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大数据”核查来了,这里还有你必看的扶贫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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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自话题:满16岁小额借款

原标题:精准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大数据”核查来了,这里还有你必看的扶贫政策解读!

“大数据”又来了

湖北省2016年在全国首创运用大数据全面开展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在短短四个月时间里,惠农政策落实方面查实问题线索43.2万条,涉及违规资金6.02亿元,查出不符合政策规定领取补贴的人数31.7406万人;组织处理1.3504万人,立案调查5204人,对736个基层单位实施问责……

神奇的大数据果然威力不小,2017年“大数据”马上就要来了,快来了解一下吧!

扶贫

大数据

致全县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全县广大农民朋友:

为促进党中央关于精准扶贫系列惠民政策落地见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扎根。按照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统一安排部署,自今年5月至11月,我县将组织开展运用大数据对精准扶贫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大数据监督检查工作是运用电脑软件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扶贫工作中政策及资金发放公示公开不到位,党员干部执行政策走样、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县乡党委、纪委将对查实的问题线索督促整改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贫困户识别精准、资金使用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此次纳入大数据监督检查的是全县2016年度12个精准扶贫项目,具体包括:整村推进(村级扶贫项目)、易地扶贫搬迁、教育扶贫资助资金、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和小额担保贷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农村低保、城市低保、农村五保、广播电视户户通。

全县12个精准扶贫项目的相关政策规定及落实情况已向社会公开公示,希望广大农民朋友积极参与,支持监督检查工作,对精准扶贫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为全县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持。在此期间,凡发现违反政策规定,侵害本人和他人利益的,请提供线索、有理有据及时向县纪委举报,提倡实名举报。

1.监督举报电话,0717-12388,。

2.网上举报地址:http://hubei.12388.gov.cn/yichangshi/changyangxian/。

3.来信请寄:长阳县纪委信访室邮编: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运用大数据对精准扶贫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

精准扶贫相关政策解读

最全的扶贫政策解读都在这里了,快来看看有没有涉及自己的扶贫政策吧⬇⬇⬇

1

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识别认定

(一)政策依据

根据湖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的通知》(鄂政扶发[2014]13号)文件规定,贫困户建档立卡的标准是:以2013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736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作为我省扶贫对象的识别标准,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

(二)关于运用大数据比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所出现几种情形的定性和处理办法

1、死亡人员仍是贫困户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对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子系统”动态管理的相关要求,应对死亡的贫困对象进行人口自然变更处理,即将该对象标注为死亡,不能从系统中直接删除。若贫困对象死亡前已明确作为家庭成员享受的产业到户奖补、易地扶贫搬迁等政策,死亡后仍然享受,但自死亡之日起不得再享受新的扶贫政策。

2、有商品房仍是贫困户的问题

在城镇购置商品房或异地自建(购买)住房的,应作“硬伤”户剔除。

3、财政供养人员家属是贫困户的问题

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国企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现任村两委主职干部及其家属的,应作为“硬伤”户剔除。

4、基层站所负责人家属是贫困户的问题

参照财政供养人员家属是贫困户的情形处理。

5、贫困户有工商登记信息的问题

有工商登记信息的贫困户并不代表该户就在经商办企业或者很富裕,要视情况区别对待。一类是贫困户虽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但多年未经营或者虽在正常经营但规模较小仅够补贴家用,经调查核实可作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保留;一类是贫困户通过干部帮扶或自身发展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但仍处于发展阶段的可作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保留;一类是贫困户冒名顶替的,工商登记信息是贫困户,事实上由他人经营的,经调查核实可作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保留;还有一类是有工商登记信息,正常经营且规模较大的,应作为“硬伤”户剔除。

6、贫困户有小车的问题

以2013年12月31日全省建档立卡时间节点为界线,时间节点以前家庭拥有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能正常使用的家用小汽车、大型农机具(赠予除外)的不能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在2014年1月1日以后通过自身发展购买了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能正常使用的家用小汽车的,作为脱贫对象处理。

7、其它不能作为贫困户的问题

连续性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保费和领取养老金基数高的;家庭成员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的,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有赌博、吸毒、好逸恶劳、家庭不和谐等行为之一的;家庭承包耕地常年抛荒、流转、委托或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两年以上未回来居住的;对群众有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群众举报其不符合扶贫对象情形的。

2

雨露计划

雨露计划是以提高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就业为核心,以政府财政扶贫资金扶持为主、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通过资助、引导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和各类技能培训、培养贫困村产业发展带头人等,扶持和帮助贫困人员增加就业发展机会和提高收入的专项扶贫措施。是目前各项扶贫措施中,直接面向扶贫对象“直补到户、作用到人”的专项扶贫措施。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鄂政扶发【2015】25号)。

2、《关于做好2015年秋季学期雨露计划收尾工作和2016年春季学期雨露计划启动工作的通知》(鄂政扶电〔2016〕13号)。

3、《关于印发的通知》(鄂扶培〔2016〕7号)。

4、《关于做好2016年春季学期雨露计划收尾工作和2016年秋季学期启动工作的通知》(鄂政扶发〔2016〕39号)。

5、《长阳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雨露计划工作的通知》。长扶组办〔2017〕16号

