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银行监管指标全梳理

首页 > 财经 > 债券 > 正文 2022-02-18

发表自话题:信誉度低怎么贷款

1、银监体系下,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包括三个层次

依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其中,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银监会将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分析商业银行各项监管指标,及时评价和预警其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其中,月末季末年末等时点性监管指标值得投资者关注。

2、2016年起,央行实行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

为了全面考核银行体系金融风险,央行自2016年起实行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对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进行资本/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外债风险以及信贷政策执行等七个方面的考核。MPA考核的重点在于把监管的关注点从以往的狭义贷款转向广义贷款,也就是除了通俗意义上的贷款外,还将债权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余额、表外理财等纳入其中。明年一季度起,央行正式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考核。

风险提示:

经济基本面风险,政策风险

正文:

近期债券市场在多重利空因素冲击下经历了罕见的大幅调整,其中我们认为,由监管额度问题导致的银行考核压力是此轮调整的重要催化剂,例如商业银行年底资本充足率考核,流动性覆盖率要求,商业银行购买同业理财的资本占用问题等,进而导致银行拆出资金减少,大量赎回流动性好的委外资产(详情请参见报告《债市修复从短端开始》)。在此背景下,我们对商业银行的主要监管指标和风险考核体系加以梳理,尤其是月末季末年末等时点性监管指标,帮助投资者加强流动性管理,更好地应对债市波动。

一、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指标体系

依据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其中,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属于动态指标。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银监会将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分析商业银行各项监管指标,及时评价和预警其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本文依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36号)、《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银监会令【2015】1号)、《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对银行风险监管指标加以梳理。

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对银行进行监管的考核体系将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对债市产生影响:其一,时点性考核直接影响银行资金的拆借,对债市资金面产生直接压力;其二,监管压力释放利空因素,在其他利空因素叠加下,产生催化作用,放大市场恐慌情绪;其三,监管收紧的动作对市场预期产生影响,进而影响投资者行为,对债市形成压力,且这种压力在短期内是单向且不可逆的,对市场的影响也更为深刻和彻底。

(一)风险水平监管指标

1、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依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

(1)流动性覆盖率(LCR)

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境下,通过变现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LCR体系对银行流动性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未遵守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监管标准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公式为:流动性覆盖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关于流动性覆盖率考核体系(LCR)的考核办法,我们将在附录部分进行详细。

(2)流动性比例

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值,不应低于25%。其中,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资产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及其他应收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合格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一个月内到期可变现的资产(剔除其中的不良资产)。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负债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已发行的债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及各项应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中央银行借款、其他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3)其他指标

其他指标并未纳入最新流动性监管法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的监管指标中,可作为银行日常流动性管理中的参考指标。

A.核心负债依存度

依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核心负债依存度为核心负债与总负债的比值,不应低于60%。其中,核心负债包括距到期日三个月以上(含)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以及活期存款的50%。总负债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总计的余额。

B.流动性缺口率

依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流动性缺口率为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资产的比值,不应低于-10%。其中,流动性缺口为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减去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负债的差额。

C.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

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为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稳定资金的比值,用于监测某一机构在较长时期内、稳定的可用资金量与该机构资产业务和表外或有业务对资金需求量的比例。其中,可用的稳定资金即在持续压力情景下,能够确保在1年内都可作为稳定资金来源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为银行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与相应的稳定资金需求系数乘积之和,稳定资金需求系数即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需由稳定资金支持的价值占比。依据《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净稳定融资比率不得低于100%。

D.超额备付金率

超额备付金率即银行为适应资金营运需求,用于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货币资金占存款总额的比值。作为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超额备付金主要用于日常清算头寸,具有刚性特征。超额备付金率的计算公式为:

超额备付金率=(在央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库存现金)/人民币各项存款期末余额*100%

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是重要的监测指标之一,但目前尚未出台具体的监管标准,原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已废除)规定人民币备付金率不得低于5%,但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备付金率一般为2%左右。

