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一点看法

首页 > 社会 > 刑法 > 正文 2022-07-18

发表自话题:姑苏区人民法院

作者:王亚洲(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网络庭审直播”是指人民法院获得上级法院和中国法院网的审核批准后,通过官方网站视频直播形式向公众直播。通过全面开展网络庭审直播,实现了传统旁听庭审的“现场正义”,媒体报道的“转述正义”到网络“可视正义”。

检察机关虽然不是网络庭审直播的主体,但作为参与到网络庭审直播中的一员,笔者根据自身办案实际,对刑事案件网络庭审直播做了一点思考。

一、庭审直播的正向功能

①加强普法教育,促进法治进程。

庭审网络直播让案件细节大白于天下,是全民普法、廉政教育等的一条好路径。通过电视、微博、网站等多重形式向普通名字实时传递司法信息的同时,也进行了一次次的普法教育。在每一个案例中,让民众看到司法运行的全过程,传递公正司法的内在精神,也将相关法律知识深入到民众的心中。

②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威信。

通过庭审直播,让人们群众在每个案件中能够直观的感受司法机关如何审理案件。就刑事案件而言,让观看者看到控辩双方如何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辨认,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真实的呈现在公众面前,不给司法不正当操作留有一丝余地。只有这样,公众才能建立起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任,从而在日常生活中都能遵守法律规定,感受法律的威严。

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庭审直播可以满足公众对于司法的知情权,让整个司法过程及其发展情况让公众及时且充分的了解,最大程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高公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与法治意识,让司法过程以看得见的形式进行,让公安了解目前整体的法治发展和司法运行情况。

④有利于舆论监督,保证司法公正。

庭审直播,让庭审的参与人以及参与人的所有言行都展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参与人都必须以良心说话,以法律说话,一切虚假的表演或是言辞,在公众面前都毫无说服力。对于庭审中出现的不公现象,公众可以自由发表言论进行评判,无论这种不公现象是否属实,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都是一种警醒和鞭策,同时公众对审判活动、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等进行监督和见证。

二、庭审直播的负面影响

庭审直播带来了很多的正向功能,但每一项新技术或者新产品的出现并非全是正面的功效,它或多或少有其弊端的一面,庭审直播也不例外,比如庭审直播可能会影响法官的公正审判,会造成庭审参与的隐私权遭到侵犯等。笔者重点围绕以下两个方面论述以下庭审直播的负面影响。

1.对未归案的同案犯的归案、侦破等带来难度。

我们知道,庭审直播将整个庭审活动都展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那么有些案件的同案犯还没有归案,但是由于办案期间等方面的因素,归案的部分被告人已经在接受法庭的审判,而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即可以通过庭审直播将整个案件的案情、在案的证据以及法庭审理,最后的判决情况全部正握,一方面加大了侦查机关对该部分未归案人员抓获的难度,另一方面增加了对该部分人员归案后的侦破难度。

笔者就曾经亲历过该情况,一个开设赌场的案件,案件中共有6名犯罪嫌疑人,归案五人,由于办案时限等原因,案子起诉到法院以后,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前,公诉人发现有1名旁听人员在侦查阶段做过证言,遂提示书记员将该人请出法庭。

当休庭时,公诉人在法庭外看到该证人正在大厅内拿着手机同步看庭审直播,笔者认为该情况无疑直接将庭审的内容公布于众,使得不能参与庭审活动的人以“变向”的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了庭审。

如果该证人刚好与未归案的那名犯罪嫌疑人熟识,会不会同样将该案件的审理情况告知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这样无疑等同于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即可以通过庭审直播将整个案件的案情了解彻底,同样不利于其归案或者侦查机关的侦破。

2.证人出庭作证更加困难。

证人出庭难本身就是司法实践中“久医不愈”的一大症结,而庭审直播的过度公开化、透明化给证人出庭作证设置了屏障。笔者在一篇报道中看到,证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庭审直播后他们的身份会被曝光从而遭到报复,一些污点证人更是怕被社会道德所谴责。所以,证人(被害人)面对庭审直播所产生的巨大心理压力与负担(他们不想在大庭广众之下暴露个人的种种“隐私”,比如姓名、住址、家庭情况、与被害人或者被告人的关系等等情况),会产生逃避、退缩甚至退出诉讼程序等行为,不利于证人出庭作证,也非常不利于庭审直播的后续发展和进步。

三、庭审直播的制度完善

1.明确庭审直播的范围。

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高院下发《关于全面开展庭审网络直播的通知》,要求建立“以直播为原则,不直播为例外”的原则,全面推进庭审直播,实现所有案件、所有法官、所有法庭全覆盖。

而目前国内对于庭审直播的立法仅有审判公开原则之下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凡是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那么,江苏省高院要求的“不直播为例外”当然也是以该条规定为前提,除此之外笔者再未找到关于庭审直播范围的相关文件规定。

笔者认为,除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之外,下列案件也不宜进行庭审直播:

(1)可能涉及犯罪方法传播的;

(2)可能渲染暴力、色情犯罪的;

(3)可能暴露侦查手段的;

(4)还有同案犯未归案的;

(5)需要多名证人出庭作证的。

2.设置庭审直播观看权限。

就目前庭审直播的做法看,只要有网络,无论什么人都可以观看庭审直播。正如上文提到的,未归案的同案犯以及做过证言的证人一样可以看到整个庭审活动,那么适当设置一定的观看权限就显得很有必要。

现在的庭审直播,只要登录某法院的外网网站,点开庭审直播直接就可以观看,不需要任何身份验证,如果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观看,肯定就能了解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对以归案以及归案后的侦破、案件中的具体作用等都会产生不利于影响。

为此,笔者建议,法院在庭审直播的网站上设置身份验证程序,可以设置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的程序,群众如果想进行观看,必须在在注册或者登录的时候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入。

而法院也要根据每起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专门设置,比如有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的案子,在设置身份验证的时候对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以及相关的证人要专门进行限制,可以将这些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以及姓名输入系统,并将其设置为无权限观看本次庭审的人员,这样就可以避免案情泄露给案件相关人。

3.需要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

笔者认为,刑事案件的审理活动不仅是审判机关的专门活动,检察机关对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审判不仅要出庭支持公诉还要进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法法律规定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因此,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庭审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之一,人民法院在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开庭审理时,是否要进行庭审直播,理应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或者建议,进一步弄清案件中是否存在不宜进行庭审直播的情形或者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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