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口碑最好的借贷平台
广州债务案件律师,找李晓凡 律师,精英律师,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美国学者罗伯特•莎摩尔在《在司法事实认定中的形式法律真实与实体真实:存在于某些特定案件中的合法不合》一文中将法官或陪审团所认定的事实称为“形式法律真实”,从而与客观真实即实体真实相区别。
法律真其实推动我国民事诉讼理念转变过程中施展了积极作用,其一定程度上改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真实的证实尺度,可是在实践中值得留意的是不能片面注重证据的表面形式,而不关注证据背后的事实,等闲采信形式真实的证据,否则可能会做出与客观实际情况完全相反的事实认定,从而侵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案情] 甲于2006年10月潜进乙家,盗得一台笔记本电脑并拿走一张借条。
广州专业债务赔偿律师,李晓凡 律师专业债务辩护案件。
据此,二审:驳归上诉,维持原判。解析 在当前银根紧缩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本案作为一起纠纷案所涉及争议焦点——借款本金和逾期计算等题目,基本涵盖了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具有典型性。
一,关于原告借给被告本金数额题目 民间高利融资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以实借本金为基数计算牟取高利;二是从实借本金中提前抽出高利;三是将实借本金和高利合而计为形式本金。
本案中,原告诉讼提出借款本金为180万元,被告收取本金后当场预先支付了2个月的10.8万元(若以本金180万为基数,月息6分为,被告当场预先支付的2个月应为21.6万元),其主张显然存在漏洞,不能采信。
广州债务官司代理律师,多年案件办理经验,李晓凡 律师。
二,要求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庭审过程的掌握,按照高度盖然性证实尺度的要求,达到内心确信,并以一个通常的,善良的,公道的三者的判定结果为尺度,检修心证的正当性与公道性。总之,应避免对此尺度的滥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性质的认定。
关于 的性质,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以为,李某虽存在给郑某某多次 的事实,但 的性质无法认定,其起诉称存在借款事实,因郑某某不予认可,故应该由李某举证证实 的性质,即李某对于其给郑某某汇钱是借款的事实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若不能证实借贷关系则不能支持其诉求。
标签组:[法律] [法制] [律师咨询] [律师] [高利]
上一篇:昆山违约赔偿律师服务法律咨询
下一篇:你我贷威胁
2021-03-07
青岛市北区刑事咨询律师律所,口碑好的贷款诈骗罪辩护律师出庭收费
2021-03-07
2021-03-07
2021-03-07
2021-03-07
2021-02-16
2021-02-08
2020-11-16
2020-08-03
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