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纠纷案,看甘肃首富的纵横航空

首页 > 综合 > 正文 2021-02-06

发表自话题:私人能开小贷公司么

四川纵横航空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实务点评】

在金钱债务中,债权人大多会考虑单利,忽视复利的好处,尤其是金融机构在不受民间借贷利率限制的情况下,应结合项目风险收益情况,合理设置复利条款。“若到下一个付息日或还本日,借款人仍未偿付逾期的借款本息,债权人将采用当期逾期利率按利息期向借款人计收复利”。

公务机的融资渠道一般是融资租赁、个体资金,本案其实提供了银行抵押贷款的操作模式,即飞机抵押担保+股票质押担保+个人信用担保,只是担保物提供的太多了,如果对利率极其敏感的,可以参照操作。

【裁判要点】

协议约定逾期还款有复利的,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债务人未按期偿付本息,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支付复利。债务人主张复利属于违约金,不能成立。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8日,国开行(贷款人)与纵横航空(借款人)签订《外汇贷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用于纵横航空向美国湾流宇航公司购置2架湾流高端公务机,贷款承诺最高金额为美元7050万元,期限从2012年8月13日起到2027年8月13日止。综合贷款年利率为美元6个月LIBOR+600BP,借款人每年向贷款人支付安排费8BP。付息日为每年的6月21日、12月21日。最后一期付息日为最后一笔贷款的还本日,利随本清。若借款人未按期支付本息和费用,贷款人将向借款人计收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加上1%。若到下一付息日或还本日,借款人仍未偿付逾期的贷款本息和费用,贷款人将采用当期逾期利率按利息期向借款人计收复利。借款人在2018年6月21日应偿还本金美元345万元。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案涉外汇贷款经办分行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该分行系根据贷款人授权,具体负责《外汇贷款合同》签订、贷后管理等相关事宜的贷款人分支机构。

同日,国开行(抵押权人)与纵横航空(抵押人)签订《外汇资金贷款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用贷款购置的2架湾流高端公务机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外汇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双方分别于2013年7月12日、2013年11月1日,在中国民用航空局对上述公务机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取得《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证》。

同日,国开行(质权人)与恒康发展公司(出质人)签订《外汇资金贷款质押合同》,约定: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不低于人民币45000万元西部资源的股票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外汇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双方分别于2012年8月24日、2012年11月22日,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对4025万股西部资源股票办理了质押登记,并取得了《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同日,国开行(贷款人)与阙文彬、何晓兰(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阙文彬及其配偶何晓兰愿意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外汇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外汇贷款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国开行通过其四川省分行向纵横航空发放贷款合计美元6550万元。

2016年9月28日,国开行(贷款人)与纵横航空(借款人、抵押人)、恒康发展公司(质押人)、阙文彬及何晓兰(保证人)签订《关于外汇贷款合同之变更协议》,约定“《外汇贷款合同》项下借款利率自本协议生效日起3年内为美元6个月LIBOR+480BP,借款人每年向贷款人支付安排费8BP(3年期满后另行约定)”。该协议上除何晓兰的签名系阙文彬代签外,其他各方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2015年3月27日,何晓兰委托阙文彬在融资合同、担保合同等文件上签字,委托期限为5年)。

2018年3月15日,国开行(贷款人)与纵横航空(借款人、担保人)及担保人恒康发展公司、恒康资产公司、阙文彬、何晓兰签订《外汇贷款合同之变更协议》,约定增加恒康资产公司以其持有的赛卓药业公司5300万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同日,国开行(质权人)与恒康资产公司(出质人)签订《外汇资金贷款质押合同》,约定:出质人以其持有的赛卓药业5300万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外汇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2018年4月24日,双方在中证登对5300万股赛卓药业股票办理了质押登记,并取得了《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国开行四川分行分别于2018年6月22日、7月5日、7月23日向纵横航空发送了三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要求纵横航空立即支付结欠贷款本金美元345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安排费,纵横航空均盖章确认收到了上述通知书。国开行四川分行同时向阙文彬、何晓兰发送了三份《要求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阙文彬、何晓兰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阙文彬、何晓兰均由丁佶赟代为签字确认收到了上述通知书。

国开行四川分行于2018年8月6日向纵横航空、恒康发展公司、恒康资产公司、阙文彬、何晓兰发送《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载明:根据合同约定,我行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请贵单位于2018年8月10日前归还国开行贷款本金美元6400万元及贷款利息和安排费”。纵横航空在双面打印的上述通知书背面的通知书回执上盖章,而其他各被告均于2018年8月6日在上述通知书回执上盖章或签字确认收到了上述通知书。

截至2018年8月5日,纵横航空应向国开行归还案涉外汇贷款本金美元6400万元、利息美元.17元。截至2019年5月13日,纵横航空应向国开行支付逾期利息美元.1元、复利美元.59元。截至2018年6月21日,纵横航空应向国开行支付安排费美元51200元。之后,纵横航空分别于2018年7月2日、2018年10月25日向国开行支付了安排费美元15000元、美元14000元。

【裁判结果】

四川高院一审判决:(一)纵横航空向国开行偿还贷款本金美元64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二)国开行有权以纵横航空用于抵押的2架湾流高端公务机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在纵横航空的抵押物不足以清偿部分的范围内,国开行有权以恒康发展公司用于质押的4025万股西部资源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恒康发展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纵横航空追偿;(四)在纵横航空的抵押物不足以清偿部分的范围内,国开行有权以恒康资产公司用于质押的5300万股赛卓药业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恒康资产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纵横航空追偿;(五)阙文彬、何晓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阙文彬、何晓兰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纵横航空追偿。一审判决后,纵横航空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1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外汇贷款合同》第六条约定,“若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付到期的借款本息和费用,贷款人将向借款人计收逾期利息……若到下一个付息日或还本日,借款人仍未偿付逾期的贷款本息和费用,贷款人将采用当期逾期利率按利息期向借款人计收复利。”上述约定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纵横航空未按期偿付借款本息,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国开行支付复利。纵横航空认为复利属于违约金,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免除系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不能成立。纵横航空主张案涉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复利等过高,但并未陈述具体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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