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重庆个人借贷
案情介绍:
原告黄某某起诉被告王某、刘某某(王某之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王某、刘某某到法院领取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王某在电话中称其与刘某某是夫妻关系,妻子没时间到法院领取,王某一个人代领。工作人员告知王某,需要带上结婚证证明夫妻关系就可以代领,王某称结婚证丢失,没有补办。当天,工作人员在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查询到王某与刘某某确实是夫妻关系。
三天后,王某来法院领取诉状副本和传票,但他将送达回证上妻子刘某某的名字划掉,并拒绝签收送给刘某某的诉讼文书。工作人员告知王某,刘某某与其是夫妻关系,属于同住成年家属,是可以帮刘某某代签诉讼文书的,王某还是拒绝签收,于是工作人员将诉讼文书留置送达给王某。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本案中,王某和刘某某系夫妻关系,是当然的同住成年家属,王某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况下是可以留置送达的,即视为送达。因此,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双方是可以为对方签收诉讼文书的。(民二庭 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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