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网易的贷款平台
互联网金融出现以后,开始并未受到市场的重视,但支付宝尤其是余额宝的出现,引起了金融市场的震动。今年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两会之后,市场对余额宝争论升级,央行对移动支付的业务暂停和对支付额度的限制,引起了市场争论。
为便利认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和监管内容,我们需要从基本概念讨论起。
一、互联网金融定义
查阅资料,百度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而MBA智库百科定义的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
尽管定义不同,但本质就是互联网工具与金融具体业务结合而产生的金融活动。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一个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资金、融资,往往会产生行业金融现象,如房地产金融,钢贸金融,基础设施融资。互联网出现以后,产生互联网金融与其它产业金融似乎没有区别,但互联网金融与其它金融不一样的地方在于不是互联网发展本身需要融资,而是通过互联网这个渠道来进行融资。实体产业的融资在遭遇行业下行周期的时候,被格外重视,而发展时期,不会争议很大,而互联网金融在发展阶段,就遭遇争议,根本在于其性质不同。
二、互联网模式介绍
互联网作为新生事物,何以产生如此巨大的争议?我们看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就知道原因所在。互联网金融产品繁多,如第三方支付、网络小额贷款公司(P2P,也称网络贷款平台),众筹,以信息匹配为特征的互联网金融,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商业银行普遍推广的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等也属于互联网金融。但引起市场、监管重视的主要是如下产品:
(一)第三方支付——支付宝
网络购物出现以后,面临先付款还是先付货问题。2004年12月马云创办第三方支付平台——浙江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即支付宝,采取先收钱,买方满意再打款给卖方的方式,解决了网络购物的诚信问题,淘宝网等电子商务飞速发展。2013年底支付宝实名用户近3亿,1亿多手机用户。目前全国200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与支付宝合作,国内第三方支付公司有200多家。
(二)与支付宝结合的货币基金——余额宝类
余额宝也是马云创造的货币基金,是支付宝为个人用户打造的一项账户余额增值服务业务。把余额转入余额宝,用户可得到远比银行活期利息高的收益率。支付宝账户余额支付、储蓄卡快捷支付(含卡通)的资金可以直接转入余额宝账户,余额宝将这些资金与银行进行协议存款,或做其它理财、投资。2013年6月成立的余额宝,到2013年底其规模达到1800亿,2014年3月19日超过5477亿元。
(三)P2P网络贷款平台(Peer-to-Peer lending)
也翻译为人人贷、点对点信贷。2005年3月在英国建立,摒弃银行融资繁琐程序,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贷款人群通过网站平台寻找有出借能力且符合出借条件的人群,贷款人共同分担一笔借款额度的风险,出借人也可货比三家选择利率高的。平台双边收每笔贷款各0.5%的费用,根据信用等级,强制按月还款。后来传到美国,建立在线贷款,这就是人人贷。P2P贷款不需要抵押、质押、贷款审核程序,便利了企业,2007年引入中国。
网络贷款就是有资金、想投资理财的人,通过中介牵线搭桥,以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借给需要的人。一般认为,在我国P2P是民间借贷的网络版。2013年底有500家,贷款1000多亿元人民币。
(四)众筹(Crowd-Funding)模式
就是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等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它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利用互联网和SNS(社会性网络服务)传播的特性,让创业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其创意及项目,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众筹为创业公司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也简化了融资流程。
