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费率
原标题:疫情影响企业?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地纷纷推出减免扶持政策
“2万员工待业,贷款发工资只能撑3个月。”餐饮巨头西贝莜面村董事长贾国龙的一则“告急”信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疫情之下,不仅使广大民众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对于企业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因疫情而导致的推迟复工、订单减少、人工成本增加等,使企业经营环境恶化。
截至目前,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福建、南京、苏州等地,均出台了相关文件。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给予税收减免或财政扶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一、强化对抗击疫情重点单位的服务。加快审批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新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鼓励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2020年2月1日—3月31日购买的设备,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建立防疫物资临时收储制度,鼓励相关企业开足马力组织生产,疫情期间生产的防疫物资,在疫情结束后,由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建立采购绿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区两级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金融机构要全力满足疫情防控一线的融资需求。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对辖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疫情防控服务,按在管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实施两个月财政补助。疫情防控期间,对定点收治医院给予一定财政补助,对重点“菜篮子”经营企业保供稳价进行临时性补贴。
二、减免物业租金。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含厂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写字楼、农批市场、商铺、仓储物流设施、配套服务用房等)的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个月租金。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免除2个月租金。积极鼓励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国有企业、个人业主参照国有企业做法减免物业租金。
三、依法依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社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四、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五、返还企业城镇污水处理费。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返还6个月的城镇污水处理费。
六、减轻工商企业用电成本。免除全市工商企业2月份当月缴交两部制电费中的基本电费,由市财政代缴。各工业园区和商业楼宇的物业管理部在收缴电费时不得向用电企业收取已经被免除的基本电费。
七、依法依规延期缴纳和减免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不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和创业者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酌情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重要生活物资骨干企业的票据贴现开通再贴现绿色通道,将业务办理流程缩短至2个工作日内;积极运用再贷款等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对相关企业提供利率优惠的信贷支持。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受益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对各商业银行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风险损失补偿比例上限由50%提高到80%。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疫情防控债”发行力度,畅通直接融资渠道。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可协商展期3到6个月。
九、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力争比2019年下降0.5个百分点。疫情防控期间,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减免30%,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合作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担保费补贴。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全年免收再担保费,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由最高50%提高到60%,鼓励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推荐的贷款项目实行“见贷即担”。
十、加大产业资金倾斜支持。全市产业资金优先用于扶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划拨10%的市级产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贷款贴息,对于疫情防控期内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100万元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并已获得市级产业专项资金扶持且在建设期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向资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一般延期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一、进一步释放“四个千亿”政策红利。用好发债增信资金,为参与防疫或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发债提供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可对因疫情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优质中小企业,提供短期流动性资金支持,并实行利率优惠。
十二、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保障支持。加大巡游出租车一线驾驶员政府临时补贴力度,放宽现有每月每车1000元政府临时补贴的考核标准。设立驾驶员出车奖励机制,运营里程及时间达到标准的,给予当日50元奖励,奖励政策暂定执行2个月。鼓励出租车运营企业给予驾驶员合理的租金减免,对于落实租金减免政策的企业,给予企业对应的出租车经营权延期奖励。鼓励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给予一定经济援助、奖励。
十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的50%补贴企业。
十四、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平衡目前在岗工作人员和无法正常返岗人员的总体工作时间。
十五、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力度。对2020年内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进一步提高培训补贴标准,适岗培训补贴由每人最高900元提高至1500元,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由平均每人1400元提高到2000元。
十六、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保障。加强线上客户服务,开辟定损核赔绿色通道,适当放宽理赔条件,优先处理受疫情影响出口企业的出险理赔。
对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深圳市全面贯彻落实,以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各区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其他支持措施。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政府2月7日发布《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过程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政策的各项配套措施和工作指引将抓紧出台,部分政策已经在实施。
主要内容包括:
一、确保信贷余额和户数不下降。要求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上半年小微企业、个人经营性信贷余额和户数不低于2019年同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疫情期间到期的贷款,鼓励银行展期或续贷。
二、确保融资成本有所降低。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旅游、商贸、交通等行业,鼓励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确保2020年上半年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性贷款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
三、综合运用金融支持工具。市、区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应取消反担保要求,对受影响的企业担保费率较去年同期水平下调1个百分点,市融资再担保公司取消再担保收费。推动各类政府基金对暂时受影响的中小企业开展投资。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让利降费。
四、市属金融企业加大支持力度。2020年,广州银行、广州农商行计划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570亿元,并全面下调新投放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比去年同期利率整体下调幅度不低于10%。
