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app借钱利息低排名
一、民间贷款利率的上限是如何来的?
如果要追溯到远古时代,自宋代以来,就有传统的说法,利息不过本。这可以看作是对私人民间贷款的一种利息的早期约束。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民通意见》修订草案1990年的修改稿中提到了:
“对于民间的借贷,用于生活的借贷利率不能高于银行相同类目贷款利率的两倍,而经营生产性借贷不得高于银行利率的四倍。”
但是,1991年最高法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生了变化,取而代之的是采用“一刀切”的“四倍利率”上限调节模式。也就是说,“私人民间贷款不得超过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如果超过此上限,则超额利息将不受保护。这就是著名的”四倍利率红线。 ”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打击高利贷行为、取缔地下钱庄的通知”中重申了四倍的利率标准。原来是“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更改为“超出标准就是高利贷行为”。
2015年,历时25年的“四倍利率红线”退出了历史舞台。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最高法》以新的“两个限制和三个区”条例取代了“四倍的利率红线”。
也就是说,年利率是24%和36%作为两个限制:低于24%的利息受到保护,这是“司法保护区”;超过24%且少于36%的债务被视为自然债务,已经还了的那些债务不需要退还,而未还那些债务则不能在要,这就是“自然债务区”。超过36%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超额收取的要返还,将作为“无效区”
关于24%和36%这两个限制,最高法院法官杜万华给出了明确的解释:
“央行发行的基准贷款利率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最低为2%,最高为12%,最常见的为5%-8%。最后,选择了中间的6%,参照传统的四倍含义,即24%已确立为长期实施标准。”
如今,随着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以及金融技术的发展,对民间借贷的“两个限度和三个区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必须调整私人民间贷款利率的上限。
二、私人民间贷款利率的上限是否适用于金融机构?
在司法上,民间借贷是一个具有明确范围的术语,特别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
与私人民间贷款不同,持牌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是金融贷款。 2015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对金融贷款和私人民间贷款的要区别对待,适用不同的规则和利率标准。”
因此,私人民间贷款和金融贷款的利率上限是不同的。
从理论上讲,金融贷款的利率是没有上限的。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简称《九民纪要》)明确规定,金融机构是按照商业原则自主经营的,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认为金融贷款的年利率不设置上限,可以超过24%。例如,在2018年左某借款人与一家消费者金融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的案件中,法院不支持左某对超过的24%以上利息无效的主张。根本原因是法院认为,消费金融公司是金融借贷活动,不适用于“私人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当然,在更多情况下,法院认为,尽管金融贷款不适用于“私人民间贷款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但相较于民间借贷,金融机构更应该接受监管和限制。因此,应参考《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24%的年利率上限。
实际上,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律也需要考虑公众最基本的对于公平和正义的要求。如果民间贷款利率的上限低于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显然不符合普遍的认识,监管也很难承受持牌机构高于私人借贷利率的舆论和道德压力。因此,监管还将明确窗口指导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上限,限制金融机构的高息贷款。
因此,总体而言,私人民间贷款利率上限的变化不仅会影响民间贷款。这基本上意味着,持牌金融机构的贷款产品的综合利率也不能超过该上限。
三、为什么要调整私人民间贷款利率上限?
7月22日发布的《意见》明确指出,“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与最高法在2019年发布的“九民纪要”也有相似的描述。因此,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目的很明确,即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真正践行普惠金融的理念。
纵观世界,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通常都设置了利率上限。世界银行在2018年对96个国家的贷款利率上限进行了调查,发现其中76个国家采用了某种形式的利率上限。这些国家占全球GDP的80%。
在这76个国家中,利率上限并不相同。约有1/3的国家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大多数是发达国家。其余其他国家则主要考虑降低实际市场利率。
从国内实际经验来看,既要保护消费者权益,又要降低实际利率。
四、谁受到私人民间贷款利率上限调整的影响?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利率是资金的价格,设定利率上限是价格控制的一种手段。当规定的价格下降时,将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的供应(贷款产品和数量的减少)。如果供应下降但需求没有变化,那么对于需求方(借款人),要么无法获得贷款,要么非法突破价格的控制并以更高的利率借入。
这个前提是,供给量没有变化的情形下。而从实际上看,监管层面不会也不可能允许金融的供应量下降,并且肯定会通过降低利率等手段增加低利率的供应量,具体的政策效果取决于监管政策的强度。
这方面,让我们回顾一下日本。日本在1950年代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消费者信贷以极快的速度增长。在后面的几十年,个人和中小企业同样遇到了“融资昂贵和融资困难”的问题。因此,日本在2006年修改了"贷款商业法",其中有两点:一是法定利率的上限从29.2%降低到20%;另一个是禁止贷款超过个人年收入的三分之一。
从对信贷机构的影响来看,“贷款商业法”大大减少了金融信贷的供应。在2003年实施"贷款商业法"之前,利率水平为20%-28%的贷款余额为8.1万亿日元,但是在实施“贷款商业法”之后,该利率水平下的贷款几乎为零。但是,与信贷大幅减少相比,利率为14%-18%的信贷仅增加了不到2万亿日元(见图1)。
同时,从事信贷业务的消费者金融机构的数量也急剧下降。信贷公司的数量从2003年的11,800家减少到2016年的1,900家左右。国际消费金融巨头也退出了日本,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花旗银行也停止了日本的消费金融业务。
对于个人、中小型和微型企业主这些需求方,“贷款商业法”也具有巨大影响。在实施“贷款商业法”之前,大量的低信用人群可以以20%-28%的利率获得贷款。但是,对于这些高风险和低信用的人群实施“贷款商业法”后,只有极少数的人可以获得低于20%利率的贷款,因为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这组人的业务所带来的收益远不如所带来的风险大。机构只能选择相对高质量的客户来提供信贷服务,这导致诸如小微企业主和自由职业者之类的低信用群体的信贷拒绝率明显高于固定工作的人群。
当然,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的是,确实有相当多的人以14%-18%的低利率获得信贷服务。
最后,控制利率上限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从近年来制定和发布的监管政策中,通常会参考各种市场实体的意见。政策制定是一个博弈过程。当各方达成共识时,负面影响将最小化,政策效果才会更好。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更多:兰杰蒙面说
标签组:[金融] [银行] [利率] [民间借贷] [银行贷款利率] [金融机构] [民间贷款] [民间金融]
上一篇:聚焦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已有头部机构剔除24%以上客群
下一篇:闪电借钱花app下载v4.0.0
2020-08-23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消费金融的黄金淘金时代算是过去了_公司
2020-08-23
2020-08-22
2020-08-22
2020-08-21
2020-08-21
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 | 嗨!七点出发_来源
2020-08-21
2020-08-21
2020-08-21
今天,中国市场最重磅的消息!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_贺小荣
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