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写入民法典,关于高利贷的规定

首页 > 财经 > 金融 > 正文 2020-08-09

发表自话题:急需借款3000

2014年5月,王军强借了高利贷公司10万元,但实际只拿到9万元,1万元的砍头息。此次10万元的借款利息是每个月3000元,而当时的他月收入仅为2000元。

为了归还逾期借款,不断拆东墙补西墙,向其他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每个月要归还的利息很快发展到2万元。一次次的借款将王军强拖入了还款“深渊”——迫于欠款“雪球”越滚越大的压力,2016年夏天,王军强不得不卖掉自己名下的两套动迁房用于还款。可即便如此,也远远不够应付日益累积的欠款。最终王军强与妻子离婚,外出躲债。

近年来,由高利贷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但是由于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尚未对高利贷作出明确规定,而民法典草案则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禁止高利贷,为日后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民法典中关于高利贷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第680条规定: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此前针对高利贷并无法律规定

此前有关高利贷的规则都是通过司法解释而非法律的形式出现,且并未明确出现“禁止高利放贷”等字样。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从金融角度来讲,目前不管是现金贷还是助贷,以及此前被禁止的校园贷,都有所涉及到高利贷红线的问题。现在所有涉及到高利贷问题,并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法律规定,只是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来辨别执行。民法典草案的修改,能够从源头上遏制住高利贷行为,界定高利贷违法。这样在关于民间借贷所涉及到的高利贷案件,就变得有法可依,极大程度上能够肃清非法放贷业务,规范整个金融市场。”

在东银律师看来,因为“禁止高利放贷”一直没有明确写入法律。即便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点三区”规则,但因为司法解释的效力级别不够,起不到震慑作用,也让很多一味逐利的放高利贷者通过账户管理费、交易手续费、风险保证金等手段表面拉低年利率,隐藏放高利贷的事实。

现在,民法典中已经能从源头上遏制住高利贷的行为,规范整个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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