五、缓缴社会保险费。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申请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阶段性调整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0年12月底,原缴费系数为0.6的下调为0.4,原缴费系数为0.8的下调为0.6。继续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对符合不裁员少裁员等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七、补办社会保险业务。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其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其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八、降低房租成本。对承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用于线下商业实体店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减免2020年2月份和3月份物业租金。鼓励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业主单位和运营单位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对执行情况好的予以奖励和支持。
九、降低专业市场租金。承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经营的专业市场开办方应减免2个月商铺租金。鼓励其他专业市场的业主方和开办方减免或降低租金,对执行情况好的予以奖励和支持。
十、发挥电商平台作用。鼓励外卖、实物商品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在疫情期间通过线上活动、直播补贴等为商户提供流量,降低商户上线运营费用收取标准,通过补贴运费或者运费险降低商户物流成本。对执行情况较好的电商平台,加大对其在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冷藏配送证、通行费减免等方面支持力度。
十一、减免企业税费。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十二、优化税费办理。加强有利于疫情防控的税费政策落实,以“特事特办”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涉税费问题,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切实缓解因疫情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市各项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涉企财政补贴拨付,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企业、生活必需品保障企业的贷款予以贴息,提前复工复产的予以奖励,通过购置生产设备及车间改造升级辅助设备的技术改造予以资金支持。
十四、开展暖企行动。市、区、镇(街)领导班子和各部门深入企业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经有关当事方认可,可暂不列入联合惩戒名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为其免费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纠纷等开展专项法律服务。
十五、加强激励引导。市财政统筹安排5亿元,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保障中小微企业运转工作中的金融机构和各类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并予以通报表扬。
《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2月5日发布:
一、减免中小企业部分税费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列入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延期缴纳税款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申报困难的企业,可在申请后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由地方财政安排2亿资金,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复工,并为受疫情影响未能返回佛山上岗的务工人员,已进行就业登记且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保基金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延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社保基金管理局,市税务局)
六、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
对承租市、区两级国有(含国有控股)资产类经营物业的中小微企业,免收两个月的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三龙湾)管委会]
七、保障疫情期间企业信贷稳定
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基金、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应降低原担保、再担保和保险费率的10%以上。(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佛山银保监分局,市金控公司,各区人民政府)
八、重点满足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资金需求
对列入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按照《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及金融管理部门支持防疫相关要求,落实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市、区通济基金优先满足名单内的上市企业纾困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佛山银保监分局,市金控公司,各区人民政府)
九、支持防控防疫物资进口
对疫情期间以一般贸易、跨境电商方式进口防控防疫所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企业,按不超过其进口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因进口口罩、防护服等防控防疫物资需要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口预付款保险的外贸企业,按其实缴保费给予全额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佛山海关)
十、支持物流企业配送防控防疫物资
对疫情期间以自有运力向我市企事业单位运输口罩、防护服等医用防控防疫物资的物流类企业(不含生产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其实际运输防控防疫物资给予不超过货物运费40%(运入)的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2月7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支持莞企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包括15条政策支持,共55项政策举措,其中:首次在莞实施40项,优化已有举措15项。既包括疫情影响背景下企业高度关注的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法律援助、降低成本等短期措施,也包括抢抓订单、促进消费、强化服务等中长期扶企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工复产。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于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存在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具体按国家及省规定执行。对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支持。按照“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尽快安排企业复工复产,由市镇两级优化核验报备流程,协助调度防疫物资,优先支持订单充足且防控措施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的重点企业、倍增计划企业。对重点企业派驻科技特派员和用工服务专员,指导企业有序高效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
二、降低企业参保负担。对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延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医疗保险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三、降低企业租金负担。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企的物业,以及镇(街、园区)和所属企业的物业,对承租企业免收2个月租金;协调村(社区)集体物业对承租企业减半征收2个月租金;倡导动员产业园区、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工厂和出租屋业主减免相应租金。对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初创企业提供租金减免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优先扶持。督促市属、镇(街、园区)属和村(社区)属物业的“二手房东”向租户释放减租的让利,确保惠及实体经济。严格执行工业厂房公摊和水电价格的标准规范,遏制变相提高租金行为。引入举报机制,对截留让利的“二手房东”加大打击力度,缩短租期、取消租约,并列入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市、镇(街、园区)和村(社区)集体工业厂房转租。(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园区)
四、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对因受疫情影响遭遇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核定经营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依纳税人申请依法调整核定定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物流交通等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相应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和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相关企业发生的用于本次疫情、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五、降低企业费用负担。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具体按省规定执行。落实国家关于向旅行社暂退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酒店业、餐饮业、商务及居民服务业、文体旅游业、交通运输业、会展业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的用电、用水,在疫情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允许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对工业厂房、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物业等经营者在国家规定售电价格之外,向转供用户收取的各类加价进行持续清理规范,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供电局、市水务集团,各镇街园区)
