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债务是依据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的步骤偿还的。“优先债权”指的是质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法律法规可先行获得偿还的债权,在其中特别注意若是同一个财产向两个以上债务人质押得话,遵照“质押权已登记的,依照时间的先后顺序”、然后就是“质押权现已登记的优于未备案的受偿”,然后是“质押权未备案的,依照债权比例偿还”。
普通债权指的是不属于优先债权的债权,若是在清偿优先债权以后剩余财产不能全部清偿普通债权的话,则需要根据公平原则对各项普通债权按照数额进行比例计算,分别进行偿还。总的来说,优先债权在清偿过程中属于第一清偿顺序,而普通债权属于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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