E.存款偏离度

依据《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约束月末存款“冲时点”,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其中,月末存款偏离度的计算公式为:

月末存款偏离度=(月末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

计算每季最后一月的月末存款偏离度时,“本月日均存款”的可计入金额不得超过上月日均存款*(1+最近4个季度最后一月日均存款增长率的均值)。月日均存款增长率=(本月日均存款-上月日均存款)/上月日均存款*100%。

对于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3%的银行,自下月起连续暂停准入事项3个月以上;对于一年之内月末存款偏离度两次超过3%的银行,适当降低其年度监管评级。对于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4%的银行,监管机构还将自下月起连续3个月暂停其部分业务和期限超过90天资产的增长;并要求其自下月起连续3个月以上提高稳定存款的比例,提高基数为本月稳定存款比例,提高幅度为月末存款偏离度超出4%的部分。其中,稳定存款比例=剩余期限在90天以上存款/各项存款*100%。级监管机构负责督促并指导商业银行将月末存款偏离度作为扣分项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区分严重程度相应扣减绩效考核评价得分。

F.累计最大现金流出工具(MCO)

“最大现金流出”工具(MCO)主要用于监测短期流动性风险,以避免过度依赖短期资金。其中,MCO限额即各行在特定时间内被允许的累计现金净流出的最高额度,按照时间跨度可分为隔夜、一周和一个月。

G.最大十户存款比例

最大十户存款比例即为前十大存款客户存款总计占各项存款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户存款客户存款总计/各项存款*100%

H.同业市场负债比例

同业市场负债比例即银行从同业机构交易对手获得的资金占总负债比例。计算公式为:

同业市场负债比例=(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卖出回购款项)/总负债*100%

I.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

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即银行通过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卖出回购款项等从最大十家同业机构交易对手获得资金占总负债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最大十家同业机构交易对手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卖出回购款项)/总负债*100%

(4)检查监督

商业银行应当按月报送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同时于每年4月底前向银监会报送上一年度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包括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程序、内部风险管理指标和限额、应急计划及其测试情况等主要内容。商业银行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银监会书面报告调整情况。

2、信用风险监管指标

信用风险监管指标主要包括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等指标。

(1)不良资产率和不良贷款率

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应高于4%。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一个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应高于5%。不良资产率的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率=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信用风险资产×100%

在计算过程中,信用风险资产是指银行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主要包括:各项贷款、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资产、银行账户的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承诺及或有负债等。不良信用风险资产是指信用风险资产中分类为不良资产类别的部分,不良贷款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的一部分。

不良贷款率的计算公式为:

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各项贷款×100%

其中,次级类贷款定义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类贷款的定义为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类贷款定义为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2)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5%。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一个二级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0%。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计算公式为: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

其中,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是指报告期末授信总额最高的一家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的计算公式为: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

其中,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是指报告期末各项贷款余额最高的一家客户的各项贷款的总额。

(3)全部关联度

全部关联度为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全部关联度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关联度=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

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是指商业银行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3、市场风险监管指标

市场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因汇率和利率变化而面临的风险,包括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利率风险敏感度。

(1)累计外汇敞口头寸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20%。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累计外汇敞口头寸/资本净额×100%

其中,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为银行汇率敏感性外汇资产减去汇率敏感性外汇负债的余额。

(2)利率风险敏感度

利率风险敏感度为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的影响与资本净额之比。利率风险敏感度的计算公式为:

利率风险敏感度=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影响/资本净额×100%

该指标在假定利率平行上升200个基点情况下,计量利率变化对银行经济价值的影响。指标计量基于久期分析,将银行的所有生息资产和付息负债按照重新定价的期限划分到不同的时间段,在每个时间段内,将利率敏感性资产减去利率敏感性负债,再加上表外业务头寸,得到该时间段内的重新定价“缺口”。对各时段的缺口赋予相应的敏感性权重,得到加权缺口后,对所有时段的加权缺口进行汇总,以此估算给定的利率变动可能会对银行经济价值产生的影响。