六、支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府相关单位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免予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鼓励免费提供采购文件。采购单位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首付款按不低于50%执行,累计付款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相关采购单位)
七、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对企业在海外自建市场拓展中心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在省外设立的“东莞制造”品牌展销中心,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参加符合条件展会的给予企业展位费、特装布展费50%的资助,每家企业参加同一展会最高资助10万元。放宽企业申报出口信用保险门槛,将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保费资助从20%上调至最高5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企业理赔,协调保险机构优先处理,灵活界定责任范围,应赔尽赔。落实进口商品关税调整的公告,积极鼓励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企业加大力度开拓进口消费品和医疗物资等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东莞银保监分局、东莞海关)
八、支持企业生产防疫重点物资。为疫情防控产品相关企业开辟资质审批的“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特事特办、即来即办、上门代办。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产能,或转产上述物资的,对其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额给予奖励,具体按省有关政策执行。培育壮大本土口罩生产设备产业,对企业生产销售的全自动折叠口罩机、全自动平面口罩机分别按8万元/套、5万元/套给予资助,其他口罩设备按收款金额的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镇街园区)
九、统筹加大消费促进力度。市与镇(街、园区)联动,整合设立不少于5000万元消费促进专项资金,加强组织协同与系统策划,结合“五一”、端午等重要节庆及电商促销节点,联合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体育、旅游、会展、物流运输和房地产等行业,集成多方资源和力量,运用交叉销售、异业联盟等方式,加大力度常态化开展“乐购东莞”等促消费活动,实施丰富多元、更具活力的消费促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
十、加大企业贷款投放力度。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用好用足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并由财政给予贴息支持。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不含村镇银行)为受疫情影响的优质企业预留200亿元信贷额度,并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综合贷款利率较去年同期融资成本下浮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贷款投放规模增长10%以上。用好政策性银行向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提供的20亿元转贷款资金,专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需求。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经营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督促各银行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鼓励在莞的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等分支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融资额度、加快审批流程,对辖内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和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投放,确保全市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市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企业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新增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相关业务纳入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东莞科创金融集团)
十一、优化企业转贷续贷服务。发挥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合理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用好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累计为本土企业提供不少于30亿元的转贷支持,对申请使用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资金使用利率按转贷银行新发放的贷款利率下浮50%计收。推广无还本续贷政策,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缩短资金接续间隔。对企业转贷所涉的不动产解押再抵押采取同时受理的方式,审核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十二、扩大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用好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扩大风险补偿白名单范围,将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纳入白名单,试点银行如为白名单企业发放贷款产生坏账,由市镇(街)财政给予风险补偿。继续大力推动实施新一轮融资租赁扶持政策,对融资租赁机构为本土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并发生坏账损失的,根据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东莞银保监分局)
十三、强化涉企法律服务支援。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响应机制,组建专门的涉企法律服务团队,为受疫情影响造成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方面纠纷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为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免费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减少损失;为受疫情影响延误境外招标重大项目或其他紧急情况的企业,专门设立“绿色通道”,保障企业原产地证快捷出证、商事证明书立等可取和使领馆认证加急办理,保障货物通关、企业结汇和对外招投标活动的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贸促会、市商务局)
十四、强化综合服务保障。加快拨付涉企专项扶持资金,3月底前确保30%以上已安排涉企资金拨付到位。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涉企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受到的一般性行政处罚记录不推送至“信用中国”,并开通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加快推动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筑不动产权手续补办,协助企业盘活沉淀资产与低效空间。提高住房公积金中心和银行联动审批效率,实现住房公积金、银行按揭贷款业务与不动产抵押业务联动,连通不动产线上交易系统,实现数据实时互通及线上办理功能。引导和协调市属国有企业在项目发包及工程建设、原材料采购、结算付款、融资租赁扶持、人才公寓租金优惠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支持商协会搭建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融资、信息、法律、技术、人才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工商联,市交投集团、东实集团、各镇街园区)
十五、实施政策叠加支持。对上级政府和部门出台的防疫期间惠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叠加享受。对上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要求我市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督促各镇(街、园区)结合实际、务求实效,尽快出台本辖区惠企政策与配套措施,增强合力支持企业。(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
2月9日,中山发布《关于应对疫情稳企安商的若干措施》,主要包括对企业减轻负担、加大支持、优化服务、强化保障等四个方面共20条具体措施,涉及租金、税收、社保和融资等。
一、减轻负担
1.降低租金负担
非公有经济实体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市镇两级国有(公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性土地、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免收2月份和3月份租金。协调、推动在我市运营的其他各级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倡导和鼓励村集体物业、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
对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降低税收负担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蔬菜和鲜活蛋奶肉等物资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企业发生用于应对本次疫情、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无偿捐赠货物用于应对本次疫情、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纳税人,依法合理调整定额。
3.降低费用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酒店业、餐饮业、商务及居民服务业、文体旅游业、交通运输业、会展业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的用电、用水,在疫情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允许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相关政策。免收企业办理商事证明书、领事认证过程中归属我市收取的费用。
4.降低综合融资负担
引导辖内银行机构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给予最优惠利率。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专项再贷款融资额度,对全国、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鼓励银行机构减免小微企业贷款相关费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但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鼓励银行机构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
