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
10月19日,潍坊银保监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山东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因“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用于偿还不良贷款”被罚款35万元。
山东商报记者从中国银保监会官网获悉,潍银保监罚决字〔2020〕16号显示,山东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因“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用于偿还不良贷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被罚款35万元。
针对这一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是否已经整改以及具体的整改措施,记者联系到潍坊农商行党群部进行采访,但截至发稿时对方尚未回复。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天眼查信息显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2012年11月14日,注册资本为.4328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友彪。前三大股东分别是巴龙国际服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信置业有限公司和潍坊大川置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是6.84%,6.84%,6.32%。其余股东持股比例较低,股权结构分散。
记者注意到,8月7日,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获得山东潍坊银保监分局批复,注册资本由人民币元变更为人民币元,减少注册资本金额2.5亿元,占原注册资本金总额的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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