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影响是指在给定利率变动为上升200个基点的条件下,计算得到的对经济价值产生的影响。其中,时段的划分及各个时段的敏感性权重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利率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标准框架确定。

4、操作风险监管指标

操作风险指标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表示为操作风险损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

(二)风险迁徙监管指标

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风险迁徙监管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

1、正常贷款迁徙率

正常贷款迁徙率为正常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正常贷款之比,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两个二级指标。其中,正常贷款迁徙率的计算公式为:

正常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该指标中,期初正常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是指期初正常类贷款中,在报告期末分类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余额之和。期初关注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是指期初关注类贷款中,在报告期末分类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余额之和。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是指期初正常类贷款中,在报告期内由于贷款正常收回、不良贷款处置或贷款核销等原因而减少的贷款。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是指期初关注类贷款中,在报告期内由于贷款正常收回、不良贷款处置或贷款核销等原因而减少的贷款。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的计算公式为:正常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其中,期初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是指期初正常类贷款中,在报告期末分类为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余额之和。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的计算公式为: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其中,期初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是指期初关注类贷款中,在报告期末分类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余额之和。

2、不良贷款迁徙率

不良贷款迁徙率包括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其中,次级类贷款迁徙率的计算公式为:次级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次级类贷款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期初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是指期初次级类贷款中,在报告期末分类为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余额之和。期初次级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是指期初次级类贷款中,在报告期内,由于贷款正常收回、不良贷款处置或贷款核销等原因而减少的贷款。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的计算公式为: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可疑类贷款余额-期初可疑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该公式中,期初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是指期初可疑类贷款中,在报告期末分类为损失类的贷款余额。期初可疑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是指期初可疑类贷款中,在报告期内,由于贷款正常收回、不良贷款处置或贷款核销等原因而减少的贷款。

(三)风险抵补监管指标

1、盈利能力监管指标

盈利能力监管指标包括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成本收入比为营业费用加折旧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高于45%。营业费用是指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编制的损益表中的营业费用。营业收入是指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编制的损益表中利息净收入与其他各项营业收入之和;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不应低于0.6%;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1%。各指标计算公式为:

成本收入比率=营业费用/营业收入×100%

资产利润率=净利润/资产平均余额×100%

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

2、准备金充足程度监管指标

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一级指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属二级指标。

其中,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100%。该指标中,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指银行根据信用风险资产预计损失而实际计提的准备。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是指依据信用风险资产的风险分类情况应提取准备的金额。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实际计提准备/贷款应提准备×100%。贷款实际计提准备指银行根据贷款预计损失而实际计提的准备。依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4号),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商业银行应当在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同时应当按月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供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

3、资本充足程度监管指标

(1)资本充足率监管

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本100%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本10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本100%

在上述公式中,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其它一级资本包括: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除此之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在该监管框架内,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

(2)杠杆率监管指标

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和《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银监会令【2015】1号),杠杆率即一级资本净额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该指标旨在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

杠杆率=(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100%

其中,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公式为: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不包括表内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衍生产品资产余额+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一级资本扣减项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杠杆率报表。并表杠杆率报表每半年报送一次,未并表杠杆率报表每季度报送一次。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纠正措施:要求商业银行限期补充一级资本;要求商业银行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速度;要求商业银行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

二、MPA考核体系

1、MPA的实行

在合意贷款规模管理下,影子银行大行其道,为了少占用信贷规模,银行创新出各种通道,把实质上的信贷资产通过这些通道转变为同业业务、资管业务和投行业务等。由此可以看出合意贷款管理已经过时,无法掌握银行的实质性动向。

为了全面考核银行体系金融风险,央行自2016年起实行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对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进行资本/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外债风险以及信贷政策执行等七个方面的考核。MPA考核的重点在于把监管的关注点从以往的狭义贷款转向广义贷款,也就是除了通俗意义上的贷款外,还将债权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余额、表外理财等纳入其中。今年一季度是央行第一次实施MPA考核。相较于原有考核制度,MPA体系考核内容更为全面,加强了对银行的资本约束和风险管理,对银行的资产腾挪、资产配置和发展模式都带来重大影响。

