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微信借钱平台
原标题:转账, 如何规避风险?
前言
作为一个新时代的青年,如果发红包、转账这些基本手机功能都不会,是不是就太out了呢?当你打开手机,看到有人给你转账或者发红包,很兴奋有木有?很想立刻点开接收有木有?
但是如果你太得意于无现金生活,通过转账借钱给他人,有没有想过你的转账方法可能存在风险,最终会使钱财有去无回?
一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一】拿转账截图打印件起诉被驳回
小张是快递员,经常来小琳处取送快递,两人熟悉后互加。后来小张在上向小琳借款3000元。事后,小琳也没有让对方补借条。后来,小张不仅不还钱,还“消失”了。小琳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后,小张仍然下落不明。庭审过程中,小琳无法提供手机转账的原始页面,只出具一份转账截屏的打印件。
更麻烦的是,这份打印件上显示的收款人竟然是网名,无法确认是否为小张。
小琳提供的转账截屏打印件虽然能当证据使用,但是不能孤证定案。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小琳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上转给好友12万要不回来
孙先生通过转账多次借给朋友丁先生12万元,没有借条。丁先生迟迟不肯还款。律师看其转账记录,丁先生的账号是公司名称。在律师的指导下,孙先生分别在、短信里给对方发信息,大致内容是:“丁***,我是***,我在***时借给你,合计***,请你尽快归还。”
丁先生在短信和上回复了,随后,孙先生又在电话里确认借贷的事实,并进行电话录音。
案子从原来的孤证变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现在,对方的钱款基本还清。
二转账金额来源及注意事项
1、与平台绑定的银行卡
这种方式可以根据相关的聊天记录、银行卡的流水记录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借款事实。
2、 零钱提现
一些手机的系统无法显示转出转入对方昵称,仅有金额、交易日期、交易号码及“朋友已确认收钱”等字样。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已收款的“朋友”就是借款人本人。
所以,必须要有运营商出具的相关身份证明信息,或者借款人真人头像照片、聊天记录、录音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必要时还需要进行公证。
注意:
(1)通过转账等方式借钱给对方,务必在附言栏目里备注钱款的性质。还可以在沟通中再次确定对方的身份信息、款项性质,减少后期可能引发的麻烦。
(2)恋人间转账999.99元和1000元的性质可能不同。前者因为有特殊含义且不符合借贷习惯,往往被认为是赠与,后者则可能被认为是借贷,同时红包也不予认定为借款。(各位get了没)
三证据的裁判规则及相关法律依据
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但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该如何采用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时必须进行全新的考虑。既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但仍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网聊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应当确定使用者身份及内容未被删除篡改。
2、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注册时,应当确定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确定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3、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四证据的表现形式
1、文字记录。包括与好友聊天、朋友圈发布的文字以及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借条”。文字记录通过手机截屏、拍照、导出等方式都可以提取与固定。
2、图片记录。包括与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朋友圈时和公众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图片、表情所表达的意思通常要放置到整个聊天记录、文章中去理解,通常不同的使用者所表达的意思均不同,有时可能不存在任何意义,办理保全公证时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3、语音记录。包括与好友聊天、朋友圈发布的语音以及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语音功能是近几年各大通讯工具设计的新型功能,通过发送语音的方式代替文字编辑,交流更加便捷。与文字记录相比,一个是存在形式上不一样,另一个更重要的不同是通过分辨、鉴定语音中的声音来确定使用者身份。
4、视频记录。包括与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朋友圈时和公众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
五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温馨提示: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人通过等工具转账。转账虽然方便,但是转账前一定要反复确认对方身份再进行操作,免得错转后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损失。如果借款给他人,一定要让对方写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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