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松梓与西安雁塔天坛医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首页 > 社会 > 正文 2020-08-02

发表自话题:西安正规民间借贷公司

经审理查明,2006年因被告医院筹集经营资金,被告从原告处筹借资金,因一直未予偿还本金,双方将借款合同逐年替换更新。原告与被告公司在2013年1月13日签订《借款合同》,确认被告从原告处借资金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年利率10%,逾期按月支付总欠款千分之一违约金,被告在《借款合同》加盖“西安天坛医院”字样的医院公章,并向原告出具借款收据,医院财务经办人卫星签字、第三人段凤仙以院长身份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

另查明,2006年6月,段凤仙向西安市雁塔区卫生局申请设立西安天坛医院。2008年12月1日,西安雁塔天坛医院有限公司经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塔分局注册登记成立,登记信息记载医院发起股东为段凤仙、顾晓慧等8人,设立发起股东认缴出资份额,段凤仙为医院法定代表人。2010年1月1日,西安市雁塔区卫生局向西安天坛医院核准颁发执业许可证。2010年7月12日,西安天坛医院向西安市雁塔区卫生局备案“西安天坛医院”字样公章。2010年10月9日,被告公司名称从西安天坛医院有限公司变更为西安雁塔天坛医院有限公司。2013年2月18日,段凤仙、顾晓慧等8位股东与张瑜平签订《西安天坛医院关于股权转让的协议》,将该医院除段凤仙以外的7名股东股权转让给张瑜平,并确认截止当日,西安天坛医院及陕西亚太妇女儿童××研究所外债为229.5万元,并附有229.5万债务构成的明细清单及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债权人名下的具体债权数额。2013年6月30日,8位股东与张瑜平《关于股权及债务转让会议记录》,载明截止当日医院对外债务为214万元,附有债务构成的明细清单,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债权人名下的具体债权逐一列明,原告数额为10万元的借款债权。2013年7月26日,张瑜平作为西安雁塔天坛医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股人执行董事和经营负责人作出书面承诺,表示该医院2013年7月1日前所附全部债务由张瑜平负责偿还。2015年4月,被告公司进行变更登记,从原法定代表人段凤仙变更登记为张瑜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持有合同及借据的“西安天坛医院”字样公章的真实性提出鉴定申请,本院提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检材“西安天坛医院”字样公章真实性委托鉴定,经鉴定机构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多次通知后,被告未缴纳鉴定费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止鉴定,卷宗退回本院。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收据、工商登记档案、终止鉴定函、股权转让的协议、债务清偿承诺书、谈话笔录、质证笔录及庭审笔录等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核对无异,可以作为本案事实认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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