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国资委监管事项办理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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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自话题:不良资产投资方怎么找

各市属企业:
  为落实国资监管要求,便于市属企业办理各项报批、备案、报告事项,市国资委在《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事项清单的通知》(甬国资发[2015]35号)及近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制订了《宁波市国资委监管事项办理指引》,进一步对监管事项的报送材料、报送时间和办理时限等作了明确、补充和完善。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国资委综合法规处。
  联系人:汪志军,联系电话(传真):
  附:《宁波市国资委监管事项办理指引》
  宁波市国资委
  2015年9月16日
  监管事项办理指引
  一、监管事项:企业国有产权登记
  法律依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宁波市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甬国资发[2012]46号)
  适用对象: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范围包括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资的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企业,以及实施单一资产监管的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报送材料:
  (1)补录历史数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验资报告、最近一期审计报告;
  (2)投资新设企业: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复文件、非货币出资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验资报告、企业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登记相关资料、其他;
  (3)产权变动登记: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复文件、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审计报告、转让协议、企业章程、工商登记相关资料、其他;
  (4)注销登记: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复文件、清算报告、注销公告、破产公告、工商注销证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工商登记相关资料、其他。
  报送时间: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国有控制出资人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二、监管事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法律依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和单一资产监管企业。
  报送材料:关于要求产权界定的请示;相关资产涉及的有关权利证明;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三、监管事项:不良资产核销
  法律依据:《不良资产核销实施办法》(甬国资[2007]5号)、《关于调整市属企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的通知》(甬国资产[2012]59号)。
  适用对象: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的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企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资的单一资产监管企业的不良资产核销。
  报送材料:?企业要求核销不良资产的请示;②企业关于核销不良资产的内部决策文件;③待核销不良资产清单;④不良资产损失认定的书面证据;⑤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四、监管事项:企业国有产权(实物资产)公开转让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号)、《宁波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宁波市政府令159号)、《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甬国资发[2015]39号)
  审批适用对象: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和单一资产监管企业超过审批权限的公开转让项目。
  根据《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甬国资发[2015]39号),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的公开转让,按以下情形实行授权审批管理:
  (1)转让标的的评估价值未超过3000万元(含),且未超过出资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5%比例的,由出资企业决定,报市国资委备案;超过上述标准的,由出资企业审议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2)评估价值超过1亿元的重大国有产权公开转让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核后,转报市政府审批;
  (3)出资企业转让各级子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
  单一资产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公开转让,按以下情形实行授权审批管理:
  (1)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开转让所出资持有的单一资产监管企业本级国有股权,由该出资单位提出转让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
  (2)单一资产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公开转让所持有的国有产权,评估价值未超过200万元(含)的,由其出资单位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超过200万元的,经出资单位审核后,转报市国资委审批。
  报送材料:①转让方要求公开转让国有产权的请示;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③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④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登记证(表)或相关财产权属证明;⑤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核准(备案)文件、期间审计报告;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⑧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或市政府批准后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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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管事项:资产协议转让
  法律依据:《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甬国资发[2015]39号)
  适用对象:市及各县(市)、区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产权
  根据《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甬国资发〔2015〕39号),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按以下情形实行授权审批管理:
  (1)不同市属企业之间或市属企业与其他国有单位、非国有全资企业之间发生的协议转让,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中,评估价值或账面净值超过1亿元的重大协议转让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核后,转报市政府审批;
  (2)同一市属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发生的协议转让,按出资关系由一级企业决定,实施完成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报送材料:①转让企业要求协议转让国有产权的请示;②转让国有产权的有关企业决议;③转让标的权属证明;④转让标的评估报告(或报告摘要);⑤按规定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提交最近一期审计报告;⑥转让标的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表;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可行性报告;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协议;⑨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六、监管事项:产权无偿划转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调整市属企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的通知》(甬国资产[2012]59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单一资产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国有独资企业,与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其他国有全资单位之间的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
  报送材料:①无偿划转的请示; ②划转双方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③划转双方及被划转标的的产权登记证(表)或资产权属证明;④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⑤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⑥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⑦划出方涉及的债务处置方案;⑧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⑨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七、监管事项:企业对外捐赠
  法律依据:《宁波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甬国资发[2008]17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单一资产监管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
  根据《宁波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甬国资发[2008]17号)规定,核准权限为:上年度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10亿元的企业,单笔对外捐赠财产价值达到50万元或本年度捐赠累计已达100万元的;上年度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1亿元,未达到10亿元的企业,单笔对外捐赠财产价值达到30万元或本年度捐赠累计已达60万元的;企业上年度利润总额未达到1亿元,单笔对外捐赠财产价值达到20万元或本年度捐赠累计已达40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报送材料:①企业对外捐赠请示;②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③企业对外捐赠方案;④捐赠协议。
  报送时间:按规定须报核准的对外捐赠,企业应在董事会或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后报。对不须报核准的对外捐赠,企业应在办理捐赠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案。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八、监管事项:增减注册资本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直接出资企业
