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郑州民间贷款
作者莫开伟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
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这个利率标准太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员表示正结合民法典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不久之后有望成为现实。
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与时俱进修订民间借贷司法条款的态度,是值得全国人民称道的;有了最高院这个明确的态度,相信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一定会得到及时调整,也一定会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更加与现实经济运行实际相吻合、相协调,更加起到有效保护民间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的司法作用。总之,这将是我国民间借贷司法领域的一次重大改革,非常值得全国民众期待。
细细想来,有人提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过高,并非出于个人目的,而是真切反映了我国民间借贷活动中的现实问题,也是敏感问题与痛点问题,同时更是不得不解决的迫切金融问题。因为民间借贷司法条款涉及的范围广,全国每年参与民间借贷经济主体或个人高达上亿人(次),借贷资金总额过万亿元。据2013年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日前发布的《银行与家庭金融行为》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民间借贷参与率高,有33.5%的家庭参与了民间借贷活动,借贷总额达8.6万亿元,近五、六年虽经治理,尤其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之后,加上国家正规金融机构普惠金融服务力度加大,民间借贷规模可能有所缩减,但就全国而言,民间借贷是仅次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的第二大金融体系,几乎渗透到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可见,如果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标准不掌握好,必然会对全国实体企业生产经营及民众生活带来很大的负面冲击。由此,确定一个科学的、切合实际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迫在眉睫。
至于为何要调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理由其实相当充足,从现实看主要集中在四方面:
首先,推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与时俱进的需要。现行民间借贷利率设定的24%司法上限,是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依据的是不超过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利率的4倍,当时银行普遍基准利率在6%左右,从这个利率水平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上限基本适合当时金融生活的实际。而且当时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处于比较繁荣时期,社会资金需要旺盛,整个信贷利率与存款利率都处于上行通道。而目前银行业躺着赚钱的时代结束,存贷利差进一步收窄,利润水平降为个位数,尤其是央行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上灵活调整货币政策结构,目前社会资金相对宽裕,存贷款利率也处于下行通道,金融机构基准利率比2015年至少下降了20%至30%,如果还继续维持24%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显得与当前经济发展形势格格不入。因为目前全球经济形势总体疲软,加上疫情肆虐全球,全球不少国家为寻自保,出台了大量刺激经济计划,各国央行也实施了宽松的货币政策,使得整个全球货币流动性充裕,资金利率走低。单就我国目前来说,由于受到疫情影响,实体企业经营普遍艰难,盈利能力低,民间投资渠道受阻,投资获利能力下降;且央行三次降准净释放了17400亿元货币,利率水平走低,如果还维持20%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无疑是对实体企业和民众财富的无情掠夺,会更加令中国经济雪上加霜,弄不好会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复苏的巨大障碍,或有可能成为压垮中国经济的最后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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