(二)政策对象

扶贫助学补助受益对象为全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下简称贫困家庭)中有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要求,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认定的贫困家庭,都应享受此项扶持政策。

(三)扶持条件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是指经精准识别进入最新一轮建档立卡数据库的贫困家庭。子女本人户口已迁出本村的贫困家庭(主要是指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的高职在校生),同样享受扶持政策。

2、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子女在校学习,并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函授、本科含本科以上、初中生、高中生、因病或参军保留学籍、非全日制就读生不予补助)。

(四)补助方式

1、生源地补助

凡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无论其子女在何地就读,均可通过雨露百事通APP进行申请扶贫助学补助。

2、直补到户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的对象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补助资金一律通过支农惠农“一卡(折)通”直接发放到贫困家庭。

(五)补助标准

扶贫助学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分期申请发放。每学年分秋季学期、春季学期两期申请、审核,补助资金分学期发放。(即:春季学期申报审核后补助1500,秋季学期申报审核后补助1500)。

(六)工作流程

个人申报→资格审核→公示公告→资金兑现

几个环节需注意的几点:

1、个人申报

2014年秋-2015年春已采取纸质资料(包括申请表、学籍证明、学员及户主户口薄复印件、农商行一本通)方式完成申报审核兑现工作。

自2015年秋季学期起,湖北省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助学补助资金的申报,全部通过雨露计划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操作:一是手机下载安装“雨露百事通”APP按提示申报;二是登录国务 院扶贫办雨露计划官方网站(网址:www.yulujihua.com)实名注册提交申请。(2015年秋季学期是系统衔接年,因系统数据衔接问题导致未申报成功人员,允许纸质资料补报。)

2、资格审核

严把申请人“是否属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是否在校接受中等或高等职业教育并有正式学籍”两个关口。2014年秋至2015年春审核运用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据源是原国办“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采集系统”2014年度数据,依据申请人提供相关纸质资料,按照“农户申请、乡镇证明、县扶贫办审定”的程序完成审核兑现工作。

2015年秋至2016年春审核运用的是“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子系统”数据。按照系统初审与“村确认、乡镇审定、县级复核”的方式完成审核兑现工作。

以下2种情况需申请人提供有效证明:

(1)系统贫困户资格初审结果是“户主在档”(即申请人本人不在建档立卡系统中,但其家庭户主信息在建档立卡系统中)。申请人需提供家庭户口薄信息或地方派出所出具的因学外迁证明,证实户主与申请人属于同一户口,即可享受政策。

(2)系统学籍信息初审结果是“学籍不在档”的申请人,需在学校开具并上传“学籍证明”,作为辅助资料进行审核。

3、公示公告

公示审核主要以村、乡级公示为主。乡管理员根据系统公示审核名单导出后进行分村公示,乡级管理员在分村公示7日且无异议后进行公示提交,并上传各村公示照片(能证明在村公示栏张贴)1张,乡镇公示照片1张。无申请人的村可不提供照片,县级无需上传照片,只需根据乡级公示结果分别进行复核后提交。县级复核并进行提交操作后,当期的雨露计划审核数据为最终结果,且不能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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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政策

(一)政策依据

1、《湖北省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管理办法》(鄂政扶发〔2014〕22号)

2、《湖北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鄂政扶发(〔2015〕9号)

3、长扶组办〔2016〕9号。

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扶组办〔2016〕10号)。

(二)政策对象及认定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户。

2、以“基地+农户”、就业、帮带扶持形式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在明确扶贫责任和帮带机制的前提下予以支持。

(三)需提供的资料

1、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贫困户向村委会(或金融扶贫工作站)申请,填写《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金融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申请审批表》,分别由书记、第一书记、结队帮扶人签字;

(2)贫困户凭借《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金融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申请审批表》到签约银行贷款。

2、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1)贷款申报:借款人申请贷款前,需向村委会(或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站)、镇扶贫办、乡镇人民政府逐级申报,并提供产业发展项目、生产周期、订单、就业、土地流转(入股、托管)、建档立卡贫困户预期收益等书面资料;

(2)贷款初审:经村、镇(乡)相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签署书面推荐意见,并由借款人与建档立卡贫困户、镇扶贫办工作人员及村委会(见证方)签订《带动脱贫协议》。其中小微企事业最低带动20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最低带动10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农场最低带动5个建档立卡贫困户、能人大户最低带动3个建档立卡贫困户;

(3)贷款审定:借款人持上述相关部门签署的推荐意见及《带动脱贫协议》复印件,向县扶贫办申报,申报贷款额度按“吸纳和带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户数*10万元以内”计算,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县扶贫办对借款人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认定,并出具《贷款推荐函》。

(4)贷款发放:借款人凭县扶贫办《贷款推荐函》、相关部门推荐意见及《带动脱贫协议》复印件向长阳农商银行当地支行申请扶贫贴息贷款,长阳农商银行各支行根据审查和调查情况,按有关贷款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贷款。为有效防范贷款风险,借款人应满足农商银行规定的相关授信条件。

