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析:个人借贷未约定利息但是实际还款中有利息项效力探析

首页 > 社会 > 法制 > 正文 2020-08-18

发表自话题:网上哪里有个人借款



众所周知,民间借贷如果未约定利息,那么就不能主张利息,这在合同法中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律解决的就是特殊情况,例如在借贷关系中,未约定借款利息,但在分期还款中有利息项,在后几期利息不想付是否能得到法律依据?今日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关于鲍某利、王某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二为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中原被告的借款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在诉讼时效最长保护期内,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对被告的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借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借给被告本金为30,000元,借款后鲍某利于2004年6月19日偿还王某友现金10,000元,冲抵本金10,000元,其10,000元产生的利息按月利息一分六计算自2004年4月25日至2004年6月19日为293.15元,剩余欠款本金20,000元;鲍某利于2005年2月7日偿还王某友现金5000元,冲抵本金5000元,其5000元产生的利息按月利息一分六计算自2004年4月25日至2005年2月7日为766.08元,剩余欠款本金15,000元;鲍某利于2006年3月15日偿还王某友10,000元,冲抵本金10,000元,其10,000元产生的利息按月利息一分六计算自2004年4月25日至2006年3月15日为3672.37元,剩余欠款本金5000元;剩余5000元欠款本金自2004年4月25日至原告立案之日2019年7月11日按月利息一分六计算产生利息14,766.3元。共计产生利息19,497.9元。对于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鲍某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友欠款24,507.9元(其中本金5000元,利息共计19,497.9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一分六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友负担149元,由被告鲍某利负担413元,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30,000元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一分六,由证人李某、黄某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主张无利息约定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鲍某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2元,由上诉人鲍某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5.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逾期付款利息系法定孳息,只要付款逾期,该项利息即依法产生,不以当事人是否约定为转移,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守约方仍有权主张,法律对此予以充分保护。这是因为,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

6.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中,因迟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预见的应当就是利息损失,即该笔款项被占用后,债权人无法进行存款获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为,或债权人因急用该笔资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须支付利息。因此,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违约赔偿方式,只要一方当事人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当事人就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逾期收款的利息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债务人除需继续履行合同即支付款项外,还需赔偿逾期付款期间相关款项的利息损失。7.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8.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10.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1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13.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14.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15.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16.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http://weixin.qq.com/r/lj_Pl_bEELtvraL092qE (二维码自动识别)







标签组:[法律] [法制] [诉讼时效] [民诉法] [上诉期限

上一篇徐州包装贷款(有人专门做包装贷款的吗?)

下一篇个人之间借款,没约定利息的怎么办?

相关阅读

相同话题文章

相关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