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银行是否有权向征信系统报请不良记录

首页 > 财经 > 债券 > 正文 2021-03-06

发表自话题:征信不好急需借款3千

吴庆律师回复:

被告的主张应得到法庭的支持,银行应该败诉。(当然,银行在法院有“关系”除外) 借款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仅偿还部分款项,未清偿部分款项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已偿还部分款项的行为应视为自愿履行,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延长或对债务的重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债务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自愿归还部分款项的行为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而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则无论存在什么情况均不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至于债务人的还款行为,也不可以当然推定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行为的目的可以有多种解释,法律也只是规定其不能反悔,而没有对其行为的性质进行强制的认定,故在其行为的性质不确定且没有明确表示愿意重新确认债务并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仍不能得到国家强制力对该债权的保护。

2008/04/07 08: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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