众筹属于一种预购或预售行为,通过资金换取未来的实物或者服务(如农产品、音乐会等)。众筹在美国诞生时,主要是为金融危机中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美国法律允许股权众筹。2013年全球众筹融资平台达到889个,分布在45个国家。
众筹实际是从预收货款演化而来。只不过是预收货款在网络上从预期网络订单和预收货款转变为网络创意预期产品、服务投资+预收货款,这样,预收货款在某种意义上转化为投资,类似于我国房地产预售货款的网络化运行,目前我国不允许股权众筹。
此外,互联网金融还有大数据金融模式、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金融业务等,但以上几种影响最大。
三、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在哪里
(一)支付宝和余额宝的风险
根据网络资料,2012年支付宝的支付金额为2.1万亿元,2013年超过10万亿(支付宝公司发布的数据,2013年支付27.8亿笔业务,金额超过9000亿元,但未明确仅是手机抑或是全部)。一些看法认为,支付宝和余额宝都已达到“大而不倒”,具有相当的系统重要性,有数千亿元沉淀资金,3亿多活跃客户,一旦发生危机,要动用再贷款。而另一种看法认为马云的互联网不会带来革命。
余额宝的主要风险是流动性资产匹配风险。余额宝90%资产大多配置为银行协议存款,存在期限错配和集中大面积赎回的风险,如果协议存款收益率下滑,余额宝T+0的承诺将会面临巨大赎回压力。有时候单日就达上百亿元的赎回。
(二)二维码的技术安全问题
随着移动支付二维码支付的出现,传统的B2C、B2B、C2C等电子商务模式向O2O(线上到线下)转型,把线上消费者带到线下实体店。央行认为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技术尚不成熟,安全性尚存质疑,存在风险隐患。2014年3月14日央行下发暂停线下二维码支付的意见函。
商业银行认为:线下商户的实名制、真实性无法落实;更重要的,该支付打破了线下支付体系的风险管控、定价体系等成熟规则。移动支付二维码认证通用标准不完整,一旦发生风险,是系统性的。
而技术专家认为,二维码支付本质上还是线上支付。在支付里,二维码代表的是:收款方的账号,收款金额,收款商品,其他。它用最简单的方式给出了需要汇款的信息,帮个人填好了单子。二维码提供的是方便,减少了输入错误。二维码本身没有安全问题。二维码的安全问题连接软件(或手机本身)有病毒,扫码以后的连接,可能导致信息泄露,不安全,与二维码没有关系。只要不乱用APP扫二维码,只用支付宝和进行扫码,就安全多了。
(三)P2P网络贷款的风险
网络贷款融资本质是通过网络进行民间融资。在我国的风险在于:一是 P2P平台无准入门槛,无行业、部门监管;二是民间借贷的所有风险,在网络贷款平台上都会出现。如卷款跑路或倒闭,2013年,全国有80家左右的网络贷款公司破产倒闭;平台并没有真正利用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行为数据,仅仅依靠自己网络收集了一些数据,难以把握信用,借贷企业缺乏诚信不奇怪;对平台进行担保的担保公司缺乏资质;贷款出现坏账,高利贷导致资金链条断裂等;三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四是缺乏规范和管理,也无风险控制。此外,很多P2P网贷平台很容易遭受黑客攻击。
(四)众筹风险
众筹主要是投资风险,项目资金筹集人在募集成功后不兑现承诺,甚至将资金挪作他用,或者通过平台非法集资;众筹平台没有支付业务许可证,但一些平台往往直接掌控资金;有些众筹平台直接向普通民众发售股份,缺乏规范和保护。英国央行决定,从今年4月起对P2P实施监管。我国证监会目前正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调研,适时将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人民银行表示,众筹融资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
专家建议,监管层可以通过发放经营许可牌照等消除众筹的骗子网站,并督促众筹平台加强技术安全。
四、互联网金融与银行业利益之争及专家建议
(一)监管部门对有关业务的叫停
