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过高法律不保护吗 民间借贷的陷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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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过高法律不保护吗 民间借贷的陷阱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2日 来源: 郑州旅游纠纷律师

马磊律师,郑州旅游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惠诚(郑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间借贷利率过高法律不保护吗

一、民间借贷利率过高法律不保护吗

民间借贷利率过高法律不予保护。


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民间借贷的利率为多少,才受法律保护

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提到,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在24%之内,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民间借贷最高利息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利息利率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 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民间借贷利率过高法律不保护吗以及民间借贷的利率为多少,才受法律保护。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民间借贷最高利息的计算方法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





民间借贷的陷阱有哪些?

民间借贷中不论是债主还是欠债人都有可能拿欠条和借条做文章,然后出现扯皮,赖账等情况,稍有不慎便会落入骗子的圈套,血本无归。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民间借贷的陷阱有哪些吧。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律师提醒: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律师提醒:借条书写现场完成、不得离开视线。


三、利用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律师提醒: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律师提醒:写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五、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律师提醒:写明借款用途,事由列清。


六、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律师提醒: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面追加汉字大写,谨防篡改。


七、两用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律师提醒:将借据遗失一事明确载明。


八、借条不写利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事先明确约定,并记载于借条之上。


上述内容为您详细介绍了;民间借贷的陷阱有哪些;,民间借贷很多情况下是打借条,借条怎么打、什么样的借条隐含法律风险、如何避免在民间借贷中因为借条形式内容的不当而造成损失,在上文中有详细的介绍,希望通过上述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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