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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合伙人利用对方离开上海之机,虚构他人欲抵押车辆借款的事实,骗取40余万元。近日,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钱某犯诈骗罪被判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钱某和吴某是合作经营车辆抵押借款生意的伙伴。吴某提供资金,钱某收集并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车辆及相关资料,吴某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出借钱款的具体数额后委托朋友孙某放款,借款人将车辆存放在吴某指定的地点。
2014年5月至8月间,钱某利用吴某离开上海、无法实地审查之机,先后两次虚构他人欲抵押车辆借款的事实,骗取吴某钱款合计42万余元。
法院查明,其间,钱某与另一人马某共同虚构事实,谎称马某用自己拥有所有权的1辆雪佛兰科帕奇轿车及1辆奥迪Q5轿车做抵押向吴某借款共计30万元。钱某还虚构事实,谎称有人欲以1辆宝马520轿车做抵押向吴某借款,并指使员工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将钱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虚构事实,骗取钱款合计4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钱某系初犯,已退赃,有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予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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