(四)贴息支持项目

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小型农产品加工业和农家乐等项目

(五)贴息期限

贴息期限原则为一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借还款时间和额度为依据;贴息项目为上一年发生的贷款本息。

(六)贴息起止时间

从贷款之日起计算对口一年。

(七)贴息利率

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年贷款执行利率不超过同期档次基准利率上浮50%,贷款年贴息率不得超过利息总额。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的小额信贷年贴息率不超过5%。

4

城乡低保相关政策

一、对象条件

政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公布的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严格按《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和《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民政规〔2013〕1号)文件操作,做到“应保尽保”。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即“按标施保”。

符合条件的家庭,不论其家庭户中人数有多少,都要全员纳入保障范围。除生活困难、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且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按规定程序单人纳入外,其它凡是符合低保政策的家庭一律整户纳入,做到“按户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实行“动态管理”。

2016年4月1日起,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43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3000元/年,(2016年10月1日起,农村低保标准为4200元/年)低于此标准的家庭可以申请低保。城乡低保金于每月10日前按月发放到享受对象一卡通存折。

二、审批程序

1.户主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2.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理由。

三、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认定

1.家庭收入的认定

城市低保按申请前3个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据实计算;农村低保按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纯收入计算。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的优待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因工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见义勇为奖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灾后重建救助金;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央基础养老金;未出栏和用于自宰自食的牲畜和家禽;其他经省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2.家庭财产的认定

(1)金融资产认定标准

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以下货币财产人均应不超过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2倍。

① 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债权等;

② 商业保险;

③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认定的其他货币财产。

(2)房产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社会救助标准:

①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房,且其中任意一套超过90平方米的;

②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3年内已购买(含已签订预售合同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者已将住房出售的(申请人能提供有效凭证证明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治病,及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后购买住房的除外);

③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商业门面、店铺的;

(3)车辆认定标准

居民个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和非高档两轮摩托、电动代步车辆及三轮低速车辆除外)的不符合社会救助标准。

3.其他不符合社会救助的认定标准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重新装修房屋的、或扩建房屋的;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船舶(专业渔民的捕鱼船只除外,但需核算其家庭收入)、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

(3)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

(4)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的;

(5)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个人月缴纳住房公积金除以缴存比例与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家庭收入合并计算超过(含等于)月城乡低保的;

(6)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个人自申请或享受之日起12个月内月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应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倒推计算应税所得,并与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家庭收入合并计算超过(含等于)月城乡低保标准的。

4.特殊情况家庭收入的计算

(1)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申请低保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如果补偿结余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除养老保险费以外还确需扣除的其它社会保险费,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实际缴费金额以缴费单据为依据。

(2)因城建、危改、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无结余金额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3)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的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或申请低保。

(4)赡养、抚养、扶养费。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以及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水平: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1.5倍当地低保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

四、重点救助(2015年12月施行)

1.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

2.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单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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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一、对象条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居民,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已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经伤残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视为无劳动能力。个人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确认为农村五保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60岁以上无儿无女且无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

2.虽已成年,因重度残疾无劳动能力,且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

3.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失去父母双亲且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已失去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

下列情形人员不能被确认为农村五保对象:

1.年龄未满60周岁的孤寡人员(符合上一条第二款除外);

2.有女(含养女)无儿且女儿有赡养能力的老年人(2003年前已批准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继续保留);

3.子女都已去世的老年人,但有已成年的且具备赡养能力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4.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且有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

5.年龄未满60周岁靠父母或兄弟供养有一定生活来源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2016年4月1日起,我县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6260元/年。农村五保供养金于每月10日前按月发放到乡镇农村福利院帐户(集中供养对象)或分散供养对象一卡通存折。

二、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由农村居民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七日。无重大异议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县级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理由。申请人认为本人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未获批准的,可以向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复查。审核、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三、供养方式

供养对象有权选择供养形式,可以选择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对残疾、未成年供养对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提供有利于其身心发展的供养服务。

四、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以及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日常诊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6

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

3.《省民政厅 省残联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民政发〔2015〕45号);

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6号)。

二、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三、补贴形式和标准

1.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由财政部门根据县残联提供的发放花名册通过金融机构转入残疾人一卡通(存折)账户。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四、政策衔接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3.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孤儿,没有安排残疾儿童护理费的,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拨付给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使用。

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5.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6.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的认定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对残疾程度达不到《残疾人证》上所载明的残疾等级,或者群众检举反映和举报残疾程度达不到《残疾人证》上所载明的残疾等级的。由村委会依据残疾标准调查核实,《残疾人证》注明的残疾类别和等级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各村委会书面将情况报乡镇残联,乡镇残联集中上报县残联,县残联直接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办证程序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的重新评定。若当事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重新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的,该对象不得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申报对象。

五、申领程序

1.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家庭成员均无能力申请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还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

2.逐级审核。

(1)村委会受理残疾人申请后,将初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的资料及时整理,报送乡镇民政办、乡镇残联审核。