5.降低社会保险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
二、加大支持
6.加大防疫相关企业支持
对国家、省、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发挥突出作用的企业给予扶持和奖励。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防疫物资生产产能,并纳入市、镇政府调拨使用的,按照最高20%的比例给予技改补贴,单个企业最高可达500万元。加大对物流企业配送防疫物资支持力度,对疫情期间以自有运力向我市运输医用防疫物资的物流类企业,按其实际运输防疫物资给予运费(运入)40%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可达50万元。为疫情防控产品相关企业开辟资质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特事特办。
7.加大财政扶持融资支持
充分发挥“助保贷”“科技贷”作用,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增加“过桥贷”专项扶持资金规模至20亿元,本政策实施期间,累计为本土企业提供不少于100亿元的转贷支持,同时免收企业资金使用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支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融资新增融资担保业务应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收取的融资担保费率年化不得超过1%。
8.加大银行信贷支持
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重点企业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为受疫情影响的优质企业预留不低于300亿元的专项融资额度。督促银行机构开辟贷款审批“绿色通道”,适当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例,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要稳贷、增贷,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并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减轻企业还款压力。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建立疫情防控应急资金需求响应机制,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全市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9.加大援企稳岗支持
由地方财政安排2亿元资金,对按照有关规定安全有序复工,劝导已进行就业登记疫情重点地区的务工人员暂不返回中山上岗,且已按规定为其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补贴企业,最高可达50%。
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经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自主或委托机构开展职工线上适岗培训,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给予企业补贴,每人补贴最高1000元。
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实施稳岗返还;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并已受理符合条件的受影响企业,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返还,对已符合有关政策的约4亿元稳岗返还资金将及时发放到位。
符合政策规定的初创企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最高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企业人才经费补贴发放由原来的每年一次调整为每季度一次。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民营企业,每引进一名给予最高18万元的补贴。对重点企业新招人员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重点企业或负责招工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10.加大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支持
按照“报备一批、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依法安全有序安排企业复工复产,由市镇两级优化报备流程,搭建应急物资生产供应与需求采购对接平台,协助调度防疫物资,优先支持订单充足且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的龙头企业、重点企业。制定企业员工的防疫防控技术指导,积极开展口罩互助等行动,全力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11.加大企业出口支持
对一般投保企业(小微专项和中型企业专项以外的投保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市级财政扶持比例从30%提高到80%,单一企业获得出口信保市级财政扶持资金最高可达30万元。
三、优化服务
12.优化税务服务
延期缴纳税款。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可达3个月。
便利发票申领。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按照企业需求合理调增发票用量及提高开票限额。疫情防控期间,中山地区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发票申领和发票代开时选择邮政领取服务的,免收邮政快递费用。
优先办理退税。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13.优化保障性金融服务
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电话、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
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引导保险机构创新产品,根据企业所需尽快推出新冠肺炎的相关险种。优先处理感染新冠肺炎客户的出险理赔,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鼓励保险机构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提供保单延期等服务,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并为小微企业、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及其家人等群体提供专属疫情保险保障。
14.优化信用管理服务
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合同履约能力或无法如期偿还贷款、缴纳税费的企业,建立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调整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引导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工作。
15.优化商(协)会服务
市工商联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发动行业协会、镇区商会及异地商会,支持、鼓励商(协)会发挥作用,帮助、引导会员和企业共克时艰,抱团发展,共享物料、生产订单等资源,创新经营模式,积极化危为机。
16.优化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响应机制,组建专门的涉企法律服务团队,为受疫情影响造成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方面纠纷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开辟绿色服务通道,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合同无法按时履行的,安排我市公证机构免费办理不可抗力事件公证、用于免责的商事声明、通知类送达公证等有关公证事项;为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免费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提供企业原产地快捷出证、商事证明书立等可取和使领馆认证加急办理服务,保障货物通关、企业结汇和对外招投标活动的顺利开展。
四、强化保障
17.加快资金拨付
3月底前确保已安排的涉企资金拨付到位30%以上。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涉企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
18.调整政策时限
延长相关政策有效期限。《关于支持优质规上工业企业发展落实放管服的若干规划政策措施》有效期从2020年6月30日延期至2020年10月31日。其他政策文件、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诉讼期限是否相应延长,具体由各部门按职责依法研究提出。
顺延相关约束期限。对于受疫情影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效期及时限、建设用地(含闲置土地)交地时间、动工期及竣工期,可按照疫情防控时间顺延。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无法按原约定时限履约的,可按疫情防控时间在合同及监管协议约定基础上顺延。
19.免除相关违约责任
适当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三旧”改造项目)履约监管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补办用地出让手续、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调整建筑高度业务,未能按期缴交土地出让金的,疫情持续期间免除违约责任。
20.实施政策叠加
对上级政府和部门出台的防疫期间惠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叠加享受。对上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要求我市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督促各镇区结合实际、务求实效,尽快出台本辖区惠企政策与配套措施,增强合力支持企业。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的,按规定期限执行)。各项政策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涉及的申请指南和操作指引由各责任部门另行制定。
2月5日,珠海市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劳动用工补贴
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通知精神,延迟其招用的湖北籍员工或现仍在湖北的员工返回企业岗位,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员工正式返岗期间,因此类岗位人员不足而造成困难的企业,可向政府申请延迟复工补助,具体政策由政府部门研究制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本文下发之日起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新招用员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支持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机构开展线上适岗培训,完成培训任务且培训效果达到计划要求的,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给予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的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最高补贴1000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科技项目攻关