  报送材料:①企业增减资本的请示;②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③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报送时限: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九、监管事项:利润分配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甬政发[2008]79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工[2008]834号)、《关于提高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甬财政发[2014]1104号)
  适用对象:市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范围为市国资委出资的24家企业。其中,直接监管企业15家,委托监管企业9家。
  报送材料: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
  报送时间:
  (1)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企业一次性申报;
  (2)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者市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4)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十、监管事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管理
  (一)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事项审核
  法律依据:《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
  适用对象:(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达到或超过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3)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
  报送材料:①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②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③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转让原因、转让价格及确定依据、转让数量及时限、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转让是否符合国家或本地区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等;④国有股东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⑤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策后
  办理时限: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二)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事项备案
  法律依据:《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
  适用对象: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申报范围所述条件的,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报送材料: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备案报告、内部决策文件、可行性报告、转让成交确认文件等。
  报送时间:国有控股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完成7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国有参股股东在每年1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事项审核
  法律依据:《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
  适用对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拟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
  报送材料:
  (1)国有股东公开披露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息环节:
  ①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②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③拟公开发布的股份协议转让信息内容;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国有股东与拟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环节:
  ①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②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③国有股东公开征集的受让方案及关于选择拟受让方的有关论证情况;④国有股东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⑤拟受让方基本情况、公司章程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⑥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⑦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⑧拟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策后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四)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间接转让审核
  法律依据:《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
  适用对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报送材料:①国有股东间接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②国有股东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批准文件、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③经批准的国有股东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④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有关文件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公开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信息情况及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依据;⑤国有股东的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⑥国有股东资产作价金额,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价;⑦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⑧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战略投资者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⑨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适用于国有控股股东国有产权变动的);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策后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审核
  法律依据:《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
  适用对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依法无偿划转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持有的。
  报送材料:①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及内部决议文件;②国有股东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③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④划转双方基本情况、上一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⑤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⑥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及或有负债的解决方案;⑦划入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或发展规划(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⑧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策后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六)国有股东增持或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实施方案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甬国资发[2011]48号)
  适用对象:适用于持有境内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国有单位
  报送材料:①企业请示文件;②增持或受让实施方案;③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④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七)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方案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甬国资发[2011]48号)
  适用对象:国有独资公司
  报送材料:①企业请示文件;②债券发行方案;③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④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八)非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可交换债券的方案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甬国资发[2011]48号)
  适用对象:非国有独资公司
  报送材料:?①企业请示文件;②债券发行方案;③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④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九)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方案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甬国资发[2011]48号)
  适用对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报送材料:①企业请示文件;②债券发行方案;③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④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十)国有股东质押上市公司股份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甬国资发[2011]48号)
  适用对象:持有境内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国有单位
  报送材料:①企业请示文件;②可行性论证报告;③资金用途和还款计划材料;④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⑤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十一)国有单位新开设证券帐户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甬国资发[2011]48号)
  适用对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国有单位