(2)乡镇民政办、乡镇残联再次审核对象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将审核合格的资料分别报送县残联、县民政局复核审批。

(3)县残联复核残疾人的残疾等级和类别等情况,审批重度残疾人补贴对象,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材料及花名册送县民政局复核审批。县民政局依托低保信息系统复核审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完成困难残疾人复核审批,签署审批意见后将花名册送县残联汇总。县残联将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对象汇总后,集中报县财政局拨付资金。

3.补贴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4.定期复核。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行及时申报,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确保对象精准,不漏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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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2014年版)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4〕88号)、《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部分服务补助标准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5〕112号)。

二、预防接种

1.预防接种管理。为辖区内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广播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每半年对责任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进行1次核查和整理。在交通不便的地区,可采取入户巡回的方式进行预防接种。

2.预防接种。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主动发现适龄儿童并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有针对性的进行预防接种(含15岁以下儿童乙肝疫苗查漏补种、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和查漏补种等),包括通知、组织及接种实施和登记等。

三、0~6岁儿童健康管理

1.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进行访视。了解出生时情况、预防接种情况,在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地区了解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等。观察家居环境,重点询问和观察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脐部情况、口腔发育等。为新生儿测量体温、记录出生时体重、身长,进行体格检查,同时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根据新生儿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家长进行母乳喂养、护理和常见疾病预防指导。对于低出生体重、早产、双多胎或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访视次数。

2.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的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等情况,对其进行体重、身长测量、体格检查和发育评估。

3.婴幼儿健康管理。满月后的随访服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偏远地区可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时间分别在3、6、8、12、18、24、30、36月龄时,共8次。服务内容包括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之间的婴幼儿喂养、患病等情况,进行体格检查,做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进行母乳喂养、辅食添加、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中医保健、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在婴幼儿6~8、18、30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血常规检测。在6、12、24、36月龄时使用听性行为观察法分别进行1次听力筛查。在每次进行预防接种前均要检查有无禁忌症,若无,体检结束后接受疫苗接种。

4.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为4~6岁儿童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之间的膳食、患病等情况,进行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血常规检测和视力筛查,进行合理膳食、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中医保健、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在每次进行预防接种前均要检查有无禁忌症,若无,体检结束后接受疫苗接种。散居儿童的健康管理服务应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集体儿童可在托幼机构进行。

四、孕产妇保健

1.孕早期健康管理。孕12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第1次产前随访,内容包括孕妇健康状况评估,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检查等,并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指导。根据检查结果填写在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中。

2.孕中期健康管理。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随访,每次随访时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并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指导。将信息填写在第2~5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中。

3.孕晚期健康管理。孕28~36周、37~40周各进行1次随访,指导孕妇去有助产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各进行1次产前检查。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等指导。将信息填写在第2~5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中。

4.产后访视。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将访视结果填写在产后访视记录表中。

5.产后42天健康检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产后检查、一般检查和妇科检查),进行相关的健康指导,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将检查结果填写在产后42天健康检查记录表中。

五、65岁及以上老年人保健

1.老年人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通过问诊及老年人健康状态自评了解其基本健康状况、体育锻炼、饮食、吸烟、饮酒、慢性疾病常见症状、既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每年1次。将信息填写在老年人健康档案中。可结合实际自愿为老年人建立重点人群管理手册,鼓励实施信息化管理。

2.体格检查。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每年1次。将检查结果填写在老年人健康档案中。

3.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空腹血糖、血脂和心电图检测。每年1次。将检查结果填写在老年人健康档案中。

4.健康指导。有针对地开展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每年1次。

六、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

1.对纳入管理的高血压患者每年进行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每次随访测量血压、体重、心率、计算BMI;询问疾病情况和生活方式、用药情况。根据随访评估情况对患者的生活方式、服药情况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分类指导和干预,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把信息填写在高血压患者随访表中。可结合实际自愿为高血压患者建立重点人群管理手册,鼓励实施信息化管理。

2.每年为高血压患者进行1次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把信息填写在高血压患者的健康体检表中。

七、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1.对纳入管理的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每次随访测量血压、血糖、体重、心率、计算BMI;询问疾病情况和生活方式、用药情况。根据随访评估情况对患者的生活方式、服药情况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分类指导和干预,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把相关信息填写在糖尿病患者随访表中。可结合实际自愿为糖尿病患者建立重点人群管理手册,鼓励实施信息化管理。

2.每年为糖尿病患者进行1次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把信息填写在糖尿病患者的健康体检表中。

八、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1.信息管理。对发现的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登记,为患者做一次全面评估,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并纳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2.随访评估。对应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进行至少4次随访并进行评估,每次随访包括危险性评估、精神状况检查(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根据患者的随访评估情况,对患者存在的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等进行分类指导和干预,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健康指导,对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将随访信息填写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中。可结合实际自愿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重点人群管理手册,鼓励实施现信息化管理。 3.健康体检。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血压、体重、血常规(含白细胞分类)、转氨酶、血糖、心电图。将体检信息填写在患者的健康体检表中。

九、健康管理

1.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每年为老年人做1次中医体质辨识,根据不同体质进行个性化养生保健知识、常见疾病等中医药保健指导。