2014年3月11日支付宝联合中信银行首发100万张网络信用卡,此卡可用于所有在线消费,可实现二维码的移动支付。3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文暂停支付宝的二维码交易和虚拟信用卡业务,发布《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同一客户所有支付账户转账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3月15日工行、建行对支付宝转到余额宝的额度由原先单笔5万下调为5千,每月限额从20万降为5万。中行、农行则将余额宝购买额度从原先单笔5万降为单笔1万。由此,引发了市场对互联网金融如何监管的热议。
(二)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利益之争的是与非
商业银行限制转账额度以后,马云和消费者做出了激烈的反对。商业银行解释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支付宝本身尚不合法,而且不安全。消费者不理解,是因为余额宝提高了大家的收益,限制转账是限制资金自由。马云抗争试图商业银行搞垄断、特权,对政策的不满在于一个文件打败一个企业。央行对某些业务的叫停解释是暂停,出于安全考虑。这之间到底谁是谁非呢?问题得从相互业务关系说起。
1.支付宝、余额宝与银行的关系
快捷支付(支付宝)上线之前,银行通过网银支付,成功率只有65%。支付宝上线以后,支付成功率达到95%,该项产品很快成为银行支付主流,双方合作愉快。
支付宝出现后,其账户上产生了沉淀资金,但没利息。货币基金与支付宝合作成立了余额宝,以高利率吸引资金,就把银行活期存款很快吸引过来。余额宝的出现,导致商业银行活期存款搬家。由此,商业银行开始了对支付宝的支付控制和限制,目的不是对支付宝不满,而是对余额宝抬高利率、吸引活期存款、削减商业银行利润的行为不满。
2.专家对余额宝与商业银行争议的处理建议
一是协议存款提前支取罚息。协议存款利率高,是因制度规定同业协议存款提前支取不罚息。银行业协会建议,对协议存款提前支取要罚息。二是余额宝资金按照一般存款处置。作为协议存款,余额宝不需要交纳存款准备金。而作为一般存款,需要上缴存款准备金,而且要计入货币供应量,这影响的不仅是余额宝的问题,其它同业存款都存在是否要作为一般村款处理的问题。三是给支付公司银行机构牌照,纳入监管。支付宝公司实际是银行支付业务的外包,其账户资金也是存款人的,支付公司实际上具有银行功能,只是没拿到牌照。可以给它银行身份,接收央行的流动性和利率管理。货币基金则恢复货币基金的本质,限制货币基金的各种T+0交易,避免货币基金活期存款化。四是存款利率自由化。由于存款利率管制,商业银行活期利率比较低,而影子银行高利率,余额宝看到了制度差异的利益,利用规模和技术效应,吸引活期存款,分享商业银行的利润。一旦存款利率自由化,制度套利或许会消失。
五、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取舍
网络贷款和众筹都类似民间信贷和集资,我国对民间借贷和融资一直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支付宝和余额宝的风险,属于银行支付业务外包后,支付公司账户余额的流动性风险如何管理问题。法规、政策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都有监管要求,问题在于对支付公司的流动性是否也采用这些制度和规则。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具体化,需要对问题具体分析。
(一)对利益的政策取舍
1.商业银行不应进行支付限制
商业银行对支付进行额度限制,这是利用自身特权侵犯他人利益,是垄断行为,商业银行解释没有道理,应该取消。但商业银行大幅度提高活期存款利率不现实,也违背政策。作为企业来说,支付宝是完全合理的,也是银行和市场需要的。目前,银行自身创造了类余额宝产品,以保留活期存款,虽然可以有效应对余额宝带来的存款搬家冲击,但带来的流动性期限错配问题将更突出。这实际是倒逼央行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或者对流动性管理出台新规则。
2.央行应管利率和支付宝的账户余额问题
央行对手机、互联网等支付额度进行限制,实际是一种行政管制,没有法律依据。支付限制本身也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商务部门也有不同看法。
放开存款利率管制是一个方向,目前难以实现。出于公平考虑,应就协议存款是否缴纳准备金、提前支取罚息做出回应。关键是支付宝的账户余额应该如何处理?是作为一个企业的账户余额来处理,还是作为特殊企业来处理?支付宝是一个企业,其账户的资金余额,应该按照企业原则来对待。但这个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其账户资金是存款人的,不是企业的,其资金行为是公众行为,等同于银行业务,是银行业务的外包,因此,支付宝应该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来对待:保障客户流动性安全和即时需求,也就是说,不管支付宝对沉淀资金如何使用,应该进行风险评估,按照风险监管要求,设置流动性比率,而且,对于多余资金的理财、投资,应该有时间限制要求,以满足流动性需求。凡是不能满足流动性需求的支付中介,都不是合格的中介。央行和银行监管部门应该对支付公司的准入、退出和流动性管理进行制度规范,避免挤兑风险和支付障碍。