  报送材料:?开设的账户情况
  报送时间:开设证券帐户后7个工作日内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十一、监管事项:境外企业监管
  (一)境外企业设立、合并、分立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甬国资发[2012]56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
  报送材料:①企业请示文件;②可行性论证报告;③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④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或经市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二)境外企业解散、申请破产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甬国资发[2012]56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
  报送材料:①企业请示文件;②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③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或经市政府批准后五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三)境外企业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甬国资发[2012]56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
  报送材料:①企业请示文件;②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③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四)制修订企业章程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甬国资发[2012]56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
  报送材料:①企业请示文件;②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③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十二、监管事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报送材料:①企业请示文件;②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③战略和规划草稿;④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十三、监管事项: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
  (一)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订、修改
  法律依据:《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甬国资发[2009]43号)
  适用对象:国有独资公司
  报送材料:?①企业请示文件(附待批公司章程原件六份和电子版文档);②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③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章程制订、修改
  法律依据:《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甬国资发[2009]43号)
  适用对象: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报送材料:①企业请示文件;②公司章程草案;③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④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1、市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在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前将公司章程草案提交审核;2、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产权代表将生效的公司章程报备案。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审核);即时办理(备案)。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十四、监管事项:企业对外投资
  (一)政府性项目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甬国资发[2014]29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
  报送材料:①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②政府性投资项目认定材料;③投资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④企业近期财务报告;⑤投资意向书;⑥
  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资料;⑦投资项目的法律意见书;⑧其他相关资料。
  报送时间:市属国有企业本级应在事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即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市属国有企业本级应在投资项目专家评审、董事会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及时报送材料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二)非政府性投资项目:1、单项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或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的主业投资项目,非国有全资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国有股持股比例计算;2、非主业投资项目;3、国有参股投资项目;4、境外投资项目;5、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的对外投资项目;6、收购非国有股权的投资项目或与非国有资本合资合作的项目。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甬国资发[2014]29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
  报送材料:①投资项目的请示;②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③投资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④企业近期财务报告;⑤投资意向书;⑥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资料;⑦投资项目的法律意见书;⑧其他相关资料。
  报送时间:专家评审、董事会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三)备案制、核准制以外的投资项目和下属各级国有非控股企业的重要对外投资项目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甬国资发[2014]29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
  报送材料:实行年度报告的投资项目审核情况、汇总表及分析报告。
  报送时间:次年3月31日前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四)年度投资计划、年中调整情况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分析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甬国资发[2014]29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
  报送材料:1、年度投资计划报送材料:①报送文件及年度投资计划简况,内容主要包括:年度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与构成;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年度投资进度安排等;②《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③董事会决议;④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2)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材料:汇总编制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报告。
  报送时间:年度投资计划于当年2月底前报告;年中调整报告于当年8月31日前报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于次年3月31日前报告。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十五、监管事项:市属企业对外担保
  (一)出资企业之间的担保;被担保人为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但与出资企业之间无产权关系;超出股权比例为所属控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为所属境外企业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宁波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甬国资发[2015]18号)
  适用对象:市属国有企业
  报送材料:①担保事项的请示文件;②出资企业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有关决议;③被担保人上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以及近期企业营运情况分析;④被担保人的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⑤被担保人关于贷款资金使用的书面;⑥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报送时间: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后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或市国资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或市政府批准后7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二)出现担保风险及时报告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宁波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甬国资发[2015]18号)
  适用对象:市属国有企业
  报送材料:正式报告文件
  报送时间:发生或发现10日内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十六、监管事项:上市、发行债券
  (一)企业上市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适用对象:市属国有企业
  报送材料:①企业请示文件;②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③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二)企业发行债券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适用对象:市属国有企业
  报送材料:①企业请示文件;②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③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十七、监管事项:企业改制方案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适用对象:市属国有企业
  报送材料:①企业请示文件;②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③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或市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十八、监管事项: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破产
  (一)企业分立、合并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甬国资发[2014]29号)
  适用对象:市属国有企业