2.0~36个月儿童中医调养。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时进行中医调养,包括饮食起居和捏脊、穴位按摩等指导。

十、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1.可疑者推介转诊。对可疑者进行推介转诊处理(如国家有新规定,以国家规定为准)。

2.随访管理

(1)一般随访。监督患者按时服药并督促定期痰检,每周上门随访1次,电话、短信、家庭督导员等其它方式督导每周不少于4次,疗程为6-9个月(如国家有新规定,以国家规定为准)。

(2)重点随访。对耐多药患者重点随访,监督患者按时服药并督促定期痰检,每周上门随访1次,电话、短信、家庭督导员等其它方式督导每周不少于4次,疗程为1年(如国家有新规定,以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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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户通简明政策解读及申报安装流程

(一)政策依据

1、《湖北省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建设实施方案》(鄂新广发[2014]66号)

2、《关于下达2014—2015年“户户通”建设任务的通知》(鄂新广发[2014]62号)

3、《关于印发湖北省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建设验收方案的通知》(鄂新广发〔2016〕63号)

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2014—2015年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15]51号)文件。

(二)政策对象

有线电视网络未通达农村地区,保障农村群众通过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招标的专用“户户通”接收设备享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等公共服务(鄂新广发[2014]66号)。

(三)工程建设任务

根据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下达2014—2015年“户户通”建设任务的通知》(鄂新广发〔2014〕62号)要求,完成全县65000户有线电视网络未通达农村地区“户户通”工程建设任务,保障农村群众享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等公共服务。目标任务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结合我县情况下达,工程验收时必须保证任务完成率及用户开通率达到100%(全国户户通管理服务平台数据)。

(四)工程实施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2、坚持“群众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鄂新广发[2014]66号)。

3、坚持“统筹规划、安全运营”的原则。

4、坚持“全面推进、讲求时效”的原则。(长政办发[2015]51号)。

(五)工程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2015年5月前)。完成“户户通”用户的信息摸底,服务区域的划分,“户户通”服务片区专营点的申报,组织开展“户户通”工作的宣传。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实施方案。

2、组织实施(2015年6月——2017年5月)。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与厂家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完成65000户“户户通”工程建设任务。(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简报2017年第一期)

3、竣工验收(2017年6月)。搞好工程建设资料,相关文件的汇总,装订成册拟写工程建设总结提出验收申请,迎接市局初验和省局终验。(《关于印发湖北省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建设验收方案的通知》(鄂新广发〔2016〕63号))

(六)“户户通”工程资金筹措

1、中央和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每套“户户通”接收设备分别补助100元,缺口经费由各县(市﹑区)政府自筹(鄂新广发[2014]66号)。我县总任务为65000户,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1300万元。

2、根据农户自愿购买的原则,向农民收取“户户通”接收设备购置费用,具体额度由县(市﹑区)政府确定(鄂新广发[2014]66号)。我县全部采用单模接收机每套补差价100元(长政办发[2015]51号、长文广[2015]10号)。

3、“户户通”工程建设资金,由县财政局设立“户户通”资金专户,实行统一入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县文体新闻出版广电局是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县财政局、审计局、纪委监察室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长政办发[2015]51号)。

(七)“户户通”工程责任分工

1、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全省“户户通”设备的统一招标,审定“户户通”服务区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监督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组织工程验收和考评(鄂新广发[2014]66号)。

2、县人民政府按照总体规划,负责落实本级“户户通”工程建设自筹资金,工作经费和运维经费,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鄂新广发[2014]66号)。

3、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户户通”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完成本辖区“户户通”工程建设任务,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督办本辖区工程进度(长政办发[2015]51号)。

4、县文体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全县“户户通”工程方案的制定、技术指导及相关日常工作;负责任务分解及设备分发到各乡镇,指导各乡镇入户推广。(长政办发[2015]51号)。

(八)“户户通”安装发放流程

乡镇文广中心与各村村干部调查摸底→确定安装名单→填写统计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安装名单返回乡镇文广中心→收取设备补差款→乡镇文广中心开户→填写五联单→发放设备→入户安装→验收(以户户通管理平台显示安装成功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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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农村低保人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新农合如何缴费?

农村低保人员参加新农合的,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资助。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合以个人缴费为主。

二、乡镇卫生院住院门槛费(起付线)多少?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人员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要不要收门槛费(起付线)?报销比例多少?

普通参合对象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政策范围内费用的90%;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人员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免收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三、县人民医院住院门槛费(起付线)多少?报销比例多少?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人员在县医院住院收不收起付线?报销比例多少?

普通参合对象在县医院住院起付线为500元,报销比例为政策范围内费用的75%。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人员在县医院住院免收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四、请问外伤病人住院报销政策,哪些外伤不能报销?

意外伤害住院经调查核实后无第三方责任的,在本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比普通疾病降低10个百分点,年封顶线1.5万元;县外意外伤害住院一律回乡镇申报报销,执行省级医院2000元、市级医院1000元起付线后,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40%,年封顶线1万元;有明确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不能报销。

五、新农合门诊补偿的比例是多少?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人员政策上有什么优惠?