货币基金是否可以直接吸纳支付公司的账户余额?在货币基金公司的管理上,应该明确。其筹集资金的来源,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具有资金所有权人的资金,而不是支配权人的资金。如果允许资金支配权人可以动用资金,对资金支配者如支付宝公司等,应该有类似管理银行贷款和风险控制的管理规定。
监管部门应鼓励和规范互联网金融自由、公平竞争,少用行政管制和限制方法。出于安全要求的监管,比如对二维码安全性质疑,则必须提出安全标准和改进时间要求,没有达到安全标准的,不能进行。不能没有标准,企业提出标准,不允许试。如果没有安全标准和要求,只是说出于二维码的安全要求,暂停业务,这不是央行应该管的。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依然是传统监管的内容
传统金融监管只针对机构和金融产品,而互联网金融行为似乎没有机构,也没有传统意义上的产品,他们更多是在利用计算机技术所形成的行为数据,将金融和非金融行为混合到一起,完成各自的经济活动,这对监管带来了很多挑战。监管者要尽快学习和适应这个变化,因为当今技术变化带来的金融行为变化来得很快,规模很大,形成的风险也很大。但互联网金融活动的风险没有超出传统金融风险,所以监管内容没有特别之处。
1.余额宝与银行争的是活期存款,根本问题是流动性风险管理或利率管制
监管者需要回答的是作为资金支配者而非所有者,其满足短期流动性需求的账户活期存款,应该如何使用,应该如何避免挤兑和提款风险,应该满足多大的流动性比率要求。或者对协议定期存款和超过一定期限的理财、投资控制比率是多少。不应该简单地允许或鼓励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符合安全和风险管理要求。
银行表外业务发展以及影子银行发展、存款利率管制是余额宝高利率的制度根源。如果银行本身没有表外业务,也没有影子银行,争夺活期存款的余额宝就不会出现。在存款利率依然管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如何吸引和保留住活期存款,如何进行活期存款的金融创新,确实值得思考。否则,必然会被市场创新夺取市场。一旦存款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也许可以很迅速应对余额宝的发展,而不是采取转账限制。
2.区分互联网金融类型和产品风险,加强风险防范管理
对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安全应提出监管标准和要求。与银行专线连接的支付宝不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任何形式的支付只要技术没有问题,不存在系统性风险,故不必要担心。但是,支付宝与客户之间的网络支付,在使用二维码过程中,由于系统是开放的,存在着技术风险,简单地扩大二维码的使用,而没有技术防范,存在巨大隐患。支付公司应加强技术安全保障。更重要的是,支付宝公司账户的存款,已经类似银行的存款账户,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方案,监管部门需要出台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
民间融资的监管和阳光化迫在眉睫。互联网目前的真正风险在于与资金存款和贷款结合的网上行为。比如P2P公司、众筹公司和平台,货币基金与支付公司结合的金融行为,当这些行为所影响的资金规模很大,风险也就越大。对这些要根据管理真空和市场漏洞,在技术和监管上加以完善,出台准入和退出管理规定,规范网络金融行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表明监管部门过去对民间金融不管的思路难以为继,将带来巨大的风险。把民间金融纳入监管,尽快规范化、制度化、阳光化是必然选择。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监管和约束。支付宝和余额宝的压力在于流动性风险,要针对其流动性风险提出管理制度规范,尤其是防范在存款利率完全市场化,或者经济下行、投资回报下降乃至亏损的风险,防范众人集中要求赎回资金的风险。对企业承诺的T+0,应该鼓励,但也需要有备无患,必要时,可能延期为T+1,或者是T+2,以便利资金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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