对获得国家科技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科技攻关应急项目支持的项目,按国家、省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企业或企业联合医疗机构开展应急科技攻关,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研发、生产抗新型冠状病毒药品、诊断设备等产品的研发项目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纳入社会发展计划项目申报范围,重点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和疫情防控技术应用推广,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市科技创新局、市财政局)
三、贷款贴息补贴
积极支持和协助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申请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以及中央财政贴息补贴。
对获得珠海市银行业机构贷款支持的企业,纳入珠海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按照贷款合同签订当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利息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珠海银保监分局)
四、贷款风险共担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同时符合珠海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或对民生保障有重要作用的中小企业,以及疫情防控医用物资重点保障企业,银行机构给予信贷支持的,纳入珠海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给予贷款企业50%政府风险分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利用珠海市转贷资金过桥的,减按80%收取费用。利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获得担保贷款的担保费率按不高于1%费率计算收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珠海银保监分局)
五、个人金融业务保障
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做到应赔尽赔。(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
六、租金减免优惠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两个月房租免收、1个月减免50%。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运营考核评价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市科技创新局)
七、税费减免
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
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物流交通等规上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市税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对纳入政府防疫安置点的符合标准酒店在安置期间产生的实际水、电、气费用,按其实际发生额予以50%的减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鼓励出租车(巡游车)经营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适当减免出租车司机承包费用;对出租车(巡游车)行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交税费形成的支出,政府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予以补贴。(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
八、税费延期缴纳
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予以延期缴纳税款。(市税务局)
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延长期间待遇正常享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对受疫情影响的旅行社,暂时退回部分或全部旅行社质保金,以银行履约保函等代替。(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保监分局)
九、进出口业务支持
指导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通过网上认证平台向市贸促会积极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加大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对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已出口货物未收到货款,优先给予出口信用保险赔付。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关税。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市商务局、拱北海关、市卫生健康局)
银行机构优先保障防疫物资进口、捐赠等业务的办理,开辟跨境人民币业务“绿色通道”,简化进口付汇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如遇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其他特殊业务,金融机构可先行办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报备。(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
十、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建立涉企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市司法局)
2月5日,广东茂名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一、加大金融支持。
1.鼓励各银行机构主动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相关中小微企业,无充分理由不得抽贷、压贷,停贷、断贷,要灵活安排续贷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保监分局)
2.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要对中小微企业执行最优惠利率,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发挥市国鑫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作用,对上述企业在政策期内办理的担保项目全部实行减免3个月担保费。合理使用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免收转贷资金占用费,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转贷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保监分局)
3.开展“百行访万企”活动,组织各银行机构充分深入了解市场和企业需求,用好“银税互动”等线上平台,优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案,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给予特别利率优惠。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信贷申请实行“特事特办”,简化程序,尽快发放。对临时还款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还款期限,解决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保监分局)
4.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通过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相关积极参与防控重点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生产、运输、销售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充分发挥再贴现政策的导向作用,支持对疫情防控、小微企业票据贴现进行专项再贴现。(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
二、稳定职工队伍。
5.中小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并符合省有关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省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6.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7.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房租1个月、减半房租2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共渡时艰。(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8.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治医疗机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落实好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以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延期交纳税款。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扶持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改和创新。防疫物资生产、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和保障城乡运行等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在项目安排、设备更新补贴、项目贷款贴息等方面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意见执行期暂定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
01、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
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提供投资补贴或者贷款贴息。
02、帮助各类企业稳定生产经营
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03、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
