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别只说15.4%——民间借贷新规6大重点,一文即懂

首页 > 财经 > 金融 > 正文 2020-08-25

发表自话题:有什么软件可以借钱利息低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法释〔2020〕6号《关于修改的决定》,其核心内容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这一司法解释可谓影响重大,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注意,15.4%只是在今年特定情况下的一个特例,并不是固定的数字,大家千万别被众多标题党误导。

下面笔者就从6个方面为大家简要分析这一司法解释。

1、什么是LPR?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利率市场化的金融市场改革方向后,最高院把民间借贷利率区间人为划分为了“二线三区”,即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和无效区三个区域。即:

司法保护区(年利率≤2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进行法律保护。

自然债务区(24%36%):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法院支持借贷人将已经归还的上述利息返还回来。

但在《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后,上述“二线三区”已经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

日后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改为4倍LPR!

什么是LPR:

用官方的话说: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各金融机构应主要参考LPR进行贷款定价。

用大白话说,就是之前的央行基准利率,只不过换了个说法。

如何查询LPR

在中国人民银行官网的搜索框中搜索“LPR”。

央行在每月20日左右发布LPR公告,来确定当月的LPR。

LPR与民间借贷利率的关系

用官方的话说,在新规施行后,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用白话说,以后的民间借贷只有一条底线,就是利率不得超过1年期LPR的4倍。底线由央行每月20日发布。底线根据央行的心情,较上月发布的LPR,本月有可能变,有可能不变。

2、不止要注意利率

在日常进行民间借贷时,自然人或未取得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在订立借贷合同时,还会同时存在手续费、金融服务费、罚息、复利、违约金等等繁杂的费用。也许借贷合同中关于利率部分并未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但上述各种费用累计计算后,已然超过了上文所述LPR的4倍。

此时根据新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与借贷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俗的说,约定了逾期利息、服务费、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同时起诉主张,但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不能超过本金×合同成立时1年期的LPR×4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3、新规的溯及力

本次新规关于法律溯及力规定可以说影响颇大。

应当分为两部分进行解读:

1、 已经起诉并受理的案件不适用新规: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不适用新规。若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且在此之前已经前往法院立案并经过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应当适用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即上文所述的“两线三区”。继续按照24%和36%进行案件裁判;

2、 未起诉、受理的案件应当适用新规,但行为发生时间不同则受保护上限不同:

A、 若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应当以起诉时LPR的4倍确定受保护上限。

B、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之间,应当以合同成立时LPR的4倍来确定受保护上限

C、 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也应当以合同成立时LPR的4倍来确定受保护上限。

上述内容系笔者个人观点。在新规发布后,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会有相应的发布会以及“答记者问”进行进一步。

4、小额贷款、蚂蚁借呗、微粒贷是否适用?

很多人在看到新规发布后,可能就想到了p2p、各种金融借款平台,因为这类产品的利率有可能是高于当期LPR的,根据日息万分之五所计算的年息已经是18.25%,显然超过了当期LPR4倍15.4%的利率。那么超过部分利率是否也可以不再支付呢?

我们看一下新规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分情况讨论:

若是经金融部门批准、有正规执照以及牌照的金融机构,比如手续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外发放了高于当期LPR的贷款,那么不应当适用新规,即可以继续以“两线三区”进行划分。

但若是未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私自从事贷款业务的其他机构,那么应当适用新规,即可以 “薅羊毛”,拒绝支付当期LPR4倍的超过部分利率。

各位可以查一查以及的贷款机构是否有相应的金融牌照,以便确定能够赶上政策的红利。

但同时笔者认为,即使是正规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其借款利率也不应当超过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有相关司法判例也表明按照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具体可留言交流。

5、以高利息出借/融资者,将有何影响?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都是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5年旧规施行后,一些出借人通过银行、民间借贷等方式以年利率6%-12%的资金成本进行融资,随后再以12%-24%的年利率进行放贷,其中利润空间较大。在新规颁布后,加之高昂的资金成本,利润空间将大幅度减少。

对于已经通过高息(高于当期LPR的4倍)将资金进行出借的借款人来说。若在新规实施前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尚可降低风险;若在新规实施前未提起诉讼的,大概率会面临借款人不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笔者建议:

1、 对于已经到期借款,首先通过私下方式协商解决,可以适当的进行让利从而达到快速收回本息的目的;

2、 在协商无果后,应当尽快进行起诉。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上行,LPR利率在短期看来应当会逐渐降低,随之影响的是受保护上限的不断下调。因此应当在LPR稳定期间尽快提起诉讼,确定债权。

对于以高利息进行融资的借款人而言,新规的发布是为了降低债务人的还款压力,降低整体社会风险。但利好也伴随着风险。

对于借款人而言,笔者并不建议以强硬的方式对抗出借人,因为在新规颁布后,民间借贷融资利率降低,利润空间变小,将直接导致民间借贷的难度增加。此时对于借款人而言,良好的借贷合作伙伴,比几个点的利率降低更加弥足珍贵。

6、对于利率超过LPR4倍的民间借贷,

已经支付的能否要求退还?

根据新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2015年的规定可知,对于超过当期LPR4倍的部分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意味着可以要求出借人进行返还。但应注意,薅羊毛的前提是出借人没有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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