  报送材料:①企业请示文件;②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③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或市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二)企业解散、破产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甬国资发[2014]29号)
  适用对象:市属国有企业
  报送材料:①企业请示文件;②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③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或市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十九、监管事项:企业经营者业绩与薪酬管理
  (一)经营者名单及薪酬分配方案
  法律依据:《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考核办法》(甬国资发[2012]30号)、《市属国有投资公司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甬国资发[2014]27号)
  适用对象:宁波港等12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考核办法》(甬国资发[2012]30号))
  开投、城投、交投(《市属国有投资公司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甬国资发[2014]27号))
  报送材料:企业经营者名单及薪酬分配方案
  报送时间:每年3月底前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和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分析
  法律依据:《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考核办法》(甬国资发[2012]30号)
  适用对象:宁波港等12家企业
  报送材料: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和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分析
  报送时间:3月底前
  主办处室: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三)年度工作任务计划(有效投资、瘦身强体等)及完成情况分析
  法律依据:《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有效投资专项考核办法》(甬国资发[2013]23号)
  适用对象:市属国有企业
  报送材料:年度工作任务计划(有效投资、瘦身强体等)及完成情况分析
  报送时间:每年1月
  主办处室: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二十、监管事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一)企业集团本部范围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国资发[2014]66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出资的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协议中明确薪酬管理权限的委托监管企业
  报送材料:本部人员情况表
  报送时间:每年1月,或企业本部范围变动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二)集团(本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国资发[2014]66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出资的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协议中明确薪酬管理权限的委托监管企业
  报送材料:①工资总额预算申报表;②市属企业集团及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③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决议;④申报所需其他材料。
  报送时间:每年4月30日前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1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三)企业集团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调整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国资发[2014]66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出资的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协议中明确薪酬管理权限的委托监管企业
  报送材料:①工资总额预算调整申报表;②调整所需相关材料
  报送时间:每年9月30日前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1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四)市属企业对一级子企业工资总额清算意见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国资发[2014]66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出资的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协议中明确薪酬管理权限的委托监管企业
  报送材料:对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及清算意见。
  报送时间:专项审计结束后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五)企业集团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国资发[2014]66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出资的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协议中明确薪酬管理权限的委托监管企业
  报送材料:工资总额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表
  报送时间:每年6月30日后
  主办处室: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六)企业集团工资总额清算报告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国资发[2014]66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出资的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协议中明确薪酬管理权限的委托监管企业
  报送材料: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清算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报送时间: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1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二十一、监管事项:企业年金实施情况
  法律依据:《宁波市属国有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甬国资发[2012]53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出资的直接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和单一资产监管企业可参照执行。
  报送材料:①企业年金方案核准表;②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
  报送时间:企业自行上报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主办处室: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二十二、监管事项: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企业本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法律依据:《宁波市属国有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甬国资发[2012]53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出资的直接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和单一资产监管企业可参照执行。
  报送材料: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报表
  报送时间:每年6月底前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1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二)子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法律依据:《宁波市属国有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甬国资发[2012]53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出资的直接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和单一资产监管企业可参照执行。
  报送材料: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报表
  报送时间:每年6月底前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主办处室: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二十三、监管事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一)企业年度用工计划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国资发[2014]80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出资的直接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
  报送材料:宁波市属企业劳动用工计划备案表
  报送时间:上年11月30日前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主办处室: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二)企业本年度员工招聘计划实施情况与下年度员工招聘计划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国资发[2014]80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出资的直接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
  报送材料:宁波市属企业劳动用工计划备案表
  报送时间:11月30日前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主办处室: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三)企业人员招聘结果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国资发[2014]80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出资的直接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
  报送材料:宁波市属企业劳动用工计划备案表
  报送时间:上年11月30日前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主办处室: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四)企业特定人员招聘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国资发[2014]80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出资的直接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
  报送材料:宁波市属企业劳动用工计划备案表
  报送时间:用人企业考核合格后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主办处室: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五)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国资发[2014]80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出资的直接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
  报送材料:综合备案表
