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网贷需要哪些个人信息
作者:清风作伴明月为邻探讨案例: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员,通过爬单方式获取贷款人员的通话详单,作为电销来源进行贷款推销。所谓爬单,就是贷款人员要贷款,就得向贷款公司业务员通过移动营业厅获取1-6个月的通话详单,业务员给贷款人员的说法就是公司防止贷款人员不还钱,到时候催收用,实际业务员也用自留一份用于电话营销推销贷款业务。
请问关于类似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通话地点是否可以认定为位置信息?
探讨:
依据: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首先要明确个人信息性质
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个人认为通话详单中有电话、时间、通话地点等信息,尽管没有包含姓名,但完全可以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因此应该认定是公民个人信息范畴。
至于通话地点是否可以认定为位置信息,话单中的数据显示贷款人的通话地和对方归属地。以联通网上营业厅为例,通话详单显示通话地点到地市一级,并不能反映贷款人及其联系人的活动轨迹,因此个人认为不应认定轨迹信息,但显然属于通信记录。
2. 明确是否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解释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具体到这个案例,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员收受贷款人的话费详单是事实,但是否非法要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判断标准。
根据喻海松博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解读与适用》一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行政犯而非自然犯,故而认定其行为的违法性宜以相应前置规定为基础,当然,在具体案件涉及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否系“非法”的判断上,对判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相对灵活的把握,只要一般性规定即可,而不应要求专门性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同于“违反国家规定”,前者的范围更为宽泛。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但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特定领域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有专门规定。此外,违反部门规章等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也可以认定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与网络安全法第41条、第44条均有明确规定,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具体到案例,网上营业厅可以查询到六个月内所有的通话记录,用户可以自主调取通话详单,并导出数据,案例中贷款人通话详单应该是与贷款业务员协商后,主动提供。
应进一步明确,贷款公司是否与贷款人订立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协议,是否严格按照条款约束收集和使用范围。案例中业务员给贷款人的说法是为防止贷款人员不还钱,到时候催收用,但实际上业务员自留一份用于电话营销推销贷款业务,不管是否订立了协议,都属于没有经过被采集者同意使用个人通信记录,应视为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案例中业务员非法获取的是通信记录,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案例中如果获取通信记录数量如果符合该罪量刑标准,应该予以处罚。
3. 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个人信息的情况
解释考虑到实践中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个人信息的情况,第六条专门针对这种情况设立了入罪标准。
解释第六条: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但适用该罪量刑标准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个人信息用于合法经营活动;二是限于一般公民个人信息;三是信息没有再流出扩散。
但本案例中获取个人信息的类型决定了不能适用解释第六条。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本案例中业务员没有经过被采集者同意使用个人通信记录,应视为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实践中还应注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否为单位行为,同时还要酌情考虑社会危害性。
扩展:网贷公司将借款人通讯录提供给催债公司,用于催债公司催债过程中拨打和骚扰借款人通讯录中的联系人这种行为网贷公司和催债公司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个人意见:
1. 首先调查网贷公司是否合法经营,是否具备发放贷款的资质和业务功能。
2. 网贷公司获取借款人通讯录是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个人认为网贷公司获取借款人通讯录内容超过了正当和必要原则。
网贷公司向催债公司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也应经过被收集者同意。(解释第三、四条)。否则将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3. 借贷公司为了催收逾期偿还的贷款,用“呼死你”或干扰短信扰乱借款人及通讯录联系人的正常生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应该给予罚款或者拘留的行政处罚的措施。
同时应呼吁出台法律法规规范网贷公司获取个人通讯录等信息内容的行为,同时应严格审核贷款紧急联系人信息,规范催债公司过激催收行为。
标签组:[法律] [催收] [贷款人] [业务员]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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