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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车卖身滴滴的背后:D轮融资烧完急需接盘侠?》等文章,惹恼了人人车公司,把文章发布者师某和发布平台搜狐,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2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52300元。记者4日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师某赔偿人人车公司2万元。
人人车公司诉称,该公司自2014年4月成立以来,致力于打造全新的二手车C2C交易模式,在互联网电商平台尤其是二手车电商中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但师某以“师天浩”名义在新浪微博、新浪博客、腾讯公众号、百度百家、搜狐网、砍柴网、和讯网等多渠道对外发布《人人车卖身滴滴的背后:D轮融资烧完 急需接盘侠?》、《人人车的迷局 李健或将出局》、《人人车不务正业变“起诉部”背后,诉讼该不该成为营销手段?》等文章,文章捏造、虚构事实,诽谤、诋毁人人车公司,侵害了人人车公司的名誉权,导致人人车公司社会评价大幅降低,给人人车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搜狐公司作为搜狐网的实际运营者,未能尽到监管义务,使得侵权文章在其平台上传播,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师某辩称,涉案文章有明确的来源和出处,自己仅是引用已有的事实,客观中立的发表看法,不存在任何诽谤的内容,属于言论自由。
搜狐公司则以“避风港原则”答辩,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文章中称人人车“因为业务和战略的失误让其从近百个城市缩减至30个城市”“在过去6个月的时间内,累积亏损10亿人民币”“空降两派和老员工三派势力对峙的局面在所难免”——在人人车公司对以上内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作为文章发布者的师某,应负举证责任,而师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言论具有事实基础。
另外,涉案文章还以“已经输掉了人人车的未来”“人人车不务正业变‘起诉部’背后,诉讼该不该成为营销手段?”作为标题展开论述,使用贬损性的语言对人人车公司进行评论。在无证据证明上述内容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情况下,师某对互联网上发布的内容未进行审核即编辑、创作并发布涉案文章,并夹杂使用贬损性语言,极易引发公众对人人车公司的经营状况、员工关系等产生负面评价。因此,师某发布涉案文章具有过错,构成对人人车公司名誉权的侵犯。
搜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人人车公司在通知搜狐公司删除涉案文章后,搜狐公司及时核查并已删除涉案文章,因此,人人车公司对搜狐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师某在涉案搜狐号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根据人人车公司名誉受损情况及合理维权开支,判令师某赔偿人人车公司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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