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24%利率被法院驳回,这是个信号吗?

首页 > 财经 > 金融 > 正文 2021-02-21

发表自话题:平安贷款10万一年利息

9月2日,网上流传了一份判决书——《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304民初3808号》,引起大伙热议。

判决书显示,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偿还借款本金.65 元及利息,其中包括2018年5月4日被告逾期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

法院支持了平安银行还本付息的请求,不过对于被告因为逾期产生的利息,法院表示原告主张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

这件事之所以引起热议,不是没有理由的:

1、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刚发布了新规,确定民间借贷利率(注意,这里指的是综合利率,包括违约金服务费什么的总和)上限不得高于央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这一案件恰好是新规发布之后,第一次被大众所知的借贷纠纷案件,同时也是第一个被认定为新规执行的案件。

2、平安银行作为持牌金融机构,因其隶属平安集团,而平安集团旗下有很多其他子公司业务是和平安银行有交叉的(比如平安综合金融、平安普惠)。这样一来,平安银行的贷款客户数量非常庞大,而且近年来的扩张速度异常惊人,不仅在银行业有代表性,而且在普通贷款人眼中也尤为关注。

大伙讨论得最多的无非两点,一是新规的时效适用性,二是新规的内容适用性。

关于时效适用性这一点,且不讨论,毕竟以后出现这种时效争议的不会太多。

但是内容适用性就不同了,毫不夸张地说,这甚至具有里程碑式的导向意义。

按照新规司法解释第1条便明确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换句话说,就是4倍LPR的规定只约束民间借贷,不约束持牌金融机构,当然也不约束银行。

对于这点有两个理解,一个是刚实施,还没将持牌金融机构纳入,就好像24%的利率上限一开始也是适用于民间借贷,后来在2017年最高法民终927号判决书中,才明确将银行也纳入适用范围;二是相信银行,觉得银行利率高也不会高到哪里去。

那么,此次温州关于平安银行的判决是否是一个信号,意味着持牌金融机构也得按新规办事?

现在下结论还为时尚早,首先这并非终审,平安银行还有15天的上诉期限;其次一般来说只有经过最高法的最终确定,才能将其作为以后此类债务纠纷的判决依据。

但是,持牌金融机构是否应该也遵循4倍LPR的规则呢?

这个答案从市场经济和金融逻辑上来说,是要的。

因为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定位就是服务于实体经济,充当资金流动的桥梁并适度分享实体经济创造的价值或利润,如果金融机构分享的剩余价值过高,则会打击和阻碍实体经济的发展。就持牌金融机构的定位而言,它是借贷体系的主体,本身应该具备比民间借贷更高的风控能力、承受能力和规模运营所带来的更低的成本。这些“正规军”如果比民间借贷利率还要高的话,那么其存在的作用在哪呢?

另一方面,按照新规,只有持牌金融机构才能面向不特定公众放贷,而没有牌照的民间资金只能借给特定贷款主体。换句话说,就是持牌金融机构可以宣传,它们的客户来源远远要比民间借贷宽广得多。如果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率在4倍LPR以上,那么其影响的范围可就比民间借贷要大太多了。大伙别忘了,持牌金融机构中也是有小贷公司的,银行若尚且如此,小贷公司能不跟进?

所以,这确实是一个风向问题。

目前不少银行和持牌的小贷公司,采取的信贷利率计算方式多为按照全额本金每月计算利息(比如贷10万块,月利率0.07%,每个月都要支付700块的利息,不会随着本金减少而减少),这样本身就远高于常规还款方式带来的利息。

若它们还要超过4倍LPR的话,那么借款人实际要支付的利息就令人非常难以接受了。

因此,既然持牌了,就应该有个持牌金融机构的样,吃相好看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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