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地区民间借贷律师免费法律咨询,专业债权转让律师费用咨询

首页 > 社会 > 法制 > 正文 2021-02-18

发表自话题:借贷网哪个好

珠海地区民间借贷律师免费法律咨询[dqjg0io]

【丁飞斌律师】

(六)如以骗取财物、逃废务为目的实施诉讼,除驳回其诉讼请求,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外,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间借中,很多当事人其实都是不太了解法律的,因此如果一方有心的话,则就有可能通过签订的借条或借款合同来损害对方的利益。由此,在进行民间借的时候,当事人一定要小心谨慎,对不是很熟悉的人一定不要轻易的出借大笔金额的钱。关于民间借的潜在风险,律师法律站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但愿能帮助你解决疑惑。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法律站郑州律师。

丁飞斌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具有丰富的律师工作经验。该律师以“专注专业铸就卓越品牌”为执业原则,长期致力于各类、房地产、重大疑难民商事经济纠纷及案件的处理,为当事人提供广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具有多年执业经历,深厚的法学功底,精通法律、法规,尤其是合同法、公司法、公司股权、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房产物权等民商事法律。

专业债权转让律师费用咨询[dqjg0io]

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今天,人们之间相互借款的情况越来越常见,随之而来的是借款纠纷的增多。在借款纠纷中,出借人向提供的往往只有一份“”,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本文为大家总结了在写借条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事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条规定,审查借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不予受理。因此,在借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出借人应当出具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据。

可以约定,但不得高于同期利率的四倍,高出的不会支持。如果没有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就视为没有。欠条,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计算。时间问题在民间借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时间包括两点: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催款问题要及时催款。根据民法通则百三十五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借期满后,权人应及时要求务人归还借款,不能碍于情面或其他原因不及时催款。如务人一时无法归还,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如务人仍不按期履约或外逃,权人应在借款期满后的年内向提起诉讼,进行依法,否则就视为放弃权,法律不予保护。

丁飞斌律师具有坚实的法律理论功底,经过多年的法律实践,凭着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娴熟的办案技巧,特别是强烈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以“专注专业铸就卓越品牌”为执业原则,赢得了广大客户的良好口碑和充分信赖。在行业内及珠海法律界具有一定影响力,该律师成功办理过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和法律顾问业务,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办理各类案件以及公司法律事务、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法律业务。

珠海地区民间借贷律师免费法律咨询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出借方已经取得约定的,应予以缴,并处以所得非法倍以上倍以下的处罚。对借款方处以相当于存款的罚款。这一规定虽对出借方和借款方都进行了处罚,但在实践中,对帮助融资的一方即出借方存在处罚过重的可能,而对借款一方因仅处罚,有处罚过轻的可能。对出借方未取得约定的,如果此部分已约定,人民应依法向借款方取约定,这时候对借款方只损失了约定,其后果与借款方如约履行合同不受处罚的结果是一样的,这根本起不到对借款方的处罚作用。如果此部分未约定,保护出借方本金,并向借款方取相当于存款的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对出借方无处罚,对借款方来说相当于向借款后的结果,实际上也没有进行处罚。

一、借钱给别人时需要注意什么1、借钱时一定要打,如果不打借条,一旦发生纠纷,将很难保障的权利。2、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途径予以保护。3、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起诉。

丁飞斌律师高度重视客户利益,具备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熟知前沿法学理论,精通新法律法规,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理论研究,承办多起民商事、、婚姻继承、建筑工程、房地产等案件。担任多家大中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

民间借司法解释溯及力是否适用?新司法解释月号生效后,年司法解释肯定无效了,但在月号之前的民间借行为是否也要适用新司法解释。这就出现了新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即对于月号之前发生的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是否同样适用该新司法解释?可能出现以下情况:行为和审判全部出现在月号,案件在月号审结终结,适用旧司法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今天,人们之间相互借款的情况越来越常见,随之而来的是借款纠纷的增多,借条成为了人们借款的凭证。那么写借条的时候要注意什么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标签组:[法律] [民间借贷] [法制] [律师咨询] [律师] [法律咨询

上一篇恩施当地经济纠纷律师哪个好口碑好

下一篇龙华区购销合同律师哪个好,借款合同律师介绍

相关阅读

相同话题文章

相关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