  报送时间:制度修订完成后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主办处室: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二十四、监管事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法律依据:《国有资产管理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宁波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甬国资发[2009]32号)。
  适用对象: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单一资产监管企业。
  报送材料:①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②经济行为批准文件;③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表。
  报送时间: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自基准日起8个月内;非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自基准日9个月内。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财务监督与评价处
  二十五、监管事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78 号)
  适用对象: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单一资产监管企业和县(市)区
  报送材料:①出资企业、县市区财务快报和年度统计报表;②单一资产监管企业年度统计报表。
  报送时间:出资企业、县市区财务快报次月10日前;出资企业、单一资产监管企业和县市区年度统计报表次年2月底。
  主办处室:财务监督与评价处
  二十六、监管事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法律依据:《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甬国资发[2009]10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
  报送材料:①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及编制;②年度财务预算调整报告;③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报送时间:年报财务预算次年4月底;年度财务预算调整报告次年9月底;年度预算执行报告次年4月底。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财务监督与评价处
  二十七、监管事项:出资人财务监督管理
  l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指导意见》(甬国资发[2014]78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单一资产监管企业。
  报送材料:①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调整申请;②企业账户开立与变更情况及;③企业财会机构负责人任免情况;④企业财务状况和重大财务事项;
  报送时间: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调整申请在次月20日前;账户开立与变更情况及在次月5日前;财会机构负责人任免情况在次月15日前;财务状况和重大财务事项在期后10个工作日内。
  办理时限: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调整申请10个工作日;账户开立与变更情况及、财会机构负责人任免情况即时办理。
  主办处室:财务监督与评价处
  二十八、监管事项:企业公务消费
  法律依据:《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公务消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甬国资发[2013]40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
  报送材料:①企业公务消费本年度预算报告和上年度决算报告;②公务消费年度预算调整申请。
  报送时间:企业公务消费本年度预算报告和上年度决算报告每年4月底(上市公司除外);公务消费年度预算调整每年9月底。
  办理时限:本年度预算报告和上年度决算报告于5月20日前;年度预算年中调整15个工作日内。
  主办处室:财务监督与评价处
  二十九、监管事项:企业公车改革与管理
  法律依据:《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甬国资发[2013]1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
  报送材料:①车改方案的请示(企业车改方案);②购车审批表(购置或更新公务用车、因抵偿债权或保险理赔接受的公务用车);③租车审批表(租赁公务用车1个月以上的);④处置情况汇总表(企业公务用车处置情况)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策后
  办理时限:①3个月内(企业车改方案);②15个工作日(购置或更新公务用车、因抵偿债权或保险理赔接受的公务用车、租赁公务用车1个月以上的);③即时办理(企业公务用车处置情况)。
  主办处室:财务监督与评价处
  三十、监管事项:职工监事管理
  法律依据:《宁波市属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甬国资发[2012]44号)
  适用对象:由出资人委派监事会成员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绝对控股公司。
  报送材料:①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职工监事选举或罢免结果。
  报送时间:(1)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在企业党组织会议之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召开之前报送;(2)职工监事选举和罢免结果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召开后及时报送。
  办理时限:五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董监事会工作处
  三十一:监管事项:审计监督
  法律依据:《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甬国资审[2006]1号)、《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基建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甬国资发[2009]26号)
  适用对象:由宁波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
  报送材料:①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②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③对子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组织进行的专项审计报告;④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的专项报告;⑤投资概算5000万元以上,且建设周期一年以上的企业基建项目跟踪审计报告及竣工决算审计结果。
  报送时间:第1项在每年年初报送;第2项至第4项在审计报告出具后及时报送;第5项中的跟踪审计报告应按照基建项目进度定期报送,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在审计单位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后及时报送。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主办处室:董监事会工作处
  三十二:监管事项:企业重大法律纠纷管理
  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宁波市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甬国资[2007]13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全资或控股子企业
  报送材料:①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②处理措施和效果;③案件结果分析预测;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⑤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果。
  报送时间:立案之日起1周内(重大法律纠纷备案);次年2月底前(本企业及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的汇总情况及综合分析);及时报告(报备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果)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主办处室:综合法规处
  三十三、监管事项:企业领导人员管理
  (一)委托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审核
  法律依据:《关于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2]33号)
  适用对象:委托监管企业领导人员
  报送材料:①建议函;②基本情况表;③考察材料。
  报送时间:委托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拟任免前
  办理时限:市国资委党工委讨论研究决定后五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组织人事处(企业领导人管理处)
  (二)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下属企业兼职
  法律依据:《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甬国资党[2014]16号)
  适用对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报送材料:①兼职请示;②兼职审批表一式5份。
  报送时间:市属企业领导人员拟在下属企业兼职前
  办理时限:委管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为5个工作日,市管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为10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组织人事处(企业领导人管理处)
  (三)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
  法律依据:《宁波市贯彻落实《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甬外字[2013]33号)
  适用对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报送材料:(一)因公:请示件、邀请函、人员名单、行程安排、备案表;(二)因私:请示件、个人审请书、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审批表一式4份。
  报送时间: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拟出国(境)前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组织人事处(企业领导人管理处)
  三十四、监管事项:企业大中专毕业生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级职称评定
  法律依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
  适用对象:企业大中专毕业生
  报送材料:①大中专毕业生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表;②申报中级职称所需的材料。
  报送时间:初级每年一次,一般在10月份。
  办理时限: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个月办理完毕;中级即时办理。
  主办处室:组织人事处(企业领导人管理处)
  三十五、监管事项:企业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定
  法律依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企政职[1999]51号)
  适用对象:市属企业中专职从事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报送材料:①《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②本人业务工作总结;③本专业有关的代表作品。
  报送时间:初级职称每年下半年受理,截止年底。中、高级职称按上级规定时间要求。
  办理时限:初级职称1个月办理完毕;中、高级职称一个月审核完后报上级职称办。
  主办处室:党建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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