新农合门诊补偿,分为一般门诊补偿和慢性病门诊补偿两种。

1.一般门诊补偿:参合对象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就医发生的门诊医药费按50%的比例进行补偿,每日限额补偿12元,个人年度封顶线为400元。

2.慢性病门诊补偿:目前新农合慢性病门诊病种为28种,补偿比例为当年发生门诊费用的70%,包括晚期癌症、高血压3级、中风后遗症、冠心病、重症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活动性肝炎或肝硬化、白血病、帕金森综合症、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甲亢、肺心病、肺结核、血友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髓炎、系统性硬化症、重性精神病、格林巴利综合症、脑瘫、慢性骨髓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等28种。但28个病种有不同额度的年度最高限额。

六、什么是大病保险,怎样办理?

大病保险是指参合人员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基本医疗报销后,其自费合规费用达1.2万元以上(精准扶贫和低保对象6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大病保险报销,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随新农合基本医疗报销时一并即时结算。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乡镇申报、县医保局审核进行基本医疗报销,结算后达到大病保险赔付标准的承办保险公司会自动计算并通知患者本人。

七、如何参加新农合大病保险,要不要个人缴费?

2016年大病保险每人筹资25元,从新农合基金中统一支付给承保的保险公司,个人不用缴费。也就是说,只要参加了新农合,就自动参加了新农合大病保险。

八、什么是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费用?

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是指新农合政策规定可以纳入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对于目录外用药、耗材及新农合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就不属于合规费用。

九、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是多少?报销比例多少?

大病保险起付线1.2万元,报销比例是:1.2万元-3万元(含3万元)部分报销55%,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

十、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是多少?报销比例多少?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至0.6万元,报销比例提高5%。报销比例是:0.6万元-3万元(含3万元)部分报销60%,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

十一、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人员因病住院的,享受有哪几项惠民政策?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人员因病住院的,一是减免住院起付线;二是在县内住院提高报销比例5%;三是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至0.6万元,赔付比例提高5%;四是可以享受民政大病医疗救助,

十二、省市医院住院起付线是多少,报销比例多少?

省级定点3A医院起付线为2000元,合规费用2000-5000元的报销50%,5000元-2万元的报销55%,2万元以上的报销65%。市级定点三级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合规费用1000-5000元的报销55%,5000元-1万元的报销60%,1万元以上的报销65%。

十三、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人员在省市医院住院的,怎样报销?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人员在省市医院住院的,需到县人民医院或县医保局办理转诊手续,在省市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可即时报销,报销时减免起付线。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回乡镇申报资料,经县医保局审核后拨付到个人账户。

十四、新农合住院报销还有什么政策规定?

1.封顶线设置:年度报销封顶线提高至10万元。

2.外出人员因病需住院,原则上回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特殊情况需在异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审批同意执行起付标准1000元后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50%。

3.对符合条件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县内给予400元的定额补偿,县外给予200元补偿,对有严重合并症或严重产后并发症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按正常住院比例报销,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偿。

4.单项大型检查项目400元以下的计入补偿范围,超过400元部分不予补偿;单个植入机体大型材料5000元以下的计入补偿范围,5000元-3万元部分按30%计入补偿范围,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全部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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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贷款

一、创业贷款对象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2.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

二、创业贷款申请条件

1.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②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③ 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④ 具备还贷能力;

⑤信用良好,原则上应经过就业再就业培训,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2.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②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③ 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④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能力;

⑤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三、创业贷款额度

在我县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城乡劳动者,以及吸纳就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小企业,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体经营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

四、创业担保贷款期限

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由目前的最高不超过2年调整为最高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五、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从2016年4季度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开发特殊困难地区)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他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在3年内由财政部门予以贴息。其中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贷款基准利率(不含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

六、创业担保贷款流程

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商业银行联合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七、政策依据

1.《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金发〔2016〕29号);

2.《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

3.《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

4.《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5.《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46号);

6.《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鄂政办发〔2006〕98号);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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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培训

一、培训对象

可享受政府就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5.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

6.残疾人;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8.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人员。

二、办理流程

实行严格的审核程序。培训补贴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初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财政行政部门复核后拨付。

1.初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应对培训对象逐一核实,对培训过程、培训时间、培训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初审报告。初审报告应附审核人员名单和审核工作底稿。初审后,将申报资料、初审报告、人员名单以及培训补贴金额报送人社行政部门审核。初审如发现虚假培训比例超过10%,应将资料退回培训机构,不再审核。

2.审核。人社部门应重点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和初审结论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出具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应附审核人员名单、审核工作底稿。审核后,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送财政行政部门复核。

3.复核及拨付。财政部门对人社部门的审核报告进行复核。重点应核查人社部门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抽查面是否合乎要求、审核结论是否准确。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资金,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人社部门,同时将相关申报资料返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存档。

三、收费标准:免费

四、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15个工作日;审核期限为15个工作日;复核期限为15个工作日。

