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低门槛贷款平台
非法放贷概念:指一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办理存储业务,发放贷款的便利,收受储户存款,开出存单,资金却不入帐,挪作个人用于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银行名义为单位之间非法拆借巨额资金做担保,或者高息吸存后私自放贷。
非法放贷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利用银行账外账户,违反国家规定,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息贷出。
2、在金融骗子糖衣炮弹下陷落,不认真审查资料,放松警惕,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贷款,导致巨额款项成为呆账、赖账,金融骗子有以假存单作担保的方式骗取贷款、也有虚构购房合同、个人消费等获取虚假按揭贷款。
3、与用资人互相串通,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体外循环手段,将资金借给用资人,并由用资人当即返给出资人高额利息差。
4、内部人员与社会不法分子相互串通、勾结作案,挪用银行资金、虚开大额定期存单、办理假质押贷款、违规办理贴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谋取高息。
5、利用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义违法放贷款于己用且不偿还。
非法放贷的主要表现形式:
1、年利率(含各种变相利息及费用)超过36%的民间借贷活动。
2、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等特征的“现金贷”活动。
3、采取虚假宣传、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不合规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或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的“校园贷”活动。
4、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活动。
5、利用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的。
6、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
7、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放贷业务的。
8、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的。
9、其他非法放贷行为。
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提醒广大人民群众
理性参与投资,远离非法金融,如果遭遇符合“利息高于36%的民间借贷”“校园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必须提高警惕,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尽可能保留证据,并及时报警。
举报电话:会宁县公安局;会宁县打非办
中共会宁县委宣传部
会宁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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