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