MPA七大类指标满分均为100分,优秀线为90分,达标线为60分。七大类指标均为优秀为A档机构,资本和杠杆情况、定价行为任意一者不达标,或剩余五大类任意两项及以上不达标,为C档机构,剩余为B档机构。央行对A类和C类机构实行一定的奖惩措施,即在正常情况下,启用±10%的幅度,即对A档机构实施奖励性利率(法定准备金率×1.1),对B档机构继续保持法定准备金率,对C档机构实施约束性利率(法定准备金利率×0.9)。需要增加宏观调控力度的情况下,启用±20%的幅度,较为极端的情况下,启用±30%的幅度。

2、广义信贷增速和资本充足率指标

在所有MPA考核项目中,与债券市场关系最为密切的有两项:一是广义信贷增速,二是资本充足率。其中,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是评估体系的核心,拥有一票否决权,资本水平是金融机构增强损失吸收能力的重要途径,资产扩张必然要受资本约束,这也是MPA考核的主要压力。

(1)广义信贷增速

广义信贷是MPA考核最关键的指标,监管所考察的广义信贷增速是广义信贷余额的同比增速。广义信贷与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情况和信贷政策执行这三大项都相关,约束力极高。在MPA考核下,广义信贷=各项贷款余额+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表外理财资产运用余额,不包含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往来,但包括了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借。其中,表外理财资产运用余额计算公式为:表外理财资产运用余额=表外理财资产负债表(人民币)中的资产余额-现金余额-存款余额。明年一季度起,央行正式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考核,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表外业务风险的管理,从而保持广义信贷平稳增长。

对广义信贷的内涵界定,其实是从“狭义信贷是金融机构资产扩张的主要部分,也是M2扩张的最主要渠道和路径(存贷循环创造广义货币)”这个概念上进行延伸的,即绝大多数的广义信贷的投放都会产生货币创造。广义信贷的本质是与M2货币创造相挂钩的。凡是可以创造M2的资产,都将被纳入到广义信贷当中。

MPA规定,广义信贷与目标M2增速偏高不得超过20-25个百分点,也就是说,按照今年M2的目标增速为13%计算,全国性系统重要性机构广义信贷增速不得超过33%,区域重要性机构广义信贷增速不得超过35%,普通机构广义信贷增速不得超过38%。

(2)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与广义信贷增速休戚相关。MPA中,资本和杠杆情况共有三个分项指标:资本充足率(80分)、杠杆率(20分)和总损失吸收能力(暂不纳入),并根据银行重要性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评估标准,MPA评估对全国性系统重要性机构(N-SIFIs)、区域性系统重要性机构(R-SIFIs)、普通机构(CFIs)的标准如下所示:

这其中,资本充足率拥有一票否决权。

宏观审慎最低资本充足率(Ci*)=结构性参数ai *(最低资本充足率+储备资本+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逆周期缓冲资本)

其中:

①结构性参数,与机构稳健性状况、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等有关,是地方监管机构规范的一个常数,北京地区金融法人为1.5;

②最低资本充足率,财务公司为10%,其他机构为8%;

③储备资本,前三季度是1.3%,第四季度为1.7%;

④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与银行资产规模成正比,0.5%+(1%-0.5%)×(机构i资产/区域内最大机构资产)

⑤逆周期资本缓冲=Max(宏观经济热度参数×机构i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100×【机构i广义信贷增速-(目标GDP增速+目标CPI )】,0)。当广义信贷增速超过目标GDP增速与CPI之和,该机构会受到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

目前来讲,广义信贷增速不超过目标M2 20个百分点即可在资产负债一项中得60分,但是在资本充足率一项,对广义信贷又有特别严苛的限制,可以一票否决。

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来:

假设A银行是区域内最大的资产机构,2季度A银行广义信贷增速为16%,结构性参数为1,目前宏观经济热度参数为0.8。

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Ci*)

