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民法典71:个人之间借款,有利息约定但不明确,视作没有利息

首页 > 综合 > 正文 2020-11-30

发表自话题:有没有私人借钱的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486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71:个人之间借款,有利息约定但不明确,视作没有利息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可以没有利息。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的,就是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

除了上面这一类,其他的借款合同都可称为民间借贷,包括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也是民间借贷性质。

在20多年的律师工作中,亲眼看见了司法和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这其中就包括了借款合同的法律认定问题。

记得在最早进入律师行业的时候,法院有相当多的判决认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理由是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的规定。

当时这样的司法理解有其历史背景,一是从从计划经济体制走出来不久,原有的固化思维仍然存在,认为借款这种行为是金融机构独占的一种企业行为,其他企业没有资格从事这样的经营活动;二是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制度以及理解也在变化之中,最初的理解是只要违反规范性文件,也可以以违法认定合同无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思维以及习惯都在不断更替,立法以及司法也开始与时俱进。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出台,明确了只有合同违反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以合同违法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合同违反了其他规范性的文件,必不因此无效。然后,关于公司企业的各项活动也开始从司法上区分为是否作为经常性的收入或业务,那些偶尔进行或者并不是以此为业务收入主要来源的行为,不直接视作是从事特定的业务。于是,企业之间的借款,在相当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并不认是违法或无效。目前,民间借贷,只有存在下列情形的,才认为借款合同无效 :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

另一方面,由于社会资金越来越多,民间借贷行为越来越多,其中很多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且伴随着高于银行利率的利息。虽然民间借贷行为有利于社会资金的盘活,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小微企业多提供一个融资渠道,但是同样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问题,包括传统上高利贷带来的社会道德风险和不和谐问题,也包括银行资金被套取流入民间借贷而引起的社会金融失控的风险。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的司法解释来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中的法律解释事宜,前不久还重新修订了一次,对于民间借贷的最高利息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同时严格禁止了职业放贷人,从司法层面试图抑制民间借贷行为发生的热度和频率。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此处不再细述。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只要借款合同双方中有一方不是自然人,那么,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在金融机构为出借方时,因为金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很多贷款种类是有特定用途性质的,甚至是专款专用的,因此在这类借款合同中,需要明确借款的用途。自然人之间借款,对于借款用途的特定性,实践中较少有人关注,原因是个人作为出借人,管理和监督借款人对于借款的使用情况,缺乏可操作性。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强调的是按照贷款人的要求。

假如没有贷款人的要求,那么借款人并无此义务要提供这些信息。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即俗称的“砍头息”。我国法律法规历来不支持这类行为。因此,立法直接将实际所得的借款数额作为借款合同的数额。

例如,贷款人出借100万,到期利息5万,但是,贷款人交到借款人手里只有95万元,即做了砍头息。这样的借款,事实上,借款人实际只借得了95万,但是却要按照100万本金计算利息。砍头息的做法,是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

仍按上面的例子,根据《民法典》本条的规定,法律并不承认什么砍头息,而是直接认定本金就是实际到手的95万元,按本金95万元,按照合同上的利率来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本条是关于 贷款违约责任的规定。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借款人应当协助贷款人监督。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实践中运用这一条的,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本条解决的是在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时,借款人按照什么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问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所谓“合理期限”,没有明确的立法标准与司法解释标准。要看具体借款金额以及借款合同的内容以及背景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才能确定。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这个规定,只是立法上的一种选择,即将这个利息计算期间的选择权给到了贷款人手里。这个选择更多的是保护贷款人的利益。立法选择哪种方案,取决于立法时的讨论结果和对立法的影响力谁更强一些。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延长原借款的期限,使借款人能够继续使用借款。借款展期实际上是对原合同的履行期限的变更。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尽管在法律解释和学术上,一直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理解为是一种实践合同,但是,《合同法》在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这一点。《民法典》终于明确了这一点。

关于什么是“提供借款”,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中的规定。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本条是《民法典》新增的禁止性条款,即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高利放贷是禁止的,高利放贷的借款合同也因此无效。

关于高利放贷,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是不能超过国家金融法规政策中规定的利率上限,对于民间借贷来说是不能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中规定的利率上限,包括:

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对于利息支付有约定但是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没有约定利息处理。

标签组:[法律] [民间借贷] [贷款人] [借款合同] [民法典

上一篇个人正规借款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下一篇余光中:一提起借钱,没有几个人不胆战心惊的。

相关阅读

相同话题文章

相关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