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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了债债务的,XX投资人应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了债。以家庭财产投资的:XX个人独资企业对XX债务负偿还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了债债务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穷责任。之所以作以上两种表述原因有三点:1,这是法律的明文划定。2,当事人不清晰该划定,又未请律师等认识相关法律划定的署理人的情况下,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如次债务人行使了不安抗辨权,即使次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在债务人的情形没有好转或没有提供担保,债权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这种债权行使代位权也无实际意义。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仅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因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代位权的标的仅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债权范围之内,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其他权不得作为代位权的标的,如于扶养关系、关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和劳动报酬、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权,则不属于代位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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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2]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有鉴于此,对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到期债权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应采取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解释,主张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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