=结构性参数ai*(最低资本充足率+储备资本+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逆周期缓冲资本)

=1*【8%+1.3%+0.5%+(1%-0.5%)*1+max(0.8*1*(16%-(6.5%+2.5%)),0)】

=10.3%+0.8*7%

=10.3%+5.6%

=15.9%

因为资本充足率是一票否决项,所以必须在资本充足率上得到48分,即高于“宏观审慎充足率-容忍度(4%)”。因此A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为11.9%

也就是说,如果2016年2季度A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足11.9%,将被一票否决、评为不合格。由于各项目中调整项只有广义信贷同比增速一项,且因为宏观经济参数为0.8,广义信贷增速必须调低1.25个百分点,才能降低宏观审慎充足率要求1个百分点。

附录:LCR体系

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引入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LCR),旨在通过要求银行持有足够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以满足特定压力情境下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提升银行抵御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属于短期监管指标。

2015年9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对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加以详细。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公式为:

流动性覆盖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

(一)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1、基本特征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并满足相关操作性要求:

2、操作性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变现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政策、程序和系统,能够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在30天内随时变现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以弥补现金流缺口,并确保变现在正常的结算期内完成。

(1)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由商业银行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控制。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持续具有法律和操作权限,可以将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作为应急资金来源单独管理,或者能够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在30 天内随时变现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并使用变现资金,而且不与银行现有的业务和风险管理策略相冲突。

(2)商业银行应当具有相关政策和程序,能够获得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所在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和币种等信息,并且每天能够确定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构成。

(3)商业银行可以对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市场风险进行套期保值,但应当考虑由于套期保值提前终止而引发的现金流出。

(4)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测试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变现能力,确保其具有足够的流动性,并避免在压力情景下出售资产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必要时应当加大测试频率。

(5)商业银行变现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不应当导致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6)如果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中的部分资产出现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情形,商业银行可以在不超过30 天的期限内继续将其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3、构成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和限额,确保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现金、存放于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主权实体和中央银行债券除外)的多元化,避免资产类别、发行机构或币种等过于集中,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保持与银行经营需求相类似的币种结构。

一级资产:按照当前市场价值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包括

(1)现金;

(2)存放于中央银行且在压力情景下可以提取的准备金;

(3)由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盟委员会或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的,可在市场上交易且满足以下条件的证券:

第一,按照银监会的资本监管规定,风险权重为0%;

第二,在规模大、具有市场深度、交易活跃且集中度低的市场中交易;

第三,历史记录显示,在市场压力情景下仍为可靠的流动性来源;

第四,最终偿付义务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附属机构承担。

(4)当银行母国或银行承担流动性风险所在国家(地区)的主权风险权重不为0%时,由上述国家的主权实体或中央银行发行的本币债券;

(5)当银行母国或银行承担流动性风险所在国家(地区)的主权风险权重不为0%时,由上述国家的主权实体或中央银行发行的外币债券,但仅限于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银行在其母国或承担流动性风险所在国家(地区)的该外币现金净流出。

二级资产:由2A 资产和2B 资产构成。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中二级资产占比不得超过40%,2B 资产占比不得超过15%。2A 资产在当前市场价值基础上按85%的折扣系数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包括:

(1)由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或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的,可在市场上交易且满足以下条件的证券:

第一,按照银监会的资本监管规定,风险权重为20%;

第二,在规模大、具有市场深度、交易活跃且集中度低的市场中交易;

第三,历史记录显示,在市场压力情景下仍为可靠的流动性来源,在严重的流动性压力时期,该证券在30 天内价格下跌不超过10%或回购交易折扣率上升不超过10 个百分点。

第四,最终偿付义务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附属机构承担。

(2)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债券和担保债券:

第一,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附属机构发行的公司债券;

第二,不是由本行或其附属机构发行的担保债券;

第三,经银监会认可的合格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至少为AA-;或者缺乏长期信用评级时,具有同等的短期信用评级;或者缺乏外部信用评级时,根据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得出的违约概率与外部信用评级AA-及以上对应的违约概率相同;

