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只用微信号借钱的app
现在网络信息技术越来越发达,
利用等网络转账的人也越来越多。
如果因此发生纠纷,
聊天记录可以当证据吗?
今天的星湖拍案就和大家讲讲,
记录当证据的那些事儿。
借款两万二千元
轻信亲戚空欠条
陈某和金某是亲戚关系,金某因为家庭生活及生意经营缺乏资金,便向陈某借钱。
陈某在2016年1月5日向金某的银行账户汇入9000元,并通过向其转账5000元。同年1月12日,陈某又向金某的银行账户汇入3000元,两天后再次向金某银行账户汇入5000元,总共向金某出借22000元。
基于对亲戚金某的信任,金某四次借款,陈某都没有要求金某写下欠条。
后来,经陈某多次催收,金某却只归还了3500元,余下的18500元借款则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不归还。
陈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便向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清偿借款本金18500元,并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
记录属电子证据
同样具有证明效力
广宁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主张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应提供双方借贷合意、借款实际交付等相关证据佐证。
法院在庭审中查明双方关系、借款经过及双方的聊天记录内容等事实,可以认定陈某、金某之间已达成借贷合意,陈某亦通过转账支付了借款。
金某虽然未出具纸质借条,但电子证据亦是证据,陈某提供的证据能互相印证双方已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对双方22000元的借贷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陈某确认金某已归还借款3500元,实欠18500元。现陈某请求金某归还借款18500元,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理由充分,金某应迅速归还借款给陈某。
最后,广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金某向原告陈某归还借款18500元。
肇法君
有话说
的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也是近几年的事情哦!接下来肇法君就带大家认识记录作为证据的发展历程:
2012
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
把“电子数据”纳入到了证据的范围。
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确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这意味着,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范围,能成为证据
如果想让聊天记录成为证据来使用,还需要满足三个要求~
①合法性
聊天记录应当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如果是通过暴力、欺骗或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聊天记录,就不具有证明效力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②真实性
真实性即证明账号使用者就是举证者本人。如果该账号已经通过实名认证,则能通过实名认证页面加以证明。如果未实名,有两个方法可以认证身份:
1.聊天的相对方自己承认。
2.请第三方机构辅助核查。
③关联性
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和案件事实无关的聊天记录时没有证明效力的哦!
满足上述三个要求的聊天记录,就能成为诉讼证据使用啦!但同时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修改或者破坏,必要时候,大家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对证据加以保全,证明聊天记录的真实有效性哦!因为公证过的法律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9条)。
图 | 部分来源于网络
文 | 公正肇庆编辑小组
2021-03-05
2020-10-14
2020-10-14
2020-10-14
2020-10-14
现在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做为证据,彼如说借钱但是他说不用还后来又让你还可以不还吗?
2020-10-14
2020-10-14
借钱不还、丈夫出轨……微信聊天记录这么保存才能在打官司时当证据!
2020-09-13
2020-08-31
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