启动线上续贷机制。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措施。
04、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
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延长至7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05、鼓励疫情期间租金减免
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上海:“四项举措减轻企业负担”
01、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02、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03、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04、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
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01、减轻企业负担
①.减免税收: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
②.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③.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4月底。
④.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⑤.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
⑥.减免租金: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1至3个月租金。
⑦.减轻企业用电用气负担: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3月份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
03、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①.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市内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②.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政策有效期内,对地方法人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
③.加大低成本金融政策资金投入: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01、加大减负支持力度
①.给予适当补贴: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
②.承担物流费用: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③.减免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
0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承担50%。
01、支持困难企业
企业实际发生严重亏损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据实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可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纳税,可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社保,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
02、支持科研攻关
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辅导有关企业落实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及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03、支持公益捐赠
不折不扣落实好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4、加速退税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05、优化纳税服务
落实好2月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相关措施。
01、 加大财政支持
对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其对地方的税收贡献额给予补助,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就近采购技改设备补助比例由10%提高到15%。
02、加大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稳定增长。
03、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在落实银发(2020]29号文件关于适当下调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市财政整合调剂各类专项资金5亿元,对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3个月。
04、降低社保费用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经认定的困难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05、降低房租成本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01、加大金融支持
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融资成本降低,推动苏州银行、苏州农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
02、稳定职工队伍
①.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②.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03、减轻企业负担
①.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②.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③.延期缴纳税款:由中小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④.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01、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①.缓缴企业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办理缓缴税款,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②.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受疫情影响,对于劳动力密集型的制造业以及服务业的中小企业发生重大损失,可依法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③.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④.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对有贷款需求的参与疫情防控重点骨干企业,主动配合银行办理相关的担保业务,降低担保费率,扩大担保规模。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积极为企业提供过桥资金。
02、实施稳岗就业政策
①.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延续实施对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②.加强企业用工保障: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优先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其余的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不足的部分可由各地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03、强化重点企业扶持
①.强化对服务行业中小企业扶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行业,针对企业受损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支持。
②.强化对物流企业扶持:免收车辆通行费。推广货车使用电子收费系统,对安装“运政苏通卡”的车辆给予8.5折优惠。
04、服务企业持续发展
①.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政府管理物业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2月份房租,减免租金限额10万元以内。
②.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在场地装修改造费、办公品购置费、人员费、物业费等方面予以减免扶持。
③.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出现的失信行为,采取信用修复,帮助企业重塑信用。
01、金融支持
①.奖励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通过风险补偿、增量奖励、创新奖励等政策,引导驻地各银行机构采取无还本续贷、调整还款计划、延长还款期限、信贷重组等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压力,帮助企业顺利度过难关。
②.下调贷款利率: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及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引导银行机构下调贷款利率,高新区对上述企业同期贷款贴息比例上浮至60%;高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采取“见贷即保”,担保费用最高予以全额免除。
02、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出现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中小企业,允许其在疫情解除后补缴社会保险费。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手续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可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03、减免企业税费、延长申报期
①.减免税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发生重大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②.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04、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管委会及下属企业自建物业,疫情期间未享受其他房租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园、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在后续相关政策的实施当中予以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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