第四,在规模大、具有市场深度、交易活跃且集中度低的市场中交易;

第五,历史记录显示,在市场压力情景下仍为可靠的流动性来源,在严重的流动性压力时期,该债券在30 天内价格下跌不超过10%或回购交易折扣率上升不超过10 个百分点。2B 资产在当前市场价值基础上按50%的折扣系数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包括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债券:

第一,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附属机构发行;

第二,经银监会认可的合格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BBB-至A+;或者缺乏长期信用评级时,具有同等的短期信用评级;或者缺乏外部信用评级时,根据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得出的违约概率与外部信用评级BBB-至A+对应的违约概率相同;

第三,在规模大、具有市场深度、交易活跃且集中度低的市场中交易;

第四,历史记录显示,在市场压力情景下仍为可靠的流动性来源,在严重的流动性压力时期,该债券在30 天内价格下跌不超过20%或回购交易折扣率上升不超过20 个百分点。

商业银行应当具有监测和控制2B 资产潜在风险的政策、程序和系统。商业银行收到的符合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条件的抵(质)押品,如果根据法律和合同可以用于再抵(质)押融资,则可以纳入本行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计算,但交易对手根据合同有权在30 天内收回该抵(质)押品的除外。

4.上限计算规则

商业银行应当将30 天内到期的涉及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抵(质)押融资、抵(质)押借贷以及抵(质)押品互换交易还原,相应调整各类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数量,包括:将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交换一级资产的上述交易还原,得到调整后一级资产数量;将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交换2A 资产的上述交易还原,得到调整后2A 资产数量;将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交换2B 资产的上述交易还原,得到调整后2B 资产数量。计算2A 资产和2B 资产数量时,应当采用相应的折扣系数。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2B 资产调整项和二级资产调整项。

2B 资产调整项=Max{调整后2B 资产-15/85×(调整后一级资产+调整后2A 资产),调整后2B 资产-15/60×调整后一级资产,0}

二级资产调整项=Max{调整后2A 资产+调整后2B 资产-2B 资产调整项-2/3×调整后一级资产,0}

5.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计算

(1)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一级资产+2A 资产+2B 资产-2B 资产调整项-二级资产调整项,或者

(2)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一级资产+2A 资产+2B 资产-Max{(调整后2A 资产+调整后2B 资产)-2/3×调整后一级资产,调整后2B 资产-15/85×(调整后一级资产+调整后2A 资产),0}

(二)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

1、定义及计算

现金净流出量是指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未来30 天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与预期现金流入总量的差额。预期现金流出总量是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相关负债和表外项目余额与其预计流失率或提取率的乘积之和。预期现金流入总量是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表内外相关契约性应收款项余额与其预计流入率的乘积之和。可计入的预期现金流入总量不得超过预期现金流出总量的75%。预计流失率、提取率、流入率统称为折算率。

2、现金流出:项目及折算率

(1)零售存款

零售存款是指自然人存放于商业银行的存款,分为稳定存款和欠稳定存款。稳定存款是指被有效存款保险计划完全覆盖或由公开保证提供同等保护,并且存放于交易性账户(如自动存入工资的账户)或者存款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由于存在其他关系使得提取可能性很小的存款。欠稳定存款包括未被有效存款保险计划完全覆盖的存款、易被迅速提走的存款(如网上存款)等。若难以判定某项存款为稳定存款,则应当将其视为欠稳定存款。

其中,有效存款保险计划是指有能力迅速赔付、保险覆盖范围明确且公众广泛知晓的存款保险计划。有效存款保险计划的保险人应当具有履行职责的正式法定授权,并在操作上具有独立性、透明度和问责机制。

有效存款保险计划的附加标准包括:

A.保险人能够定期从接受保险的商业银行预先收取费用;

B.保险人具有充足的手段确保在发生大额偿付需求时,能够及时获取额外资金,如获得明晰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担保或从政府借款的常设授权;

