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正规小额贷款公司
原标题:小额贷款公司能否成为金融行业“正规军”?
从2008年央行、银监会两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至今,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及贷款余额呈现爆发式增长。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小额贷款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达到8951家,贷款余额为9594.16亿元,增速较上年有所减缓。
图表:2011-2015年6月中国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及同比增长(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在小贷公司快速发展的背后,其面临的最大困境——身份问题始终未能解决。根据中央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编码为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Z-其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额机构。然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在法律上其称不上金融机构,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尽管经营贷款业务,但却不受银监会的监管。而人民银行也不具有法定的监管职能。
2015年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想要拿到金融许可证更加遥遥无期,没有金融许可证,就无法享受金融机构的一系列政策。
从财税方面来看,大多数地方的小贷公司税收目前还是参照一般工商企业执行,只有少数地区,例如深圳市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适用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享受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能将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冲抵当期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从融资角度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可实际上,小额贷款公司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即使获得银行贷款,也是作为银行的一般商业信贷业务,融资成本较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高出不少。《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小贷公司的贷款资产可以转让,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但小贷公司的贷款资产未必有人愿意买单。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银监会也曾想把其纳入正规体系中,例如小贷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但效果不佳。2009年6月12日,银监会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对需要改制的小贷公司提出了盈利状况、不良率、涉农贷款占比等一系列指标要求,但这些要求较高的指标把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排除在外。此外,村镇银行最大的股东或者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入股不免产生同业竞争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小额贷款公司转制后原股东将失去控制权,这种“被抢孩子”的方式让大部分小贷公司股东难以接受。
小贷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补充,其服务小微企业的功能不可替代。但就目前的监管体系而言,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很难获得金融正规军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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