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互联网贷款平台
2020年11月末,曾经红极一时、又雷声不断的网络贷款平台机构已经全部清零,虽然网络平台的运营可以归零,但是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涉嫌的刑事犯罪问题不会清零也不能清零。
有关网络贷款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刑事追责问题,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关键因素的认定,就是网络贷款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时有关非法性认定的问题。因为绝大多数的网络贷款平台都具备了相应的运营资质,这些手续齐全、证照合法的网络贷款平台为什么会涉嫌非法集资呢?网络贷款平台的非法性又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经明确了非法集资中非法性的法律依据问题,根据该意见第1条的规定,非法集资中的非法性主要是指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其中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是《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这些国家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未经批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等各部委制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联合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性文件。
所以网络贷款平台机构如果认定他们涉嫌非法集资时,其认定非法性的依据主要就是三个层面的相关规定:
1.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
2.国家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
3.国家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各种规定、办法、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二、网络贷款平台机构非法性的体现
根据上述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各种规定、办法、暂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内容,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属性主要是为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搭建互联网平台实施的资金撮合业务服务平台,是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包括信息交换撮合,资信评估,风险评估等中介服务的平台。
所以,网络贷款平台提供的是一种资金撮合信息媒介服务,只是一个中介平台,本身并不能私自设立资金池或从事直接发放贷款等类似于金融机构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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