C.存款保险计划被触发后,存款人可在7 个工作日内获得保险偿付。零售定期存款的剩余期限或提款通知期超过30 天,但商业银行允许存款人在不支付相应罚金的情况下提前提取,可提前提取的部分应当按活期存款处理。

(2)无抵(质)押批发融资

无抵(质)押批发融资是指由非自然人客户提供,且未用本行拥有的、可在丧失清偿能力、破产清算或处置期间被行使权利的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融资。客户有权在30天内收回、最早合同到期日在30 天内和无确定到期日的无抵(质)押批发融资项目应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客户有权在合同到期日之前收回,但合同明确规定且有约束力的提款通知期超过30 天的批发融资项目,不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对于商业银行有权在未来30 天内提前偿还的无抵(质)押批发融资,若商业银行不行使该提前还款权可能导致市场认为其面临流动性压力时,商业银行为防范声誉风险将被迫行使该提前还款权,相关的预期现金流出应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

其中,小企业客户是指在商业银行的存款总额(并表口径)不超过800 万元并被视同零售存款管理的非金融机构客户,如商业银行对该客户存在信用风险暴露,该客户还应当满足银监会资本监管规定中的微型和小型企业条件。剩余期限或提款通知期超过30 天的小企业客户定期存款比照零售定期存款处理。业务关系存款是指商业银行为非自然人客户(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小企业客户除外)提供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服务所产生的存款。商业银行对业务关系存款的认定应当经银监会认可。

清算服务是指客户通过直接参与境内支付结算系统的商业银行间接地将资金(或证券)转移给最终接受方,仅限于对客户支付指令的传送、对账和确认,日间透支、隔夜融资和结算后账户维护,以及日间和最终结算头寸的确定。

托管服务是指在客户交易或持有金融资产的过程中,商业银行代表客户对资产进行保管、报告、处理或者对相关营运和管理活动提供便利,仅限于证券交易结算、契约性支付的转移、抵押品处理与托管相关的现金管理服务,以及股利和其他收入的收取、客户申购赎回、资产和公司信托服务、资金管理、第三方保管、资金转移、股票转移、支付结算等代理服务(不含代行业务)和存托凭证。

现金管理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现金流管理、资产和负债管理以及客户日常经营所必需的金融服务,仅限于汇款、收款、资金归集、工资支付管理和资金支出控制。

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服务及相关的业务关系存款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客户在未来30 天内对商业银行的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服务存在实质性依赖,如客户具有充足的备份安排,则不满足该项条件。

B.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服务合同。

C.客户终止上述服务合同的提前通知期至少为30 天,或者客户转移相关存款的成本(如交易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提前终止成本或法律成本)较高。

D.业务关系存款存放于专门账户,该账户向客户提供的收益不足以吸引客户存放超出其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所需的多余资金。客户提供该存款的主要目的为利用银行提供的上述服务,而非获取利息收入。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适当方法(如账户余额与支付结算规模的比值、账户余额与托管资产规模的比值等指标)识别业务关系存款账户中的多余资金,并将其按照非业务关系存款处理。商业银行不具备多余资金识别方法的,应当将全部存款按照非业务关系存款处理。如果银监会认为商业银行业务关系存款的客户集中度过高,可以要求对这部分存款按照非业务关系存款处理。

(3)抵(质)押融资

抵(质)押融资是指以本行拥有的,可在丧失清偿能力、破产清算或处置期间被行使法定权利的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融资。所有将在30 天内到期的抵(质)押融资项目应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银行为满足客户空头头寸而借给客户抵(质)押品,应当按照抵(质)押融资处理。

(4)其他项目

其中,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向客户提供资金的契约性融资便利。流动性便利是指商业银行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客户提供的契约性备用融资便利,当客户无法在金融市场滚动发行该债务融资工具时,可以提取该流动性便利。为公司客户提供的日常流动资金融资便利(如循环信用便利)为信用便利。