五、需提交的材料

定点培训机构申报就业培训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机构法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湖北省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湖北省就业培训台帐》,包括:《开班申请确认表》、《教学计划表》、《学员花名册》、《就业培训学员登记卡》、《现场检查确认表》、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书、培训学员结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报创业培训补贴还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学员的“创办企业计划书”或“改善、扩大企业计划书”等。

六、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2〕19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29号)第十条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免费申请参加一次职业培训,不得重复申请。职业技能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实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7天。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200元—2000元/人。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培训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第十一条创业培训补贴。对符合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技能时间不少于10天的,创业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申请,培训对象免费参加。对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培训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

3.《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0〕69号)第十七条——就业培训补贴标准按培训对象参加培训的专业(工种)所需成本以及实际参加培训时间确定。补贴标准见《湖北省就业培训补贴标准表》,未列入专业可参照相近专业标准执行。第十八条——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湖北省创业培训补贴标准表》执行。

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2〕43号)第六条、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在确定就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时,应按培训对象参加培训的专业(工种)所需成本、实际参加培训时间,对照《湖北省就业培训补贴参照表》确定;未列入培训补贴参照表内的专业,可参照相近专业分类和结合本地经济发展需求确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鄂财社规〔201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承办机构

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县职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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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政策

一、申领对象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一年或以上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理办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愿的。

二、政策标准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为失业职工缴纳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失业后发给3个月失业金,以后每增加一年交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具体计算方法是:享受月份=缴费年限(足年)*2+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为24个月。

三、申领资料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就业6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人社部门办理。

1.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申请表复印件;

2.非本人意愿中断证明;

3.单位失业人员申请及申报审批表;

4.职工档案(①用工备案登记表、②自用工之日起所有劳动合同、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④身份证复印件、⑤户口簿复印件、⑥学历证明等);

5.就业失业登记证及本人长阳建行社保卡或建行银行卡。

四、办理流程

1.原所在单位在您中断就业的7日内报送相关资料至人社部门备案。

2.失业职工本人在中断就业60日内到人社部门办理的。

3.失业职工提交资料→审核资料→与系统核对数据→填写失业职工登记卡→失业登记→系统审核→档案存放

五、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3.《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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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

1、什么是易地扶贫搬迁?

易地扶贫搬迁,是指将生活在缺乏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搬迁安置到其他地区,并通过改善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调整经济结构和拓展增收渠道,帮助搬迁人口逐步脱贫致富。

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必须是经过全县精准识别“回头看”,通过“三公开”“四签字”程序“一锤定音”,录入到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且自愿申请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人口。

2、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方式有哪些?

以就业和增收为核心,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以集中安置为主,实行“五靠近”(靠近中心村、靠近集镇、靠近生态旅游区、靠近产业园区、靠近城区)。也可以通过分散建房安置、插花和投亲靠友安置、进城及进镇购房安置等,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满足搬迁对象多元化需求。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均实行“交钥匙工程”,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质量安全监管、统一分配。

(一)集中安置

要加大建设小社区集中安置的力度,全县集中安置户占搬迁总户数的比例必须确保60%,力争达到65%。坚持靠近中心村安置、靠近集镇安置、靠近县城安置、靠近生态旅游区安置、靠近产业园区安置以及实行“五保”集中安置。

(二)分散安置

1.分散建房安置。由乡镇统筹,以村为单位,统一规划安置地建房安置,推行3—5户“小集中”安置建房。

2.插花和投亲靠友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或搬迁户自主协商进行安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并协助搬迁户办理相关手续。

3.进城及进镇购房安置。优先采购存量保障房安置。采购价格由相关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严格控制在搬迁群众的承受能力以内。严格控制贫困户向他人借款购房,严禁向商业银行贷款购房。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搬迁前必须与乡镇人民政府签定搬迁安置协议。

3、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的主要原则有那些?

根据省相关政策控制标准,县人民政府原则上按照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实行“五到乡镇”。各乡镇要做到“两公开”(公开评定搬迁对象、公开搬迁政策)“两不准”(不准超面积建设、不准搬迁户因建房增贫)“两配套”(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脱贫项目)“一统配”(政府统一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即房子竣工验收后直接分配给建档立卡搬迁户)。着力解决搬迁后的脱贫问题,防止住房一建了之,贫困人口一搬了之,确保搬迁一户,脱贫一户。

4、易地扶贫搬迁建设标准有那些?

对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点的房屋建设均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质量安全监管、统一分配的“交钥匙工程”,即房子竣工验收后直接分配给建档立卡搬迁贫困户。建房面积严格控制人平25平方米(单人户分散建房面积也不得超过25平方米),同时根据搬迁户意愿,将省柴灶、节柴炉等节能设施同步纳入建房设计。全县按照5类户型9种结构进行建筑设计(即25平方米一层结构一种,50平方米、75平方米、100平方米、125平方米分一层和两层结构各一种),确保技术规范和质量。乡镇自主选择房型进行建设,确保稳定。

5、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确定搬迁对象

责任单位:县扶贫办、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二)编制年度搬迁计划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扶贫办、县易迁办。

(三)安置点选址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国土所、城环中心、林业站、水利站、供电所、村委会。

(四)项目立项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县发改局

(五)确定中介服务商,完善项目前期工作、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共交易资源中心。

(六)造价预算、财政投资评审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

(七)工程项目招标采购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八)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项目施工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施工单位。

(十)质量安全监管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监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十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十二)搬迁入住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十三)资金结算审计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审计局

(十四)易地扶贫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十五)相关证件办理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县不动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十六)资料归档

责任单位:县易迁办、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6、易地扶贫搬迁房屋的产权归属有何政策规定?

