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经济遇到困难在哪求助
原标题:经济困难群众遇到官司,该如何寻求法律援助?
今天(2月6日)上午,省司法厅副巡视员、厅长郝道方做客山东人民广播电台《阳光政务热线》。
随着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有的听众询问,经济困难的群众遇到官司时,如何寻求法律援助?郝道方厅长对此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我省历来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15年又对《条例》进行了修订,2016年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去年,全省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7.5万余件,为困难群众挽回损失或取得经济利益20.9亿元,让群众从中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公民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申请人向其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属于设区的市审理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受申请材料,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在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指定法律服务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办案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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