不可无条件撤销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是指商业银行不可撤销或者只能有条件撤销该融资便利。债务融资工具将于未来30 天内到期部分所对应的不可无条件撤销流动性便利应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债务融资工具将于30 天以后到期部分所对应的不可无条件撤销流动性便利不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其余的不可无条件撤销流动性便利按照信用便利处理。

客户为不可无条件撤销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提供(或根据合同规定,在提取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时需要提供)符合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条件的抵(质)押品的,如果

该抵(质)押品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从未提取的不可无条件撤销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中扣减其价值:

A.未计入商业银行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B.市场价值与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是否提取的相关性不高;

C.客户使用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后,商业银行利用其进行再抵(质)押融资不存在法律和操作障碍。对于未纳入商业银行并表范围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如果在压力时期,商业银行出于防范声誉风险等原因成为其流动性的主要提供者,商业银行应当将可能需要提供的流动性视为其他或有融资义务,按照经银监会认可的审慎方法计算相应的现金流出。

3、现金流入:项目及折算率

(1)抵(质)押借贷,包括逆回购和借入证券

(2)不同交易对手的其他现金流入

(3)信用便利、流动性便利和或有融资便利

商业银行从其他机构获得的信用便利、流动性便利和或有融资便利产生的现金流入适用0%的折算率。

(4)其他项目

商业银行应当只计算完全正常履约且预计未来30天内不会违约的契约性现金流入。现金流入应按合同允许的最晚时间计入。商业银行基于循环信用便利所发放的贷款应当按照展期处理,不计算现金流入。无确定到期日的贷款不计算现金流入,但如果存在30 天内对本金、费用或利息的最低支付要求,则应当根据不同交易对手,适用相应的现金流入折算率。其他30 天内到期的契约性现金流入(不含非金融业务收入产生的现金流入)的折算率由银监会视具体情形确定。

商业银行在计算流动性覆盖率时应当避免重复计算。如果某项资产已被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不再计算与其相关的现金流入。可以计入多个现金流出项目的业务,应当将其划入预期现金流出量最大的项目。

银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表内外项目的流动性风险状况调整其折算率,增加现金流出项目和减少现金流入项目。

在计算银行集团的并表流动性覆盖率时,除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零售和小企业客户存款采用东道国监管机构规定的折算率外,其他项目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存在以下情形时,银行集团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零售和小企业客户存款应当采用本办法规定的折算率:

A.东道国监管机构对零售和小企业客户存款没有规定折算率;

B.东道国监管机构未实施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标准;

C.本办法规定的折算率比东道国更为审慎。

4、关于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低于最低监管标准的相关

当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时,银监会应当要求其提交流动性风险分析报告,包括导致流动性覆盖率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的原因、已经和即将采取的措施、对持续时间的预测等,并根据持续时间确定是否增加报告要求。

银监会应当分析以下因素,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

(1)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的具体原因,包括银行自身和金融市场整体流动性方面的原因及其影响程度。

(2)商业银行的整体稳健程度和风险状况。

(3)商业银行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减少的幅度、持续时间和频率。

(4)为维持流动性覆盖率不低于最低监管标准所采取的措施可能对金融体系和市场流动性产生的影响。

(5)其他应急资金来源的可获得性。

(6)其他相关因素。

银监会应当根据上述分析,确定是否要求商业银行采取减少流动性风险暴露、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改进流动性应急计划等措施。

当发生严重的系统性风险时,银监会应当考虑所采取措施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的影响和顺周期效应。在要求商业银行采取措施恢复流动性水平时,可以给予适当时间,防止对商业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造成负面影响。

银监会采取的上述措施应当与其审慎监管整体框架保持一致。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

标签组:[金融] [银行] [投资] [银行信贷] [信贷业务] [商业银行] [银行风险] [信贷规模] [银行监管] [资本充足率] [银监会] [监管机构] [银行资产]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银行资本] [商业银行流动性] [资产流动性]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 [流动性缺口率] [流动性覆盖率

上一篇华夏银行:龙商贷

下一篇申请车贷渠道难易度对比

相关阅读

相同话题文章

相关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