国有土地安置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5年内不能进行交易;集体土地安置的,按照农村宅基地进行登记管理。在“拆旧建新”上,贫困户新房产权办理与拆除旧房挂钩,搬进新房后允许有过渡期,但不得超过一年。拓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源,允许乡镇人民政府购买存量保障房和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农村空置房安置搬迁群众。提倡与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房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有机融合。采取政府主导代建企业微利建设等措施降低建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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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扶贫学生资助政策

一、普惠性资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教[2005]4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

3、《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5]115号)

(二)政策对象

普惠性资助政策享受对象为全县所有符合政策的在校在籍学生。

(三)政策项目和标准

1、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两免)

上级财政按照学生数下拨公用经费,结算教科书每个年级的价格不同。

2、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

我县采用的是食堂供餐模式或蛋奶供餐模式。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资金由中央、省、县财政按比例承担,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以上三项,在校在籍学生享受不需要申请,但营养改善计划必须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在籍学生。

4、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仅限一、二年级学生,三年级学生不享受)。我县属于连片特困地区,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含县镇)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范围。此项资助需要学生填写《申请表》交学校审核备案,资助资金按学期由财政直达学生资助卡。

二、助困性资助政策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资助政策

1、政策依据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切实加强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实施意见》(鄂教财[2015]10号)。

2、政策对象

在校在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3、政策标准和流程

(1)学前教育建档立卡幼儿资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2)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寄宿生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以上两项申请流程:学生本人(幼儿家长)申请——村委会确认盖章——学校(幼儿园)汇总公示——乡镇中心学校汇总——乡镇扶贫办初审——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学校、幼儿园)汇总上报县教育局——县教育局复核汇总—— 县扶贫办审核确定——县财政局审批—— 资金直达学生(幼儿)账户。

(3)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国家助学金,一等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每生每年1500元。

申请流程:学生本人申请——通过扶贫部门初审——学校汇总公示后上报县教育局——县教育局复核汇总——县扶贫办审核确定——县财政局审批——资金直达学生账户。

(二)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一补)

(1)政策依据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教财[2014]16号)。

(2)资助对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在籍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含特殊教育学生)

(3)评定时间

补助对象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

(4)评定条件

优先考虑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低保政策家庭、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烈士子女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

(5)补助标准

小学寄宿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寄宿生每生每年1250元

(6)工作流程

一是名额分配。县教育局根据上级财政指标数分配名额到寄宿制学校。

二是公开信息。学校根据下达的资助名额,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项目名称、资助名额、评定标准等。

三是资助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四是评审及公示。各中小学组建评审小组,由村委会负责人、学校领导、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社会代表等组成,评审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评审小组应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审核。

五是上报复核。学校将公示确定资助名单上报到县教育局复核汇总。

六是资金发放。县教育局上报名单到县财政局审批,资金直达学生个人账户。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0]205号)。

(2)资助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评定时间

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4)评定条件

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必要条件(至少具备一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农村、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

孤儿、烈士及残疾人家庭学生;

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

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5)补助标准

一等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每生每年1500元

(6)工作流程

一是名额分配。县教育局根据上级财政指标数分配名额到学校。

二是政策宣传。学校根据县教育局要求进行政策宣传。

三是学生申请。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是评审及公示。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学校领导、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社会代表等组成)对提出申请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内及校外张贴公示,并在校园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评审小组应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审核。

五是上报复核。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拟定受助学生名单,上报县教育局。

六是资金发放。县教育局报名单到县财政局审批,资金直达学生个人账户。

以上两项政策在优先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后,结余的资金指标再按照条件对其他贫困学生进行资格评定。

三、全县教育扶贫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

根据《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切实加强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教财[2015]10号),县教育局于2016年9月启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信息库建设,10月将数据提供给县扶贫办进行比对确定资助对象,因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象审计整改,各级扶贫部门建档立卡信息建设不成熟,数据未完全锁定,无法进行完全比对。2017年4月初,扶贫部门提供了大部分资助对象比对名单,县教育局根据提供的名单进行比对,确保建档立卡学生(幼儿)在2017年春季所有资助政策得到全部享受,但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6年秋季因建档立卡数据信息不全,无法全部锁定,造成部分建档立卡学生(幼儿)遗漏。

二、义务教育阶段“一补”资助政策,只能资助在校在籍寄宿学生,导致部分建档立卡走读生无法享受“一补”资助。教育局积极给县委县政府汇报,正在积极想办法解决。

审核:许凤丽 编辑:鲁鹏辉

长阳榔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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