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贷款咨询
在外地工作时缴存的公积金
现在回到武汉买房
可以使用吗?
具体手续要怎么办理呢?
12月1日,武汉市将施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新政——《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新政和之前相比有何变化 】
此次新政修改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明确了公积金异地贷款受理范围。
凡具有武汉市户籍,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明确了公积金异地贷款城市间的职责分工。
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异地贷款业务的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等工作。
明确了异地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是增加了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贷款条件,明确了借款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偿贷能力;
二是增加了借款人信用审核标准,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符合武汉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三是规定了异地贷款购房合同签订有效期,借款人办理异地贷款时,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时间在一年之内,首付款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
以购房签约时间为节点区别对待。
此次新政还特别,新政自通知颁布之日起(即12月1日)开始执行,为保证贷款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在具体操作上设定政策过渡期,并以购房签约时间为节点,加以区别对待。
如在异地贷款实施细则颁布之日前,各贷款经办银行已受理并在公积金系统登记的贷款申请,仍按原异地政策标准执行。
贷款新政颁布之日起购房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的,一律按新规定执行。
该细则实施后
具有武汉市户籍、在武汉市外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
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
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四大事项值得你注意
全国范围内可公积金贷款
本次细则在“意见稿”通过后将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公积金异地贷款新政。
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负责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武汉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武汉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
使用过两次公积金不能异地贷款
“意见稿”中特别提到,借款人及配偶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武汉公积金中心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贷款人及配偶不能同时向缴存城市中心和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异地贷款住房套数认定,以缴存城市和本市的房屋套数及贷款次数合并计算。异地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及相应档次利率执行。
贷款人申请异地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异地贷款也能用公积金还本息
意见稿中还提到:借款人异地贷款正常还款一年后,可凭借款抵押合同、还贷明细、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每年向缴存城市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汇入武汉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直至异地贷款结清。
办理贷款需要携带7项资料申请
据介绍,贷款人申请异地贷款时可向武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咨询异地贷款的有关政策及办理程序,并携带以下资料向受托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需携带资料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及近半年缴存明细;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
及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借款人婚姻关系或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离婚证等),
未婚的需填写未婚声明;
缴存城市及本市房管部门
出具的房屋查询信息;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END
来源:长江日报、武汉发布、中铁大桥局地产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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