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为什么套路贷不怕报警
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解析:本条主要是关于“套路贷”的定罪问题的规定。
套路贷意见的第4条,对于套路贷犯罪案件的罪名确定问题作出了提示性的规定。如果套路贷
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他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又行使了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这种行为,但是因为他的犯罪手段行为表现各不相同,所以在认定套路贷涉嫌犯罪罪名时,应当综合来判断,主要依据刑法有关犯罪的主观、客观、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确定具体的犯罪罪名。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没有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是威胁的手段,主要是通过骗来取得被害人财物的,那么这类犯罪的套路贷通常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比如在有的案件中,犯罪分子谎称自己的公司进行放贷,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不仅不用还款,还可以获取一定的好处费。当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之后,便开始利用对方对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胆小怕事的特点,开始强行索要借款。那么像类似的案件中,被告人主要是采取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来达到他非法侵占他人钱财的交易目的,所以应当按诈骗罪来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务中,犯罪分子在实施套路贷的过程中,经常会变化的犯罪手法,这时就有可能涉嫌构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群,信之是强迫交易强基,甚至绑架等等多种犯罪行为。比如在实施套路贷的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威胁或者胁迫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这种情况,就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人主要是利用威胁或者是要挟等方式对被害人形成一种心理强制,被害人在这种心智强制下,由于担心受怕,而自愿将财物交给被告人的,来实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这就是敲诈勒索罪的情况。
如果在实施套路的过程中,以暴力胁迫或者是其他方式当场截取被害人的财物,让被害人被迫现场交出财物来,在这时就应当以抢劫罪来定罪处罚。
在具体的案件中,由于套路带的表现形式各种各样,其犯罪手法也多不相同,通常不同的犯罪手段又会经常组合在一起,所以这就有可能导致案件的定性,或者是罪数认定上不同的现象。比如在前面构成抢劫罪的情况下,假如被告人不是当场获取被害人本人的财物,而是使用暴力手段劫持了被害人的被害人后,要求他的亲友交钱来赎人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他是抢劫罪,而应当认定为他是绑架罪。
所以套路贷的犯罪分子在多种手段并用导致最终定罪时,往往需要对一个行为或者是多个行为进行综合认定,这样无论是对案件的定性,还是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时,我们都需要根据不同的犯罪构成,依据刑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定犯罪罪名和是否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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