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口碑最好的借贷平台
广州专业债务赔偿律师,李晓凡 律师专业债务辩护案件。
文/记者薛松 观察 法律地位尚未明确 在网络搜索引擎上输进“借贷”,“网络平台”等枢纽词,马上就可以望到多家声称提供“网络平台”的网站泛起,甚至不少还打着“全国立异shou家”的旗号。双方互不熟悉,单靠网络平台就能借贷或放贷,少则几百几千元,多则几万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而且放贷者还能获得超过 几倍的收进。
真的有这么“着数”的事吗?近年来类似的通过网络的“”方式逐渐兴起,凭借着“办理快,高”的特点,这种P (个人对个人)的信贷理财模式正受到越来越多借放贷者的欢迎。
但是,不少“网络借贷”网站均声称只提供借放贷平台,对于借放双方的交易“不介入,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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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73条划定:“双方当事人对统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定一方提供证据的证实力是否显著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实力,并对证实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由此可以望出,我国民事诉讼法承认了法律真实的理念。
法律真实是相对于客观真实而言的,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需符正当律的划定,即使认定结果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根据法律真实理念所做的也是准确和正当的。
广州债务官司代理律师,多年案件办理经验,李晓凡 律师。
借款到期后,刘某未有还款,李某亦未履行保证责任。2008年8月19日 起诉至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偿还本息,李某承担连带了债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某经正当传唤拒不到庭,而李某辩称此款系其所借,但目前资金紧张,哀求分期给付,并哀求法院驳归原告对刘某的诉讼。
[不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以为:被告李某当庭承认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且此承认不损害共同诉讼人的利益,应当认定为“自认”,支持李某的诉讼哀求。
二种观点以为:被告李某的承认虽不利于自己,但与原告的主张不一致,有可能损害原告的利益,不应认定为“自认”,对其承认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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